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繁榮發展,服務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卡通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節目著作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專門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節目製作的機構,其設立及經營活動根據《
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的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管理、指導、監督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國家鼓勵境內社會組織、企事業機構(不含在境內設立的
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節目製作經營業務許可
第六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和工作場所;
(三)在申請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五)辦公場地證明;
(六)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准件。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為申請機構核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對不批准的,應向申請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之日起的1周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由
廣電總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2年。
第十條 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分支機構的,須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並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電視劇製作許可
第十三條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分為《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2種,由
廣電總局統一印製。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僅限於該證所標明的劇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過180日。特殊情況下經發證機關批准後,可適當延期。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限為2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持證機構製作的所有電視劇均有效。
第十四條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由省級以上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其中,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其他機構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申領登記表》;
(四)編劇授權書;
(五)申請機構與製片人、導演、攝像、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和合作機構(投資機構)等簽訂的契約或合作意向書複印件。其中,如聘請境外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還需提供廣電總局的批准檔案複印件;
(七)持證機構出具的製作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七條 電視劇製作機構在連續2年內製作完成6部以上單本劇或3部以上連續劇(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式向廣電總局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資格。
第十八條 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申請表;
(三)最近2年申領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複印件);
(四)最近2年持《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製作完成的電視劇目錄及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九條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屆滿後,持證機構申請延期的,如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且無違規紀錄的,準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條 境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按有關規定向廣電總局申報。
管理
廣播電視
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其他已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不得製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製作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
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 製作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視劇、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等廣播電視節目,須按照
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發行、播放電視劇、卡通片等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相應的發行許可。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以任何方式塗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載明的製作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載明的製作機構名稱、劇名、集數等發生變更,持證機構應報原發證機關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終止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應在1周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廣播電影電視部《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6號)、《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管理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7號)和
廣電總局《關於實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行業準入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廣發辦字〔2001〕14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