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為了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法制辦在2010年對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與行政審批、工商登記等制度改革的新情況、新要求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其廢止、修改的決定,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現行的190件規章和215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1件規章和20件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

二、對67件規章和126件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 性質:地方性法規
內容簡介
為了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法制辦在2010年對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與行政審批、工商登記等制度改革的新情況、新要求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其廢止、修改的決定,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現行的190件規章和215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1件規章和20件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
二、對67件規章和126件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附屬檔案
1.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附屬檔案1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規章
(一)《雲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鑑定暫行管理辦法》(1989年8月6日雲政發〔1989〕137號檔案發布)
(二)《雲南省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規定》(1991年7月25日雲政辦發〔1991〕175號檔案發布)
(三)《雲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1991年7月26日雲政復〔1991〕89號檔案批准發布)
(四)《雲南省勞動教養審批、複議工作暫行規定》(1991年11月27日雲政發〔1991〕209號檔案發布)
(五)《雲南省治安聯防暫行規定》(1992年7月25日雲政發〔1992〕138號檔案發布)
(六)《雲南省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損害補償暫行規定》(1993年2月23日雲政發〔1993〕42號檔案發布)
(七)《雲南省抗災救災暫行規定》(1993年11月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八)《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1994年2月2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九)《雲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8年5月1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
(十)《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1999年12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
(十一)《雲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2007年9月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二、規範性檔案
(一)《雲南省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實施暫行辦法》(1996年11月5日雲政發〔1996〕195號檔案發布)
(二)《雲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1月6日雲政發〔1996〕196號檔案發布)
(三)《雲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暫行規定》(1996年11月27日雲政辦發〔1996〕249號檔案發布)
(四)《雲南省邊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實施(暫行)辦法》(1997年9月17日雲政發〔1997〕150號檔案發布)
(五)《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審驗辦法》(1998年3月31日雲政發〔1998〕61號檔案發布)
(六)《世界銀行貸款債務清算試行辦法》(1998年11月3日雲政辦發〔1998〕224號檔案發布)
(七)《雲南省省本級零基預算編制暫行辦法》(1998年11月28日雲政發〔1998〕226號檔案發布)
(八)《雲南省商場出租管理辦法》(1999年9月22日雲政發〔1999〕176號檔案發布)
(九)《雲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風險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2月21日雲政辦發〔2000〕22號檔案發布)
(十)《雲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實施暫行辦法》(2000年10月13日雲政辦發〔2000〕166號檔案發布)
(十一)《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的決定》(2003年4月5日雲政發〔2003〕46號檔案發布)
(十二)《東川再就業特區優惠政策實施辦法》(2004年9月7日雲政辦發〔2004〕190號檔案發布)
(十三)《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辦法(試行)》(2004年12月15日雲政發〔2004〕224號檔案發布)
(十四)《雲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2005年11月21日雲政辦發〔2005〕197號檔案發布)
(十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20日雲政發〔2006〕10號檔案發布)
(十六)《雲南省煤礦安全隱患治理配套資金管理辦法》(2007年7月4日雲政辦發〔2007〕153號檔案發布)
(十七)《雲南省招商引資質量綜合考核評價及獎懲辦法》(2008年10月16日雲政辦發〔2008〕178號檔案發布)
(十八)《雲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辦法》(2008年11月28日雲政發〔2008〕241號檔案發布)
(十九)《雲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企業管理規定》(2009年2月5日雲政辦發〔2009〕23號檔案發布)
(二十)《雲南省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管理辦法》(2009年2月13日雲政辦發〔2009〕34號檔案發布)
附屬檔案2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規章
(一)對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2.刪去《雲南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3.刪去《雲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
4.刪去《雲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5.將《雲南省人才流動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人才中介組織從事人才中介活動的,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證》。”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
6.刪去《雲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二)對有關工商登記的規定作出修改
7.刪去《雲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憑《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方可辦理工商登記等有關手續”。
8.刪去《雲南省種畜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並憑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營業”。
(三)對與新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9.將《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修改為:“《條例》第二條所稱的納稅人,是指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10.將《雲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刪去第七條。
11.刪去《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12.刪去《雲南省地質勘查設施保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13.將《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出讓。”
14.刪去《雲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15.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法規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重要的規章草案”修改為“規章草案”。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由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16.將《雲南省掃除文盲工作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四款中的“勞教”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
17.刪去《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18.將《雲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契稅由契稅徵收機關直接徵收。”
19.將《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組織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交年度基本信息報告。”
刪去第十九條中的“定期審查”。
20.刪去《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21.將《雲南省法制督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年度審驗”修改為“信息報告”。
22.刪去《雲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四)對有關引用法規規章名稱的規定作出修改
23.將《雲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實施細則》第十條中的“《雲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獎懲實施辦法》”修改為“《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獎懲實施辦法》”。
24.將《雲南省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中的“《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雲南省消防條例》”。
25.將《雲南省醫療損害事件處理規定》第三條第一項中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修改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刪去“和《雲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26.將《雲南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中的“《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修改為“《雲南省消防條例》”。
27.將《雲南省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核算”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算”。
(五)對有關行政區劃和機構名稱的規定作出修改
28.將現行規章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為“州(市)”等表述。
29.刪去現行規章中的“地區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30.將現行規章中的“委”“辦”“廳”“局”等表述修改為“部門”或者“行政部門”等表述。
二、規範性檔案
(一)對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31.刪去《雲南省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
32.將《雲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的“由州(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將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州(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3.將《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當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備案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轉讓無償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應當繳納經依法評估的探礦權價款。”
將第二十五條第十二項修改為:“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採礦權的,還應當提交採礦權價款評估、備案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轉讓無償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採礦權的,轉讓人應當繳納經依法評估的採礦權價款。”
34.將《雲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第九條中的“並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並經負責登記擬轉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轉讓的礦業權中,涉及‘政府出資勘查並探明礦產地’的,應當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對有關工商登記的規定作出修改
35. 刪去《雲南省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中的“並報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向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6.刪去《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
37.刪去《雲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第三條中的“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
38.將《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完成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
(三)對與新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39.將《雲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免於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修改為“對其依法實施質量監督檢查”。
40.刪去《雲南省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定》第八條。
41.將《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修改為“專項用於基礎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環境監測”。
增加三款,作為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基礎地質調查項目支出主要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性、公益性、區域性地質調查項目。 
“地質遺蹟保護項目支出主要用於國家級、省級地質遺蹟保護項目。
“地質環境監測項目支出主要用於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運行、維護等項目。”
42.將《雲南省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改為:“用於招商引資的國有土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範圍的,必須實行有償使用。招商引資企業應按契約約定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金繳入財政專戶。”
43.將《雲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條中的“原則上按照在校生人數20%的比例、每人每學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修改為“貸款比例和申請貸款額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將二十一條中的“借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修改為“借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44.將《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項修改為:“農網還貸資金由經依法批准的單位按照核定範圍和標準統一組織徵收,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均不得重複徵收”。
(四)對有關引用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名稱稱的規定作出修改
45.將《雲南省國有企業破產實施辦法(暫行)》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將第四十條中的“《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雲政發〔2003〕185號)”修改為“《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雲政發〔2011〕255號)”。
46.將《雲南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條中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修改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47.將《雲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第十條中的“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修改為“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辦法》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
(五)對有關行政區劃和機構名稱的規定作出修改
48.將現行規範性檔案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為“州(市)”等表述。
49.刪去現行規範性檔案中的“地區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50.將現行規範性檔案中的“委”“辦”“廳”“局”等表述修改為“部門”或者“行政部門”等表述。
此外,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依照本決定,由省法制辦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出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