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0.11.26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頒布時間:2010.11.26
  • 實施時間:2010.11.26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截至2010年11月底的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
一、對與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1號公布)第十三條第四款,予以刪除。
二、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所代替的13件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1),予以廢止。
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2件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2),宣布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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