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要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現行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15-08-28
  • 施行日期:2015-08-28
  • 發布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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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令

《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經2015年8月20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其中《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43號)、《〈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50號)經商務部同意修訂,《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訂。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2015年8月28日

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要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相關規定並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修訂以下18個規章和5個規範性檔案。

一、規章

新聞出版方面:
1、《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
刪去第四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五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七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8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八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刪去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2、《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和資信證明”。
3、《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2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低於200平方米”。
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音像出版單位的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4、《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將第八條第六項修改為“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5、《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6、《圖書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6號)
將第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7、《複製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其中,唯讀類光碟複製單位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500萬元;可錄類光碟生產單位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磁帶磁碟複製單位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元”。
將第十條第五項修改為“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8、《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相應調整其餘各條序號。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將第九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廣播影視方面:
9、《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
刪去第四條第二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項第2小項中的“銀行資信證明”,刪去第一項第3小項中的“銀行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狀況證明材料”。
10、《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3號)
刪去第八條第二項中的“資金”。
刪去第九條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註冊資本”。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中的“註冊資本”。
11、《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4號)
刪去第六條第二項中的“資金”和“其中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七條第五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12、《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5號)
刪去第九條第三項中的“資金”。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驗資證明”。
刪去第十八條中的“註冊資本”。
刪去第三十條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
13、《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6號)
刪去第五條第四項中的“資金”。
14、《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
刪去第八條第三項中的“自有資金”。
刪去第九條第七項中的“驗資證明”。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註冊資本”。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的“持證機構註冊資本”。
15、《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43號)
將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已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的境內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聯合設立電影製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請書、契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各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刪去第五條第三項第2小項,相應調整之後各小項序號。
刪去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刪去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九條第三項中的“資信證明”。
16、《〈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50號)
刪去第一條中的“發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17、《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刪去第八條第四項中的“和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註冊資本”。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註冊資本”。
18、《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0號)
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資金”。

二、規範性檔案

1、《關於印發<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廣發辦字[2003]1190號)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成立的無境外資金背景的機構,可以參與付費頻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費頻道開辦主體資格。”
2、《廣電總局關於做好〈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報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廣發〔2008〕44號)
刪去第一條第三項。
3、《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廣發[2010]70號)
刪去第二條,相應調整之後各條序號;刪去第三條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將第四條中的“第1至第9種”和“第10至第12種”分別修改為“第1至第8種”和“第9至第11種”,刪去該條第三款。
4、《廣電總局關於在有線網路未通達農村地區開展直播衛星公共服務的通知》(廣發〔2011〕71號)
刪去其附屬檔案《直播衛星接收設施專營服務操作規程(試行)》第九條第一項中的“註冊資金不低於10萬元”;刪去第十二條第二項中的“資金”。
5、《廣電總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廣播影視產業的實施意見》(廣發〔2012〕36號)
刪去第一條中的“資金(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刪去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並且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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