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
(2017年9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20年6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公布的《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第五條 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並在境內銷售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屬檔案1),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第七條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於達標值產生正積分,高於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2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標值分開計算。
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3款規定的相關比值。
第十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1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一條 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的、用於境內銷售的乘用車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進口用於境內銷售的、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
第十二條 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並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三條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高於達標值產生正積分,低於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各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前款規定的生產量、進口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2)確定。
第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見附屬檔案3)。
第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各車型乘用車數量、關鍵參數、燃料消耗量、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以及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向社會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異議後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相關數據進行核實,並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
第五章 積分並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並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後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屬檔案4),並在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後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二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後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80%;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90%。
第二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
第二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應當採取下列方式抵償歸零:
(一)使用本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二)使用本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三)使用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四)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前款所列的抵償方式,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第二十七條 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第二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第二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條 乘用車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等情形,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抵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5),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示其信用承諾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未發生變動的,信用承諾書無需逐年提交。
乘用車企業不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並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參數、乘用車生產量等進行核查。
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負責對乘用車進口量進行核查。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接到舉報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通報,並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並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二)報送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報送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三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使本年度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第三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並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交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或者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新能源汽車積分未滿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製造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隨車檢驗單的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後,轉送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標準修訂的,按照修訂後的文本執行。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含本數,“不滿”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附屬檔案,並重新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於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過該平台報送生產或者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一、報送範圍
本辦法中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並用於境內銷售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乘用車,包括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等新能源乘用車。
二、報送要求
(一)生產或者進口的乘用車產品,凡屬於報送範圍內的,應當按要求報送。
(二)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作為核算主體,報送其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三)按照“一車一條數據”的原則報送。
(四)境內生產的乘用車在下線後48小時內、進口乘用車在車輛進口核銷後48小時內(節假日順延)上報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五)報送數據內容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表”(見附表1)。
(六)企業應當保證報送數據的真實性。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數據修改、撤銷和補傳等操作,但相關操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七)企業報送數據實施月度鎖定管理。每月15日之前,企業可以對上月的數據進行確認,並進行修改、撤銷和補傳等操作。在每月15日之後,對上月數據實施鎖定,企業確需進行修改、撤銷或者補傳的,應當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說明材料。
每年3月1日為上一年度數據修訂截止日。
三、報送流程
(一)企業提交以下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材料,獲取上傳賬號:
1.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表2);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相關人員從事數據報送相關工作的授權委託書以及相關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4.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產品代理委託書複印件或者進口許可證明複印件。
(二)使用上傳賬號登錄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按照“用戶手冊”進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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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選填汽油、柴油、兩用燃料、雙燃料、氣體燃料、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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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電混合技術條件下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W·h/k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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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企業基本情況表”在獲取上傳賬號時提交,如“企業基本情況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提交更新後的“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屬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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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當R小於10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分;100≤R<15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1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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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純電動乘用車積分相關要求 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標準車型積分×續駛里程調整係數×能量密度調整係數×電耗調整係數。 (1)當100≤R<150時,續駛里程調整係數為0.7;當150≤R<200時,續駛里程調整係數為0.8;當200≤R<300時,續駛里程調整係數為0.9;當300≤R時,續駛里程調整係數為1。 (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90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當90Wh/kg≤質量能量密度<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8,當105Wh/kg≤質量能量密度<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9,125Wh/kg≤質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1。 (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按整備質量(m,kg)不同,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Y)。車型電能消耗量(kW·h /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電耗調整係數(EC係數)為車型電能消耗量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量實際值(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上限為1.5倍);其餘車型EC係數按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m≤1600時, Y=0.0078×m+3.8;m>1600時,Y=0.0048×m+8.60。 2.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 32694)要求。車型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於70%;其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於前款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項指標的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於300km,當P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於10kW時,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餘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註:2021年1月1日之前獲得型式批准並且滿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獲得1.6分的標準車型積分,具體積分倍數按照上述第2條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要求執行。 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 |
註: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
附屬檔案3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
企業名稱: (公章)
企業所在地:省市
編制日期: 年 月 日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 )年度
預計本企業 年度內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 輛,其中傳統能源乘用車 輛,新能源乘用車 輛。
預計該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為 升/100公里(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下同),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 升/100公里,實際值將優於/劣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 %(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預計將會產生平均燃料消耗量正/負積分 分(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預計該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為 (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下同),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 ,預計將會產生新能源汽車正/負積分分。
