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營造優良營商環境,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4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一、積極擴大利用外資
(一)鼓勵外資積極參與“一區兩帶六組團”建設。
圍繞加快構建“一區兩帶六組團”發展新格局,積極開展對外招商引資,引導外資投向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產業鏈為主體的高端製造,投向我市重點發展的旅遊休閒、文化創意、電子商務、健康服務、養老服務、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等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利用外資向中高端發展。[市招商和經濟合作局、市商務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二)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領域。
落實國家有關部署,逐步推進以下領域放寬外資準入:製造業領域放開專用車、新能源汽車製造的外資股比限制;服務業領域取消船舶設計、支線和通用飛機維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際海上運輸公司、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加油站建設和經營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投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業務,放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的業務範圍限制;金融業領域放寬外商投資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和業務範圍限制。[市發展改革局、市商務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梅州海事局、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銀監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三)實行外資落戶增資擴產獎勵。
2018—2022年,對在梅州設立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下同)超過15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超過1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對世界500強外資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在梅州實際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新設項目,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按照企業的管轄關係由市、縣(市、區)、梅州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 各縣(市、區)、梅州高新區可根據實際另行提高獎勵。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梅州各類產業集聚區新設(或增資設立)的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製造業項目,以及新設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裝備、生物醫藥)和NEM(新能源、新材料)製造業項目,可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本實施意見所指實際外資(投資)金額採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數據,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採用實際到賬日匯率。[市商務局、市財政局牽頭,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強用地保障
(四)降低用地成本。
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號)規定享受用地有關優惠政策。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和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以下統稱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對外商投資建設的高標準廠房和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產權,允許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其中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累計分割登記和轉讓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40%。[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梅州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五)創新用地模式。
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的,在確定租賃底價時可按照租賃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係數;可憑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契約和繳款憑證辦理規劃、報建等手續;租賃期內,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轉租和抵押。政府實施舊城改造,可以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為需要搬遷的外資工業項目重新安排工業用地。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外商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梅州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區管委會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研發創新
(六)支持外資設立研發機構(含企業內設研發機構,下同)。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省、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政府科技計畫項目。對外商投資企業組建並獲認定的國家級及省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按國家級200萬元、省級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新建成的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外資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資助。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我市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資研發機構,可按照“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梅州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對外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資企業按我市企業上市(掛牌)有關規定享受在國內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掛牌的相關配套資金扶持。利用省市產業發展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持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投資。強化政銀企溝通機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股權出質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投資其他產業、行業企業。在全市推廣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擔保+財政風險補償”專利權質押融資模式。[市金融工作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八) 為人才引進提供激勵和便利措施。
鼓勵外資企業積極引進我市發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符合條件的,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人才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梅市發〔2017〕5號)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對回國後在外資研發機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職稱認定政策和省人才“優粵卡”政策,並落實人才工作津貼、住房補貼、醫療保健、子女入學、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激勵保障措施。[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九)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建立多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執法的聯合行動機制,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力度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大力宣傳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正確引導輿論,樹立我市尊重知識、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形象。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風險投資、信息開發利用、法律服務、專利運營等各類服務機構。推進商標業務視窗建設,在我市獲得商標註冊申請及商標權質押登記授權後,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專門業務視窗,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商標註冊和質押。[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八、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
進一步規範政府審批權責和標準,主動承接醫療機構、旅行社、加油站等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等省級行政許可事項,最佳化企業投資審批流程,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等事項進一步下放至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外商投資重點項目綠色審批通道制,經認定的重點項目由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派出專人為項目報批資料準備、立項、審批、註冊、登記各項手續及證照申領以及用地、環評、消防等手續提供審批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省內跨地區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可就地入庫。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大力複製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提高覆蓋面提升業務量,壓縮貨物通關時間,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市商務局牽頭,市編辦、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稅局、市旅遊局、市衛生計生局、市口岸局、梅州海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九、最佳化重點園區吸收外資環境
