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

《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促進外資穩存量、促增量,全力穩住外資基本盤,增強外資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加快實現以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擴大開放
(一)落實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放寬商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的外方按規定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取消設立外資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對外方投資者出資比例和從業年限的限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支持外資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允許外資企業在所屬外管機構轄內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允許外資企業按淨資產2倍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並在登記金額內自行開展跨境融資。允許外資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模式舉借外債。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二、加大投資促進力度
(三)創新投資促進工作方式。將省領導聯繫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適用範疇擴大到在粵有重大投資項目或意向的跨國公司。鼓勵各地建立市級層面聯繫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持續探索與相關國家(地區)建立招商引資常態化工作機制,構建粵港澳大灣區聯合推介和招商機制。大力推行網路招商、視頻招商、線上推介、網上籤約,完善“永不落幕”線上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重大展會平台對接參展跨國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市場化、專業化招商機構,採取更靈活方式對招商團隊及其成員予以激勵。發揮全省駐海外經貿辦事機構作用,做好投資需求對接及項目轉化落地工作。(省商務廳、貿促會,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強化重大外資項目支持保障。落實好省財政對重大外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等按不低於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建立完善省、市兩級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將符合條件的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在談、簽約、在建外資項目按程式納入省重大外資項目專班協調,由省政府協調統籌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項,涉及國家部委協調事項的,及時報請國家部委支持解決。加強重大外資項目跟蹤儲備,實施“一企業一專員”“一項目一方案”精細化管理。落實好土地“帶設計方案出讓”改革措施,實現符合條件的外資製造業大項目交地即可開工。(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支持外資總部型企業發展加快出台鼓勵跨國公司在廣東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完善在廣東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認定標準,經認定的外資總部型企業在跨境資金使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人員出入境和停居留、員工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一攬子便利化措施。對省級財政年度貢獻首次超過1億元的外資總部型企業,省財政按其當年對省級財政貢獻量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鼓勵各地出台支持外資總部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務廳、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強化平台引資作用。全面落實《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允許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擔任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制度,推進全功能型跨境資金池業務。繼續推動新一批省級管理許可權下放至廣東自貿試驗區。支持廣東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率先在省內綜合保稅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複製推廣。完善省級經濟開發區運行監測體系,提升利用外資指標權重,鼓勵採用“一企一策”方式強化產業鏈招商。支持有條件的地市向國家級經開區下放更多經濟管理許可權。支持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建國家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省商務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七)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深入開展《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外開放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推動加快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地方立法,在政府採購、標準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處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各地要抓緊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透明度。深入貫徹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最佳化登記註冊業務流程。強化對全省外商投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保障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統籌安排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引導和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標準制定。保障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鼓勵外資企業自行制定或聯合制定企業標準。支持外資企業符合條件的中國籍員工申請加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按內外資一致原則精簡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所需材料。(省市場監管局、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對涉外領域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重點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推動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取得的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可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出。(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規範外資領域審批監管。深入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測合一、多驗合一”改革,推進信息共享,簡化報件審批材料。科學合理設定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等檢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成本。(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營造支持外資企業穩定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一)提升營商環境便利化水平推動加快制定《廣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外資市場主體依法平等準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進一步提高外籍人才來粵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試點放寬對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和專業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持續抓好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各項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範圍內推廣廣州、深圳市開展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提高通關時效、降低合規成本。加強營商環境評價,完善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公安廳、司法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支持外資企業應對疫情穩定發展用好省加工貿易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無抵押、優惠利率貸款。通過設備獎勵等方式支持外資製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製造業企業,按規定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支持外資企業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轉內銷,加強內銷渠道建設、精準對接消費需求,強化內銷融資信貸扶持。保障內外資企業同等享受國家和省助企紓困相關政策。在嚴防境外疫情輸入前提下,指導協助重點外資企業(項目)辦理外籍員工來粵邀請及“快捷通道”手續。(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實,形成協同效應。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加強組織實施,強化精準施策,切實把穩外資工作抓緊抓細抓實。省商務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檢查督促,每月通報各地市利用外資工作情況,對穩外資工作完成較好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地區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穩外資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外資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省政府辦公廳於7月21日印發出台《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粵府辦〔2020〕15號,下稱《措施》),現就政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來,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利用外資工作,連續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資十條”及其修訂版等政策,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取得了明顯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實際利用外資持續穩定增長,質量效益不斷提升。
2019年底,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對促進利用外資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為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9〕23號文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資工作,增強外資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推動我省吸收利用外資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根據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省商務廳牽頭會同各部門針對當前利用外資的新形勢、新問題,在調研和徵求吸納各地、各部門,以及部分在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意見基礎上,起草了《廣東省進一步做好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並經省政府審定後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出台。
 二、主要政策內容
《措施》立足穩定外資規模、提升外資質量,在制定過程中把握了四個重點:一是貫徹國發〔2019〕23號文,對有關措施和要求予以呼應;二是圍繞廣東實際和特色,突出粵港澳大灣區、自貿試驗區、省領導聯繫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外資大項目、總部經濟發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續性,強調對已出台政策的執行力度,繼續深入落實“外資十條”,在財政、用地、科創、金融等方面持續加強外商投資要素保障;四是加強外商投資國民待遇保障,落實國家擴大開放、放寬市場準入舉措,以內外資一致原則為抓手推進投資營商環境建設。《措施》從4個方面提出了12條針對性較強的舉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進一步擴大開放”,提出落實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等2項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資促進力度”,提出創新投資促進方式、強化重大外資項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資總部型企業發展和強化平台引資作用等4項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提出全面貫徹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保障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外資領域審批監管等4項措施。
(四)第三部分“營造支持外資企業穩定發展良好環境”,提出提升營商環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資企業應對疫情穩定發展等2項措施。
三、政策條款解讀
(一)關於第1條“落實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
1.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項目,按內外資一致原則準入;對負面清單以內項目,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準入管理。
2.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放寬商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
根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第(十九)汽車製造業第234、237條規定,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包括燃料電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發動機製造及發動機研發機構建設、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製造及研發。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第8條規定,取消商務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的外方按規定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
目前,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事項系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4號)有關規定執行。我省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試點工作。
4.取消設立外資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對外方投資者出資比例和從業年限的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社部令第43號)已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訂,刪除了“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其中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1%”以及“不得設立外商獨資職業介紹機構”等限制性規定。外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已享受國民待遇。
 (二)關於第2條“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
5.支持外資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有關規定,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台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1)近一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2)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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