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相關規章進行廢止、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 發文日期:2015-05-30
- 施行日期:2015-05-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一、廢止《關於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序號 | 類別 | 名稱及文號 | 發文單位及日期 | 修改內容 |
1 | 規章 |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年3月4日 | 刪除第八條第(一)項中的“2.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
刪除第九條第(一)項中的“2.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 ||||
刪除第十條第(一)項:“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 | ||||
2 | 規章 |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3月2日 | 刪除第九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
刪除第十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 ||||
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 ||||
3 | 規章 |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第9號令) | 電監會 2005年11月7日 | 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
4 | 規章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第28號令) | 電監會 2009年12月18日 | 刪除第八條第二款:“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範圍”。 |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 ||||
5 | 規範性檔案 |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發改投資〔2009〕80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9年3月26日 | 刪除第四條第(四)項:“註冊資金不少於8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