(十一)努力發揮重點園區吸收外資主載體作用。
推動園區提質增效,在園區政務服務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保障、產業共建、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制訂政策措施,支持廣東梅興華豐產業集聚帶、各縣(市、區)產業轉移園區引進外資產業項目,對落戶省產業園(含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及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的園區)新設及增資的外商投資項目,比照享受省產業共建財政扶持政策,全力提高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水平。市、縣兩級招商部門加大與園區聯合招商力度,赴深圳、廣州等珠三角地區舉辦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對接會,積極承接珠三角發達地區加工貿易產業轉移。推動省級經濟開發區擴區和區位調整,支持其開放型經濟發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梅州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管委會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招商局、市商務局配合]
十、強化利用外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二)進一步完善利用外資保障機制。
建立全市利用外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定期協調解決制約我市利用外資尤其是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投資的重大關鍵性問題。整合最佳化全市海外經貿文化聯絡機構,加快構建我市國際化投資貿易促進體系。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規範招商引資行為,依法兌現對投資者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契約。對出國(境)招商公務團組實行政策傾斜,在制訂因公臨時出國計畫時予以重點保障,支持優先辦理出境手續。[市商務局牽頭,市招商局、市外事僑務局、梅州區管委會、蕉華工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擴大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重要意義,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落地生根;要將政策措施宣傳到企業,並將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匯總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將視情況對各地、相關部門開展專項督查,對實際利用外資成效較好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號)(以下簡稱“省外資十條”),並要求各地結 合實際出台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促進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擴大製造業、服務業和金融業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研發創新,營造便利化投資環境,提升我市利用外資發展水平,按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2018年7月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梅州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
  二、主要思路
  1、凡是國家、省出台的促進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我市全面執行落實,而不另照搬條文。
  2、我們在制定過程中,具體細化了省外資十條的措施。梅州處於粵北山區,由於省規定的有關獎勵標準門檻過高,因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市的獎勵標準適當地降低了門檻。同時對於達到省獎勵的,我市仍按年實際外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
  3、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外資企業獎勵資金分別由市、縣(市、區)、梅州市區財政負擔。
  三、主要內容
  《梅州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實施意見》共有十條,主要是擴大利用外資、財政獎勵、用地保障、研發創新、金融支撐、人才支持、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貿易便利化、園區建設、機制保障等方面。
  (一)積極擴大利用外資
  1、鼓勵外資積極參與“一區兩帶六組團”建設。提出:圍繞加快構建“一區兩帶六組團”發展新格局,積極引導外資投向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產業鏈為主體的高端製造,投向我市重點發展的旅遊休閒、文化創意、電子商務、健康服務、養老服務、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等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利用外資向中高端發展。
  2、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領域。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擴大利用外資市場準入的政策,放開相關領域的外資股比限制和業務範圍限制。提出:根據國家擴大市場準入領域的有關部署,逐步推進有關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
  逐步推進以下領域擴大對外開放:製造業領域放開專用車、新能源汽車製造的外資股比限制;服務業領域取消船舶設計、支線和通用飛機維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際海上運輸公司、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加油站建設和經營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投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放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的業務範圍限制;金融業領域放寬外商投資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和業務範圍限制。
  (二)加大利用外資財政獎勵力度
  3、對外商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按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提出:2018-2022年,對在梅州設立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下同)超過15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超過1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市、區)、梅州市區財政分別給予相應的獎勵。各縣(市、區)、梅州市區可根據實際另行提高獎勵。
4、獎勵新設世界500強外資企業。提出:2018-2022年,對世界500強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在梅州實際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新投項目,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5、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投資項目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一項目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提出: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新設(或增資設立)的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製造業項目,以及新設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裝備、生物醫藥)和(新能源、新材料)製造業項目,可按“一項目一議”的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6、獎勵條件數據確定。提出:本實施意見所指實際外資(投資)金額採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數據,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採用實際到賬日匯率。 這主要是為避免各方對投資數額和日期以及匯率所產生的不同意見而提出。
  (三)加強外商投資項目用地保障
  7、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梅州實體經濟降成本十條”的用地優惠政策。提出: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號)(簡稱“梅州實體經濟降成本十條”)規定享受用地有關優惠政策。
  按照“梅州實體經濟降成本十條”規定,企業可享受一系列用地優惠政策。包括:對外商投資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政策,推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工業用地,鼓勵以租賃方式使用工業用地,租賃土地價格按租賃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係數。
  8、對重點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優先安排用地。提出: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和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總部或地區總部(以下統稱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
  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和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市將綜合考慮其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
  9、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租賃用地。提出:對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的,在確定租賃底價時允許按照租賃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係數。
  對外商投資的工業項目,以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可按照租賃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係數,進一步確定租賃底價。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建設工業項目的,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時,可憑與國土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契約和繳款憑證辦理,無需按照出讓用地規定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土證辦理。租賃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工業用地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轉租和抵押。