本企業承諾,將切實採取措施確保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達到國家法規要求。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手簽):
(企業印章):
日期: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 )年度
本企業 年度內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 輛,其中傳統能源乘用車 輛,新能源乘用車 輛。
該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為 升/100公里(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下同),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 升/100公里,實際值優於/劣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 %(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產生平均燃料消耗量正/負積分 分(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該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為 (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整數,下同),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 ,產生新能源汽車正/負積分 分。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參數見附表。
本企業承諾,所有數據是據實填報的,如有弄虛作假行為,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手簽):
(企業印章):
日期:
附表
註:
①僅新能源乘用車填寫,其中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填寫電動汽車續駛里程,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填寫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
②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同一車型因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按照不同目標值分開填報。
③車型燃料消耗量(綜合),按照四捨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如同一車型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按照不同燃料消耗量分開填報。
④僅填寫新能源乘用車對應的類型。
⑤僅限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填報。
⑥僅限燃料電池乘用車填報。
附屬檔案4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
()年度
企業名稱: 企業類型(境內生產/進口):
註:
1. 乘用車企業受讓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或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應當同時提交積分轉讓或者交易協定。協定應當載明積分類型、產生年度、交易或者轉讓積分的數量及價格等。
2.行數不足可自行增加。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手簽):
(企業印章):
日期:
附屬檔案5
信用承諾書
為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緩解我國能源消耗壓力,促進汽車工業節能減排,我單位鄭重承諾: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2.按要求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3.加大節能技術投入力度,積極調整產品結構,採取多種措施達到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4.如果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未達標,將自願採用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抵償方式進行抵償歸零;
5.如果年度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將自願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歸零;
6.如果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抵償歸零,我單位將及時提交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畫,保證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尚未抵償的負積分。在負積分抵償歸零前,我單位自願接受有關部門給予部分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處罰,由此引起的消費者糾紛等全部後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手簽):
(企業印章):
日期:
發布信息
辦法發布
第44號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2017年9月27日
辦法修訂
第53號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5日
2023年4月,工信部會同相關部門啟動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第2次修訂,研究2024-2025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實施積分池管理制度,探索與碳交易市場銜接機制。
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制定背景
制定《辦法》是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達到1.94億輛,車用汽柴油占全國汽柴油消費70%以上。為了緩解能源與環境壓力,近年來,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台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等支持政策,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借鑑美歐等國家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法規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汽車產業實際,亟需制定《辦法》,以規範和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展、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研究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長效機制。
主要思路
2014年,我部啟動了《辦法》研究起草工作。《辦法》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協同推進,同時設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兩種積分,實現節能降耗和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兩個目標。二是市場導向,建立積分交易機制,由企業自主確定負積分抵償方式,政府主要發揮頂層設計、監督管理等作用。三是平等對待,實行統一的積分核算規則。
在起草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認真研究了國外相關制度,多次組織對《辦法》進行研討,修改完善了有關制度。二是赴有關企業進行了調研,多次組織汽車行業組織、企業和專家進行了研討。三是書面徵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的意見。四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公眾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五是向世貿組織進行了WTO/TBT通報,對外通報期間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結合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我們研究完善了有關制度,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7年9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公布了《辦法》。
意見建議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徵求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和協會等的意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關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涉及儘快實行積分管理、放寬有關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適當延長企業提交負積分抵償報告的時間、明確企業提交不實數據的責任等。
對於相關方面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並結合產業實際對《辦法》有關制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積分核算制度和積分管理平台。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作為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統籌推進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企業通過該平台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二)明確積分核算方法。《辦法》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方法,明確了與積分核算相關的實際值、達標值、目標值等指標的核算方式。
(三)有條件地放寬小規模企業的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鑒於小規模企業不具備規模優勢、降低油耗難度大,結合我國實際及國外經驗,《辦法》對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以及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其中,對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四)設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門檻。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重要參數。《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實行積分並行管理。一是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中,正積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結轉後續年度使用,也可以在關聯企業間轉讓;負積分抵償歸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業結轉或者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使用本企業產生或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二是新能源汽車積分中,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2019年度的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負積分可以採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三是負積分抵償方面,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後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六)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對積分進行核查,並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年度報告。建立乘用車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提交信用承諾書並向社會公示;企業未按規定報送數據、提交積分報告,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企業進行通報。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答記者問
2023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負責同志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積分辦法》實施成效如何?2020年組織開展過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為促進汽車行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原質檢總局)等五部門,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充分借鑑國外管理經驗,於2017年9月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五部門令 第44號,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積分辦法》發布實施後,我們建立了積分管理平台,組織實施了5次積分交易,行業企業普遍加大研發投入,產品技術水平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規模快速擴大,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發展呈現良好態勢。2022年,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4.11L/100km(WLTC工況),較2016年下降40.8%,提前三年實現2025年4.60L/100km的目標;新能源乘用車產量603.6萬輛(納入積分核算數量),較2016年的33.5萬輛增加17倍;純電動乘用車平均續駛里程達到424公里,平均百公里電耗達到12.35度,分別較2016年提升106.8%、下降21.5%。
《積分辦法》是我國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市場化機制的重要嘗試,需要結合實際不斷完善。2020年,針對企業燃油汽車節能技術研發投入不夠、標準需要更新以及新冠疫情影響等問題,我們進行了首次修訂,建立了與乘用車節能水平相關聯的新能源汽車積分結轉機制,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關聯企業認定等,並將醇醚燃料乘用車納入核算範圍。2021年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快速提升,當前已進入規模化快速發展新階段,黨中央2021年作出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國際上主流國家紛紛提出碳中和願景,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為更好發揮政策作用,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我們組織對《積分辦法》進行再次修訂。
此次《積分辦法》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研究測算。總結《積分辦法》實施經驗,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和“雙碳”戰略目標,對中長期汽車市場規模、技術趨勢等進行系統研究,測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方案,最佳化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二是開展大規模調研。就有關修訂思路和方案組織4次座談研討,書面調研有關部門、行業機構、重點企業意見,對於行業重點關注的積分交易市場供需調節機制、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要求等開展專題研究。三是廣泛徵求意見。商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等4個聯發部門後,書面徵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並通過部入口網站等渠道公開徵求了各界意見。四是不斷修改完善。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我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決定》。
《決定》更新了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方法,主要依據是什麼?
