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在1996.09.23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昆明市改革開放步伐,促進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推動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體規劃面積11.5平方公里,由新區、金鼎科技園、科技街和雲南民辦科技園等部分組成。
第三條 高新區是昆明市綜合改革的試驗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的生長點和發育區,是對外開放的視窗。高新區應積極探索和建立按國際慣例運行的高效、靈活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使高新區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要基地,新型的現代化科技城區,昆明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第四條 高新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高新區登記註冊的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雲南省、昆明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
第二章 管委會職責和許可權
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區設立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管委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高新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高新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適用於高新區建設統一發展的有關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研究編制高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組織編制高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六)對高新區的各類單位和個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七)組織或審批進入高新區的投資項目。
(八)開展國際科技、經濟貿易合作和交流,開拓國際市場,按規定處理高新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九)負責協調各部門和各單位有關高新區的工作。
(十)興辦和管理高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社會化、專業性、中介性的服務事業。
(十一)負責高新區內農村村鎮建設、征地動遷的有關工作。
(十二)完成國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管委會許可權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賦予管委會在高新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部分行政管理許可權。
(二)管委會可以根據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高新區行使市級相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業務上接受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統籌安排高新區內的投資項目。在高新區投資的項目,投資總額在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的,由管委會審批;超過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管委會初審後轉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審批總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並代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
(四)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並做好服務。
(五)依法對高新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高新區註冊的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高新區內的財政、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公安、統計、智慧財產權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高新區內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八)按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高新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九)依照法律和法規管理高新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十)依法處理高新區的涉外事務;按規定審批高新區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境)和對外邀請等事項。
(十一)負責高新區內的社會治安和戶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標內,審批和辦理城鎮戶口落戶手續和農轉非手續。
(十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投資和項目管理
第八條 鼓勵在高新區興辦下列高新技術產業和項目:
(一)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三)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四)新能源技術,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五)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六)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
第九條 高新區不得興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生態環境的;
(三)中國政府禁止的。
第十條 投資者可採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經營。鼓勵各類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或中介機構以專利、科技成果等智慧財產權或勞務收入投資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業註冊資本的30%。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中外各類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到高新區進行成片開發,管委會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支持。
第十二條 對進入高新區投資的,由管委會按照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統一辦理手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管委會設立含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門為一體的建設管理機構,屬管委會內設機構,接受市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高新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高新區的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和房地產管理,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負責高新區內土地的徵用、開發管理工作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和轉讓、出租、抵押工作,代發全市統一編號的《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書;負責高新區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二)審批高新區內的修建性詳規;代發全市統一編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作規劃許可證》;負責核收有關費用;負責高新區內的規劃監察工作。
(三)負責審批高新區內的建築初步設計,審驗施工企業資格,發放施工許可證;負責核收有關費用;負責高新區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四)負責高新區內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高新區內的市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高新區內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核收有關費用;代發全市統一編號的有關證書;負責高新區內的房管監察工作。
(六)負責編制高新區環境保護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高新區總體規劃;審批區內的環保項目及環保設計和工作項目;代發《環保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驗收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負責區內環境監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徵收區內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第五章 工商行政、財政稅務管理
第十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設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負責高新區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管委會設立高新區財政分局,是市財政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其業務工作由管委會領導,接受市財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高新區財政分局負責編制和執行高新區的財政年度預決算;管好用好高新區內的財政資金和上級下達的各項資金;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區內的各類單位進行財務、會計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稅務管理部門在高新區設立分局,負責對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高新區登記註冊的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征管工作,審批、辦理有關稅務業務。
第十八條 高新區設立分支金庫。高新區的財政收入,扣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高新區用於開發建設。
第六章 勞動人事和治安管理
第十九條 管委會設立高新區勞動人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高新區的幹部調配、人才交流、職稱評聘、工資計畫、勞動管理、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勞動監察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高新區內商務、科技、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一年內需多次出入國(境)的,可按規定辦理一次審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國(境)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在高新區設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負責區內的治安、戶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市核准的指標內,由高新區公安分局負責審批辦理區內戶口遷移、農轉非等手續及對區內藍印戶口的審批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進入高新區企業的外地人員,實行暫住戶口制度。對確有實績的科技人員(包括政策規定的親屬),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落戶手續。
第七章 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的企業分別享受下列優惠:
(一)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沿海開放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始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
(二)國家、省、市給予高新區的其他優惠。
第二十五條 進區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堅持按現代企業制度進行運作,實行進區改制。
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管委會負責初審後,報省科委審批。經批准認定的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待遇。高新技術企業取得資格後,如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審批機關取消資格,不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對興辦各類項目的申請,手續完備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批覆或轉報。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的項目,投資者須按規定的期限投入資本,動工興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興建的,應申請延期;無故拖延的,按契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內的企業,應在高新區內設立帳簿,並按規定向高新區管委會報送各類報表。
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
第八章 支撐服務體系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設立創業服務中心,建立有關外貿、法律、會計、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信息諮詢、人才培訓等支撐服務體系。
第三十條 海關可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辦理海關業務的有關手續,設立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
第三十一條 高新區的貸款指標實行專項安排,允許交叉貸款。
銀行可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有關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高新區可設立風險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高新區企業經批准後可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籌集資金。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可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辦經批准的國內及涉外保險業務。經上級保險公司批准,區內設立的保險公司,可利用賠款準備金、長期業務儲備金在高新區內進行投資和貸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單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釋,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9月7日市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頒布的各項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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