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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3年15號
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3年3月14日
2013年3月14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實現2015年和2020年我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在中國關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車產品(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乘用車等新能源乘用車產品,包括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在中國關境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
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主要是指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已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中國關境外的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視同為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代理,負責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公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國產乘用車採用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的製造日期為準;進口乘用車採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實施核算。
第七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註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三章 乘用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數據報送與公示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定期匯總數據,並將情況通報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新生產、新進口的乘用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數據(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一)。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監控體系,根據達標情況及時調整生產或進口計畫,並將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車型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時抄送質檢總局(認監委)。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汽車燃料消耗量網站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公布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 企業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計算採用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車輛型號對應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指標數據。
如果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輛型號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含本年度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發布的停止生產或進口車型的數據),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採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條 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經中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後2位。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後2位。
第十四條 2012-2015年,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企業達標要求按《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2011)規定(不計新能源乘用車產品)。
同一車輛型號因整車整備質量、座位排數、變速器型式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計算企業平均消耗量目標值時採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第十五條 為鼓勵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在統計企業達到國家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的情況時,對企業生產或進口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驅動模式綜合工況續駛里程達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零計算,並按5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於2.8升/100公里(含)的車型(不含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按3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其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實際數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
第十六條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體應根據年度達標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值、預期目標值等。
第十七條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實際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對應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及關鍵參數;
(二) 下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情況預測;
(三) 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預測完成情況等。
第十八條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及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等情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九條 如核算主體認為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需在報告中明確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及保密期限。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可不對外公開。
核算主體遞交的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不得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為名限制對外公開。
第六章 核算與公示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聯合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負責國產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產量及乘用車生產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海關總署具體負責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質檢總局具體負責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進口乘用車製造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將於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條 各核算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相關部門需在接到異議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在中國關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車產品(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乘用車等新能源乘用車產品,包括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在中國關境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
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主要是指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已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中國關境外的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視同為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代理,負責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公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國產乘用車採用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的製造日期為準;進口乘用車採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實施核算。
第七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註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三章 乘用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數據報送與公示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定期匯總數據,並將情況通報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新生產、新進口的乘用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數據(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一)。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監控體系,根據達標情況及時調整生產或進口計畫,並將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車型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時抄送質檢總局(認監委)。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汽車燃料消耗量網站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公布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 企業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計算採用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車輛型號對應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指標數據。
如果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輛型號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含本年度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發布的停止生產或進口車型的數據),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採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條 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經中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後2位。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後2位。
第十四條 2012-2015年,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企業達標要求按《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2011)規定(不計新能源乘用車產品)。
