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有關征地拆遷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辦法》(2003年11月14日雲政發[2003]164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有關征地拆遷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06
  • 實施時間:2011.12.06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有關征地拆遷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6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更好地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省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6月30日現行有效的有關征地拆遷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專項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廢止2件規章
(一)《雲南省國家建設徵收集體耕地辦理“農轉非”的規定》(1991年6月22日雲政發[1991]111號檔案發布)
(二)《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2002年4月2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二、修改3件規章
(一)將《雲南省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損害補償暫行規定》(1993年2月23日雲政發[1993]42號檔案發布)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須按《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臨時建設許可證”修改為:“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應當依法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地質勘查臨時使用林地及砍伐林木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將《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1997年3月3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第十一條中的“按《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修改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林地的,應當向被徵收、徵用、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向林木所有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向林地使用權人支付安置補助費,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地補償費,向林木所有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三)將《雲南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1998年7月2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第四條第(七)項中的“房屋拆遷”修改為:“房屋徵收”。
三、廢止1件規範性檔案
《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辦法》(2003年11月14日雲政發[2003]164號檔案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