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
- 類別:規章制度
- 相關領域:招商引資
- 目的:促進招商積極性
曲靖市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國內外中介機構參與曲靖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促進外向型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意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招商引資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委託方)與國內外有實力的中介機構作為招商引資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商)簽訂招商代理契約,委託代理商向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資項目,並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的制度。
第三條 代理商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 在國內外已正式註冊成立;
(二)在中介服務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業績,有廣泛的對外聯繫渠道、網路和優勢;
(三) 熟悉對外招商項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 具有履約能力;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確定代理商的程式:
(一) 由國內外法人、組織、自然人推薦或者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自薦;
(二) 市招商局對經推薦或者自薦的候選代理商進行初審後,報市政府審定;
(三) 經市政府審定確定後,由市政府或授權部門與代理商正式簽訂招商代理契約。
第五條 代理商應履行的義務:
(一) 積極在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宣傳曲靖,介紹曲靖的投資環境、產業導向、發展重點,推介招商引資項目;
(二)掌握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投資商的投資動向,積極為委託方推介招商項目,介紹更多的客商到曲靖投資考察、項目洽談及其他經濟交流;
(三)負責提供擬意向投資的客商資料,安排委託方人員與項目投資者的會晤、接洽,並協助處理有關代理項目的洽談、簽約、資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力爭介紹2戶以上世界500強企業或跨國公司、3戶以上海外企業到曲靖進行投資洽談或者商務考察;力爭有1戶以上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投資商與委託項目單位簽訂投資契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併到位部分資金;
(五)國內代理商每年力爭介紹3戶以上國內500強企業或市外大型企業集團到曲靖進行投資洽談或者商務考察;力爭有2個市外投資者與委託項目單位簽訂投資契約並啟動實施;
(六)定期向委託方通報引資信息;
(七)協助委託方解決招商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
第六條 代理商享有的權利:
(一)有權享受《曲靖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規定》中明確的引資獎勵;
(二)代理商赴曲靖考察或者引薦投資商到曲靖考察洽談時,委託方應當提供考察洽談條件,委託項目單位應當提供項目資料並協助洽談;
(三)代理商有權獲取曲靖招商引資項目的資料和信息,有權參與曲靖市在國內外開展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
第七條 代理費用的支付:
1、招商代理契約簽訂後,由市政府支付給代理商前期工作經費5萬元。代理商為曲靖引進資金後,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實際引進資金額,再支付該代理商3—7萬元的代理費用。
2、對未簽訂招商代理契約但引資實績比較突出的中介機構,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追加確認為曲靖市招商引資代理商,並按照實際引進的資金額追加支付前期工作經費和代理費用5—10萬元。
第八條 招商代理契約有效期為兩年。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暫行規定製訂相應的招商引資代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