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國內外各種組織、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玉溪的招商引資工作,玉溪市發布了《玉溪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規定
- 類型:暫行規定
- 地區:玉溪市
- 條數:十六條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國內外各種組織、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玉溪的招商引資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玉溪市成功引進市外資金、設備、技術等的國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組織(以下簡稱引資者),均為本規定的獎勵對象。
第三條 凡引進市外資金已到位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直接投資的(不含市內企業從市外借款和各級財政對企業的扶持資金),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對其直接引資者給予獎勵。
(一)投資於交通、城建、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按實際投資額獎2%。
(二)投資於開發農業、興辦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及科研的,按實際投資額獎1.5%。
(三)投資於教育、金融、保險、飲食服務、賓館等第三產業的,按實際投資額獎1%。
(四)外來投資者承包經營市內現有國有、集體企業或整體租賃企業廠房、設備、設施的,契約承包租賃期在5年以上的,按繳費年度第一年繳納的承包費或租金的5%一次性給予獎勵。
(五)外來投資者對承包租賃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實際投資額,比照上述(二)款給予獎勵。
(六)凡投資於收購、兼併市內國有、集體企業的,按外來投資者收購、兼併的實際出資額獎1.8%。
第四條 工業產權、專利技術及其它無形資產,經合法機構評估後,按實際評估確定的金額,依照第三條第二款引資獎勵規定,對直接引資者給予獎勵。
第五條 引進設備的,屬國外投資商以設備作價投資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其價值,屬國內投資商以設備作價投資的,其價值由合營雙方確認或有關合法機構評估後,按設備價值依照第三條引資獎勵規定,對直接引資者給予獎勵。
第六條 駐玉溪的中央、省屬企業在玉溪獨資新建項目,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中央和省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勵辦法》給予獎勵。與市外投資者在玉溪合資的項目,視為市外引資,依照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給予獎勵。
第七條 凡引進資金達到800萬美元、500萬美元、200萬美元的(人民幣資金按匯率折算),除按第三條規定的給予引資者獎勵外,再分別給予企業領導班子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引資超過800萬美元的,再給予重獎。
第八條 為調動國有、集體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企業的積極性,除按第三條規定給予引資者獎勵外,如果外來投資者對原生產經營正常、經營管理良好的企業,實行控股或兼併經營的,視其企業規模,給原企業法人代表2萬元至10萬元獎勵。特別突出的,再給予重獎。
第九條 獎金支付辦法
(一)引資者在引資前或引資過程中,先持項目單位意向引資證明到市、區縣招商局備案。引進的資金到位後,由引資者填寫《玉溪市引薦外商投資項目獎勵申請表》,連同受益單位在外商按規定期限繳付每期投資額15日內出具的書面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並經市、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核實的驗資報告,到市、區縣招商局申報引資獎勵。
(二)市、區縣招商局受理到引資者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同級政府確認後,批覆通知申請者。不予確認的,應當載明理由。
(三)同一個引資項目涉及多個引資者的,從中自行推薦一個主要引資者申請獎勵,獲獎後根據貢獻大小,自行確定獎勵份額。
(四)獎金兌付。引資者持批覆通知和本人身份證到市、區縣招商局,按項目實際引資進度領取獎金。
第十條 引進國外資金在100萬美元,引進市外國內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引資者,除給予引資獎勵外,對引資者由市政府頒發表彰證書,對市外引資者由市政府授予玉溪“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一條 市、區縣招商局的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暫行規定的第三條。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由市、區縣政府另行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凡列入市級重點對外招商引資的項目和實際引資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獎勵資金,由市政府承擔。獎勵資金,從市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的招商引資專款中支付。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獎勵從企業收取的費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級重點對外招商引資項目,外資到位後,根據云政發(2001)74號檔案規定,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支付。省級引資獎勵比例低於我市獎勵比例開成的獎金差額,由市級財政一次性補償。
第十三條 獎金用人民幣兌現,引進國外資金的獎金以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支付。
第十四條 引資獎勵對象獲得獎金後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獎金髮放部門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對出具假證明材料騙取獎金的,收繳所得獎金,並依法追究受獎者和相關證明材料出具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具體條款的適用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