同一車輛型號因整車整備質量、座位排數、變速器型式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計算企業平均消耗量目標值時採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第十五條 為鼓勵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在統計企業達到國家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的情況時,對企業生產或進口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驅動模式綜合工況續駛里程達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零計算,並按5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於2.8升/100公里(含)的車型(不含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按3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其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實際數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
第十六條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體應根據年度達標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值、預期目標值等。
第十七條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實際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對應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及關鍵參數;
(二) 下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情況預測;
(三) 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預測完成情況等。
第十八條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紙制和光碟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及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等情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九條 如核算主體認為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需在報告中明確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及保密期限。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可不對外公開。
核算主體遞交的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不得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為名限制對外公開。
第六章 核算與公示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聯合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負責國產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產量及乘用車生產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海關總署具體負責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質檢總局具體負責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進口乘用車製造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將於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條 各核算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相關部門需在接到異議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每年6月1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況報告”,包括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數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達標及排名等情況。
第七章 額度的轉結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優於/劣於目標值的額度為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的差額與本年度車型核算基數的積。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整數位。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優於目標值的核算主體,可將優於目標值的額度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優於目標值的額度是指低於100%目標值以下的額度。
第七章 額度的轉結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優於/劣於目標值的額度為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的差額與本年度車型核算基數的積。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圓整至整數位。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優於目標值的核算主體,可將優於目標值的額度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優於目標值的額度是指低於100%目標值以下的額度。
第二十六條 結轉額度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先結轉的額度可先使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進行抽樣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八條 對報告和核算數據存在不達標問題的企業,要求其說明情況及提交改進方案。未按要求上報燃料消耗量數據的企業,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企業未按要求標示汽車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業標示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上報數據不符的;
(三)企業標示、上報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四)企業不按時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
(五)企業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2012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執行日期從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按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要求,有關汽車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進行抽樣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八條 對報告和核算數據存在不達標問題的企業,要求其說明情況及提交改進方案。未按要求上報燃料消耗量數據的企業,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企業未按要求標示汽車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業標示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上報數據不符的;
(三)企業標示、上報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四)企業不按時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
(五)企業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2012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執行日期從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按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要求,有關汽車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解讀
一、背景、依據及意義
(一)背景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石油資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對進口石油的依賴度不斷提高。同時,中國汽車工業發展迅速,產銷總量持續增長,2010年、2011年汽車銷量連續兩年超過1800萬輛,2012年汽車銷量超過1900萬輛;至2012年,我國汽車保有總量超過一億輛。據統計,目前汽車用汽柴油消費占全國汽柴油消費的比例已經達到了55%左右,每年新增石油消費量的70%以上被新增汽車所消耗。
我國自2001年開始正式啟動了汽車燃料經濟性標準體系研究和標準制定工作,先後制定實施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等一系列汽車節能領域的重要標準,建立起相對完善的乘用車燃料經濟性標準體系。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辦法》,建立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2010年6月,國家出台“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推廣政策,對購買節能型乘用車的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頒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車實施減征或免徵車船稅政策。
截至目前,我國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乘用車腳踏車產品節能管理體系。從汽車燃料消耗量檢測方法、限值、標識等國家標準到汽車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汽車燃料消耗量抽樣核查制度,以及與燃料消耗量掛鈎的節能汽車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車船稅減免等財稅政策,都已建立並實施。
目前,歐、美、日等汽車工業已開發國家和汽車保有大國都已經建立了以技術標準為基礎,以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為核心,包括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核算和超標懲罰機制在內的汽車節能綜合管理體系,積極引導和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二)依據
1. 《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中明確“建立完善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促進混合動力等各類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發和套用,加快推廣普及節能汽車。出台以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分階段目標值為基礎的汽車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2012年開始逐步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國產、進口汽車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研究基於汽車燃料消耗水平的獎懲政策,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 2011年底國家發布GB27999-201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國家標準,2012年開始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標值評價體系。