  10、鼓勵和支持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盤活現有土地。提出:鼓勵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在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廠房加層改造。
  (四)支持外資企業加強研發創新
  11、支持外資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及參與我市相關研發平台建設和項目。提出:鼓勵在我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建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其他科研機構。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含企業內設研發機構,下同)參與我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梅州市科技計畫項目,並按有關相關規定享受配套資金扶持。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我市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資研發機構,可按照“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12、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機構給予財政資助。提出:外資研發機構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人才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梅市發〔2017〕5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新組建並獲認定的國家級及省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按國家級200萬元、省級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新建成的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外資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資助。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享受我市金融政策。提出:外商投資企業按《關於印發梅州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金〔2016〕3號)規定享受上市政策。
  主要包括我市企業在國內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掛牌的相關扶持政策,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和100萬元資助。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同等享受有關政策。
  14、提高融資便利。提出:強化政銀企溝通機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股權出質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投資其他產業、行業企業。在全市推廣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擔保+財政風險補償”專利權質押融資模式。
  15、探索基金扶持。提出:利用省市產業發展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持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投資。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6、鼓勵外資企業積極引進我市發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提出:外資企業引進人才符合條件的,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人才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梅市發〔2017〕5號)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新引進達國際領先、國內領先、省內領先的創新創業團隊,分別給予最高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資助。對新引進和新入選國家和省人才計畫的各類人才,在中央或省財政資助基礎上給予1∶0.5的配套資助,還可在投融資、子女入學、醫療、購租房等方面享受優惠便利措施。
  17、貫徹落實回國後在外資研發機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高級職稱認定政策和省人才“優粵卡”政策。提出:對符合條件取得“優粵卡”人才,按照規定,可在出入境、子女入學、社會保險、醫療、金融、購房、稅收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待遇和優惠便利措施。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是指:留學畢業後在海外從事科研、教學、工程技術、金融、管理等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內急需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對符合條件的這些人員可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直接認定高級職稱。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18、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提出:大力宣傳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正確引導輿論,樹立我市尊重知識、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形象。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風險投資、信息開發利用、法律服務、專利運營等各類服務機構。建立多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執法的聯合行動機制,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力度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19、推進商標業務視窗建設。我市獲得商標註冊申請及商標權質押登記授權後,將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專門業務視窗,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商標註冊和質押。
  (八)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
  20、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提出:貫徹執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納入“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審批權責和標準。實行外商投資重點項目綠色審批通道制,經認定的重點項目由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派出專人為項目報批資料準備、立項、審批、註冊、登記各項手續及證照申領以及用地、環評、消防等手續提供審批服務。
  21、推進行政審批改革。提出:依法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下放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商務部門實施。承接好落實好醫療機構、旅行社、加油站等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等18項省委託下放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只在市級辦理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我市積極推動該備案權進一步下放到縣(市、區)以及市級經濟功能區商務部門。
  承接落實好18項省委託下放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電影院、營利性醫療機構、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設計、製造與修理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契約、章程)審批(省商務廳);國家規定必須由省辦理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規定必須由省核准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外商限制類技術改造項目核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級開發區範圍內省管許可權的外資建設項目(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等規定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審批的項目除外)用地預審(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省環境保護廳);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省交通運輸廳);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省交通運輸廳);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省水利廳);外商投資醫療機構設定審批(省衛生計生委);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和註銷(省工商局);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審批(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省旅遊局)。
  22、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提出:積極推行和不斷完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實現各監管部門間的全口徑進出口數據共享,提高覆蓋面提升業務量,壓縮貨物通關時間。積極推進通關全程“無紙化”改革,提高通關效率。
  (九)最佳化重點園區利用外資環境
  23、支持省級開發區、產業園區利用外資。提出:積極推動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申報納入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按規定享受省產業轉移相關扶持政策。鼓勵省級開發區擴區、調整區位,支持入園外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省產業共建扶持資金。園區管理部門開通綠色通道,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簡化各類投資項目審批和核准手續,為外資企業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從政策、區域、審批、資源上促進園區利用外資。
  24、強化招商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提出:市縣兩級招商部門加大與園區聯合招商力度,赴深圳、廣州等珠三角地區舉辦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對接會,積極承接珠三角發達地區加工貿易產業轉移。
  (十)完善利用外資保障機制
  25、建立專門協調議事機制。提出:建立全市利用外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制約我市利用外資尤其是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在梅州投資的重大關鍵性問題。
  26、整合對外招商引資資源。提出:整合最佳化全市海外經貿文化聯絡機構,加快構建我市國際化投資貿易促進體系。
  27、支持出國(境)開展招商活動。提出:對出國(境)招商公務團組實行政策傾斜,在制訂因公臨時出國計畫時予以重點保障,支持優先辦理出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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