雲南省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

《雲南省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是雲南省政府2001年5月2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Yunnan Province on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 頒布時間:2001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1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82302
  • 招商引資:雲南招商引資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1]74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雲南省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發揮國內外中介機構的優勢,推進我省招商引資工作,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促進外向型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招商引資代理制,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委託人)與國內外有實力的中介機構作為招商引資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商)簽訂招商代理契約,委託代理商向國外推介雲南省招商引資項目,並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的制度。
第三條代理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內外已正式註冊成立;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工作設施;
(三)在中介服務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業績,有廣泛的對外聯繫渠道和網路;
(四)具有履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代理商的確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國內外法人、組織、自然人推薦或者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自薦;
(二)各級政府指定專門部門對經推薦或者自薦的候選人代理商進行初審後,報同級政府審定;
(三)經審定確認後,由各級政府或者授權部門與代理商正式簽訂招商代理契約;
(四)省級委託的代理商應當經省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資辦)初步審查,並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後,由省外資辦與代理商訂招商代理契約。
第五條代理商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在境外宣傳雲南,介紹雲南的投資環境和政策,推介招商引資項目;
(二)向境外推薦招商引資項目,確保每年向境外投資者推介3個以上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並促進境外投資者與委託項目單位建立商務聯繫;
(三)每年推薦2戶以上世界500強企業、跨國公司到雲南省進行投資洽談或者商務考察;
(四)每年引薦1戶以上海外投資商與委託項目單位簽訂投資合作協定;
(五)定期向委託人通報引資信息。
第六條代理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由代理商引資成功的項目,即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並外方資金到位,按照外方實際到位資金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費。凡引進外資100萬美元以內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金額的1%支付代理費;超過100萬美元、在1000萬美元以內的,其超過部分按照超過額的0.7%支付代理費;超過1000萬美元的,其超過部分按照超過額的0.5%支付代理費。
代理費按項目建成後企業的所得稅隸屬關係,由省和各地州市財政分級負擔。
(二)代理商赴雲南考察或者帶領投資商到雲南考察洽談時,由委託人應當提供考察洽談條件,委託項目單位應當提供項目資料並協助洽談。
(三)代理商有權獲取雲南省招商引資項目的資料和信息,有權參與雲南省在國內外開展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
第七條代理商憑招商代理契約、外資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及有效身份證明,向委託人申請代理費。
省級委託招商項目的代理費,由省外資辦、省財政廳審核合格,並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於下月第一個工作日辦理兌付手續。
第八條招商代理契約有效期為兩年。
各級政府的外資工作管理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代理商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履行招商代理契約或者未按照招商代理契約規定完成代理任務的,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解除代理關係。
第九條本暫行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