(三)目的及意義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是按照汽車企業所有乘用車產品的車型燃料消耗量和對應的產量或進口量來設定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是一種全新評價體系,是我國汽車節能管理模式從腳踏車管理到企業管理、從單體目標管理到整體節能目標管理的重大轉變。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考核評價體系,可以在確保汽車節能總體目標的同時,給予企業滿足法規更多的靈活性,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汽車產品多樣性的需求,已成為國際汽車節能管理髮展的方向。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政策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我國汽車行業技術進步,促進傳統汽車與新能源汽車的協調發展,促進汽車產品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體系的實施需建立在對企業車型燃料消耗量數據及產品數量科學精確的統計和管理,及要有具體可行的獎懲措施的基礎上。《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是全面實施企業燃料消耗量管理的基礎性檔案,是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範圍、核算主體、核算方法及相關要求,明確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程式。該辦法的發布、實施對於建立系統、科學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體系,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汽車行業競爭環境,建設包括技術標準、管理制度和財稅措施在內的三位一體的更加完善的汽車節能綜合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編制過程
2008年,按照國務院“適時提高並嚴格執行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標準”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汽車行業啟動了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第三階段標準的制訂工作。在總結第一、二階段限值標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深入研究汽車已開發國家汽車節能標準最新動態及未來發展趨勢,並在充分考慮我國汽車行業技術和產品現狀的基礎上,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充分研究論證,標準工作組提出了建立“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標值”全新的評價體系,形成了《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乘用車第三階段燃料消耗量標準)。2011年12月,GB27999-201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國家標準發布。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國家標準的實施需要建立在對企業產品類型、數量進行準確的統計、計算和管理及有與之配套管理政策的基礎上。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標準制定過程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委組織汽車行業啟動了與標準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多次召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政策體系座談會,就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及獎懲措施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委協商,並聽取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以及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歐洲汽車工業協會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修改形成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徵求意見稿)》,並組織北京卡達克技術中心開發了“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
(一)徵求意見過程
2012年2月17日~3月2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工信部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12年3月~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在此期間,多次組織召開汽車行業企業會議,對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說明,聽取“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軟體的開發、套用意見、建議,對《核算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2013年1月9日~3月9日,《核算辦法》進行了WTO/TBT通報。通報期間,收到日本政府的評議意見,表示對我《核算辦法》G/TBT/N/CHN/952通報的關注、評議以及對我政府汽車節能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乘用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核算體系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北京卡達克技術中心開發了“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為確保GB27999-201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順利實施,做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工作,2012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下發《關於做好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開通和培訓工作的通知》(工信裝函[2012]259),6月27日,在北京召開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培訓會,明確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報送要求。
2012年7月1日,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正式開通。從2012年7月1日起,新生產、新進口的乘用車產品,凡屬於報送範圍內的,應按要求上傳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
三、《核算辦法》的主要內容及基本原則
(一)主要內容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對乘用車企業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的申報與公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核算方法、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制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與公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額度的轉結與使用以及監督處罰等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所有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及進口汽車經銷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將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數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8月1日前、2月1日前,主動申報本企業(核算主體)下一年度企業燃料消耗量計畫、本年度上半年企業燃料消耗量情況及上一年度企業燃料消耗量總結。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聯合工作機制,成立工作組進行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數據的核實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並於每年的3月20日前對各核算主體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執行情況進行公示,每年的6月1日前,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體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報告”。
(二)基本原則
1. 企業責任主體的原則。以企業作為核算主體,根據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對應的產量(不含出口量)、進口量設定企業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2. 國產、進口乘用車統一管理、分別核算的原則。凡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內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企業,都將納入管理範疇,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燃料消耗量數據的申報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國產車與進口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獨立核算。
3. 鼓勵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原則。為最佳化我國汽車產品能源消耗和供應結構,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在統計企業達到國家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的情況時,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實施優惠、鼓勵措施。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驅動模式綜合工況續駛里程達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零計算,並按5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於2.8升/100公里(含)的車型(不含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按3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
4. 鼓勵企業提前達標的原則。允許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優於目標值的核算主體,將優於目標值的額度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結轉額度有效期三年。
5. 企業申報、社會監管的原則。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制度,納入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每一核算主體每年向工信部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政府部門將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執行情況的公示制度,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企業報告制度,對企業遞交的報告進行核查、公示,充分發揮社會監管作用。
6. 逐步過渡的原則。充分考慮汽車企業產品規劃和換型周期,為企業預留適當過渡期,2012、2013和2014年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限額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基礎上相應放鬆9%、6%和3%。
(三)監管、獎懲
1. 建立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建立車型燃料消耗量市場抽樣、樣車檢測、檢測結果公示制度;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年度執行情況的公示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1. 建立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建立車型燃料消耗量市場抽樣、樣車檢測、檢測結果公示制度;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年度執行情況的公示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2.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優於目標值的核算主體,可將優於目標值的額度轉結至下一年度使用,結轉額度三年有效。
3. 對報告和核算數據存在不達標問題的企業,要求其說明情況及提交改進方案。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未按要求上報、標示汽車燃料消耗量的;標示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上報數據不符的;標示、上報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不按時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的、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與事實不符的,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其他說明
按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要求,研究建立基於汽車燃料消耗量水平的獎懲制度,包括對不達標企業的懲罰及管理措施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