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

《甘肅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認定和管理,推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等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甘政辦發〔2022〕10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9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認定和管理,推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等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高新區),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州政府管轄,有明確地域界限,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承載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展的開發區。
第三條 省級高新區應堅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方向,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為抓手,以培育發展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和產業為重點,完善企業準入制度,突出科技創新,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發展現代化水平,發揮自主創新核心區、科技改革試驗區、高端產業輻射區、高端人才聚集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承載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作用。
第四條 省級高新區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嚴格審核的原則。所在市州政府具體負責省級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區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支持省級高新區建設發展。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省級高新區原則上在省級開發區基礎上設立。認定工作按照“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合理布局、示範帶動”的要求,堅持有利於創新要素集聚、科技經濟結合緊密、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嚴格要求,規範程式,科學布局,不涉及新增土地、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和財稅政策調整。
第六條 省級高新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區域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省級開發區四至範圍內;
2.選址、區域範圍劃定合理,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符合“三線一單”(“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園區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合理,產業發展規劃特色明顯,基礎設施配套完備,對外開放和投資環境較好,具備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礎和條件;
3.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已通過審查,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近3年未發生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4.園區在上年度全省省級開發區考核綜合排名中居前60%。
(二)產業特色。
1.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特色突出,主導產業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涉及範圍或為所在地區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發展前景廣闊的新興產業,且具備較為完整的產業鏈,主導產業產值占園區總產值比例不低於60%;
2.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數不少於10家且占企業總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高技術產業營業收入占區內營業收入的10%以上;
3.主要經濟指標增速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三)創新體系。
1.建立了較完善的創新創業及金融、法律、外貿等支撐服務體系,擁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台不少於3個,擁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的企業數不少於3家,區內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具有長期的科技合作關係,區內企業有研發活動的占比達25%以上;
2.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經費(R&D)投入強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四)保障措施。
1.園區有所在地黨委、政府派出或依法設立的管理機構,能為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2.所在地政府重視園區建設,把園區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重要載體,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實有關高新區政策的具體措施。
少數民族地區省級高新區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程式:
(一)申請。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創建申請,省政府批轉省科技廳受理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包括:
1.所在市(州)政府關於設立省級高新區的請示;
2.甘肅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申報書(含園區所在地及園區基本情況、園區主要成效等內容);
3.擬建省級高新區總體發展規劃(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及省級高新區建設實施方案;
4.經批准的所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尚未編制完成前,提供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需在圖紙上標出園區所在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
5.園區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6.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結果;
7.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8.園區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等證明材料;
9.所在地政府支持科技創新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檔案;
10.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人才(團隊)、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及服務平台等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11.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含防火、防洪、防震等)證明材料;
12.其他有關材料。
申報資料要求:
1.有關數據以統計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2.申報用地範圍與面積原則上應當為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等國家相關部委備案數據。
(二)形式審核。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三)論證。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組,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統計局等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省級高新區認定條件進行論證評審,形成意見。
(四)審定與批覆。對通過專家組論證的園區,由省科技廳將論證評審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審定後,由省政府批覆設立“甘肅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章 保障及管理
第八條 省級高新區以改革創新激發內生動力,積極探索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支持有條件的省級高新區探索崗位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和績效工資制,建立完善符合實際的分配激勵和考核機制。鼓勵推行“管委會+開發運營公司”模式,允許國有企業、社會資本、第三方運營機構等各類主體參與園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或對園區內特色產業園進行包乾運營。
第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在主導產業集聚、科技資金配置、科技平檯布局、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與培育等方面給予省級高新區傾斜支持。鼓勵省級高新區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畫”和引進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等。由省科技廳牽頭按政策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科技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5萬元;對引入的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優先給予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並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
第十條 鼓勵省級高新區開展科技金融、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股權激勵、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產學研協同創新等改革試點。鼓勵商業銀行在省級高新區設立科技支行,制定專項信貸計畫,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差異化融資服務。由省科技廳牽頭按政策對省級高新區內技術轉移機構年度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省級高新區探索建立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由省科技廳牽頭每年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動態績效評價,對全省前5名給予每家最高2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省級高新區內具備條件的企業利用國際創新資源在境外戰略布局,支持在境外建設技術研發中心、企業孵化器、離岸創新創業中心等。鼓勵省級高新區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區內企業與省外高校院所、企業等建立長期穩定的人才交流合作關係,柔性引進產業急需科技人才。對園區及區內企業在省內作出重大貢獻人才和從國內外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按照“特事特辦、一事一議”方式,實行特殊人才特殊評價。園區所在地政府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全省重大招商引資納稅企業高管、高層次人才、引進人才,根據其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補。
第十三條 優先保障省級高新區內重大科技項目用地。強化資源要素保障,發揮土地指標、能耗指標等關鍵要素的支撐與配套作用,支持引導創新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高新區依法依規申請擴大區域範圍和面積,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對省級高新區給予傾斜。
第十四條 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可直接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五條 省級高新區要設立統一標識,建設創新發展綜合展示平台,搭建高質量入口網站,充分發揮各類媒體宣傳作用,不斷提升社會影響力,樹立省級高新區創新發展形象。
第十六條 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年度園區相關數據報表。
第十七條 省級高新區的評價工作與省級開發區年度考核評價工作一併進行,具體按《甘肅省省級開發區考核評價辦法》規定執行,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種。根據兩年綜合評價結果,優秀等次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高新區,對前三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於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取消其省級高新區資格。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高新區創建國家高新區。升級為國家高新區的,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萬元的獎勵。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區後,將自動退出省級高新區行列,不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新認定的省級高新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地方各級財政對認定為省級高新區或升級為國家高新區的,應加強配套支持,強化縱向協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2月20日發布的《甘肅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7〕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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