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旅行社
  • 註冊資本:最低人民幣30萬元
  • 相關規定:《旅行社條例
  • 所屬行業:旅遊業
設立條件,設立程式,經營內容,

設立條件

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遊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1.設立條件
(1)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2)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3)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上述相關規定。
2.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遊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2)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是本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設立程式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設立旅行社所應提交的檔案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遊經營者所應符合條件的證明檔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契約、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契約、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註冊登記手續。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旅遊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比照適用《旅行社管理條例》。

經營內容

(1)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
(2)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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