為保障實現2025年油耗目標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目標,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按照積分供需平衡的原則,倒推測算腳踏車分值和積分比例要求的最優組合。同時,要避免單一指標調整幅度過大,保持政策平穩過渡。經反覆測算,將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見附屬檔案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較上一階段平均下調40%左右(與2020年修訂調整幅度基本一致),將2024年、2025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慮比例設定為28%和38%(擬由我部另行發布),並對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此外,為發揮《積分辦法》引導技術創新的作用,調低了低能量密度動力電池系統的調整係數,將90瓦時/公斤—105瓦時/公斤、105瓦時/公斤—125瓦時/公斤的動力電池系統調整係數分別下調至0.7和0.8。
《決定》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主要考慮是什麼,運行機制如何?
《積分辦法》運行的實質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但由於積分供需會因為技術進步、市場結構變化而變化,維持積分市場供需平衡、價格基本穩定的難度較大,極端情況下存在供需失衡風險。為避免出現供需失衡,儘量保持價格穩定,穩定行業企業預期,《決定》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一章,探索建立積分池制度。綜合積分市場歷年運行情況和模型評估,當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比超過200%時,市場出現積分過剩風險;當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比低於150%時,市場存在積分不足風險。經充分徵求行業企業意見,決定設立積分池以調節積分市場供需。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超過200%時啟動積分池儲存,允許企業按自願原則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低於150%時,允許企業提取儲存的正積分。為減少調節機制對交易市場的干預,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介於150%和200%之間時,積分池不啟動;但為避免出現過度存儲、提取導致市場供需逆轉,我們設定了企業存儲和提取積分的比例要求。同時,為鼓勵企業參與積分池調節,給予存儲積分5年有效期、無年度折損等優惠,並允許企業提取但未使用的積分返還積分池。考慮到今年的積分供需形勢,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相關條款將於今年8月1日施行。
除了新能源汽車積分分值計算、積分比例要求、積分池管理,此次《積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還有哪些?
一是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為推進國家“雙碳”戰略實施,進一步直觀體現企業碳排放水平,參考國際管理慣例,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二是增加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用途。考慮到政策運行基本穩定,且已建立積分市場調節機制,對此為進一步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允許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結轉。三是延長積分交易與負積分抵償周期。考慮到積分池制度實施給企業詢價、談判、交易帶來一定影響,將積分交易、負積分抵償周期延長30日。四是更新數據統計口徑。為保障數據統計更加準確,調整境內生產、進口乘用車分別以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發證日期、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核算年度。五是提出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要求,提出將根據產業發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此次《積分辦法》修改,預計對積分市場會有哪些影響?
由於《積分辦法》運行的實質是建立市場化交易機制,過程中出現了積分價格波動不可避免,但實施過程中出現價格大幅波動、積分價格偏低等情況。一是前期價格偏低。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沒有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比例要求,企業生產的所有新能源汽車都產生正積分,導致正積分供應較多、前期價格較低。二是中間價格走高。2019年以來考核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加之2020年疫情影響,導致新能源正積分供應減少,積分供需形勢收緊,積分價格隨之走高。三是近兩年價格下降。2021年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應充足,同時由於測試工況切換,企業平均油耗變化情況好於預期,油耗負積分規模降低,導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給充裕、積分價格走低。
此次《積分辦法》修訂充分考慮了上述情況,調整了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分值,提高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新增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的靈活性措施。特別是,考慮到前期工況切換對油耗目標值的“放寬”,下一階段油耗目標值及實施要求需最佳化調整,企業預計會充分利用積分池預存積分,以備2025年後提取使用。總的來看,隨著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的加嚴和積分池制度的落地實施,積分市場供大於求情況將得到改善,積分交易價格將逐步平穩並趨於合理水平。從初步了解情況看,企業對此均有預期,認為《決定》對積分市場供需、積分價格的調節作用會顯著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