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內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4號),充分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全省經濟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重要作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新形勢下的發展方向
(一)明確發展定位。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努力把我省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二)轉變發展方式。國家級經開區要堅持建設開發與經營發展並重、培植主導產業與發展配套產業並重、擴大總量規模與提升產業水平並重、增加建設投入與注重產出效益並重,創新發展理念、興辦模式、管理方式,努力實現國家級經開區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質量轉變,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由同質化競爭向差異化發展轉變,由硬環境見長向軟環境取勝轉變,加快形成資源整合、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三)健全考核體系。建立健全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和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三方協作的考核制度,在現有地區生產總值等考核指標的基礎上,突出對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規劃實施、生態環境、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環境、行政效能、新增債務、安全生產等要素的考核評價,引導國家級經開區走質量效益型發展之路。(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統計局等部門配合)
二、加快體制機制創新
(四)創新體制機制。研究制定國家級經開區管理條例,明確國家級經開區的法律地位、職責定位和職能機構設定,推動國家級經開區依法規範發展。市州政府要充分授權或委託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行使同級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統一管理國家級經開區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事務,建立精簡高效的管理服務體制。探索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與行政區融合發展及企業參與管理、政企合理擔責的體制機制,試行國家級經開區主要負責人面向社會招聘和公開選拔制度。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和安全生產監管,嚴控債務風險。爭取國家在我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配合)
(五)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在強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前置審批的基礎上,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大簡政放權,下放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規定不能下放的,要儘可能簡化辦理流程、明確辦結時間,建立國家級經開區用地、環評等審批快速通道。試行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三證合一”模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外商投資等管理體制
改革試點,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將總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和總投資額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批和管理下放到國家級經開區。工商、國稅、地稅、國土資源、公安、質監等部門在國家級經開區設立分支機構,為企業提供便捷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部門配合)
(六)創新建設運營模式。推進國家級經開區市場化建設運營,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國家級經開區依託政策、土地、資源等比較優勢與發達地區、周邊省級開發區及工業集中區按照產業關聯程度,採取就近整合、異地聯建等方式在我省合作共建“區中園”,發展“飛地經濟”,探索合作共建、產業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提升國家級經開區綜合經濟實力,逐步實現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三、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
(七)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和水平。堅持引“高”、引“新”、引“強”,圍繞產業發展方向,鼓勵國家級經開區重點引進大企業、大項目、大產業尤其是世界、國內、民營500強企業落地發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跨國公司開展技術、加工配套合作,逐步提高產業分工地位,向全球產業鏈高端提升。鼓勵在國家級經開區發展節能環保、信息技術、生物產業、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現代物流、新型煤化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國內外客商和科研機構在國家級經開區以合資、合作、獨資等多種形式,投資興辦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改進招商方式,重點推進區域性定向招商、產業性專業招商、龍頭企業帶動集群化招商、以商招商、上門招商等模式,提高招商活動的目的性和針對性。(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門配合)
(八)深化區域合作。建立國家級經開區產業發展信息平台,鼓勵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東部省市國家級經開區和產業園區建立戰略合作或聯盟發展關係,開展產業和項目對接,形成利益共享機制。堅持承接與配套相結合,提升傳統產業,強化配套產業,發展新型產業,增強產業轉移承接能力,著力打造特色和優勢主導產業,將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企業西進、產業西移、產品西出的重要基地。密切跟蹤對接國家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承接產業轉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我省國家級經開區承接產業轉移的相關政策。(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人社廳、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配合)
(九)積極擴大向西開放。支持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申報設立面向中西亞及中東歐國家的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完善政策功能,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監管區域集中。鼓勵國家級經開區企業自“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國家進口重要資源、重要商品、先進技術設備和關鍵零部件,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扶持國家級經開區內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在沿線國家建設境外生產基地,設立研發機構,拓展行銷網路,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和資源開發,積極承接境外工程項目,發展對外勞務合作,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努力把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全省擴大向西開放的重要戰略平台。(省商務廳牽頭,蘭州海關、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配合)
四、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十)增強產業實力。按照新型工業化的要求,以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為核心,鼓勵國家級經開區立足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因地制宜確定重點領域,推進成長性好的戰略產業、特色明顯的首位產業、支撐力強的支柱產業和優勢產業加快發展,著力在新能源、新材料、裝備製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領域,加快培育催生一批百億企業和千億產業,努力打造現代化產業集群。(省工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一)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科學規劃布局,放寬市場準入,完善行業標準,最佳化環境條件,加快發展科研、金融、擔保、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物流、檢驗、檢測、認證、融資租賃、電子商務、勞動力培訓等生產性服務業,提升產業集聚效應,促進區內產業逐步由生產製造型向生產服務型轉變,實現現代服務業與製造業在更高水平上有機融合,推動國家級經開區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發展。(省工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等部門配合)
(十二)增強科技創新驅動能力。國家級經開區要堅持經濟與技術並重,更加突出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提高創新能力,探索建設各種形式的協同創新平台和科技孵化器,形成產業創新集群。探索建立國際合作創新園,不斷深化經貿領域科技創新國際合作。建立健全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研究制定科技創新計畫,鼓勵區內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強與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推動建立嚴格有效的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機制;積極參與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省科技廳要對科技創新能力強、成效明顯,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的企業,積極組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並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三)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機制。將人才作為支撐國家級經開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鼓勵國家級經開區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勞動就業培訓機構合作,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定向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術工人。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和急需人才引進“綠色通道”機制,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貼息資金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與產業對接平台,建立激發人才創新創業的分配、激勵和保障機制。加強與東部省市人才交流,選派人員到東部省市國家級經開區和產業園區掛職鍛鍊,學習借鑑先進經驗,提高我省國家級經開區經營管理水平。(省人社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四)加強財政支持力度。根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積極組織國家級經開區申報符合貼息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爭取中央資金支持。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國家級經開區內符合貼息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予以貼息。探索完善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切實落實財政激勵政策,加強對國家級經開區的產業培育和環境能力建設的扶持。(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五)創新投融資體制。鼓勵金融機構對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及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等方面給予信貸支持。在國家級經開區內探索設立以市場化方式運營的投融資公司,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首發上市、新三版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和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票據)等方式進行融資。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同投資機構、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及商業銀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貸序時融資安排模式。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參與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共辦“區中園”。(省政府金融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勵國家級經開區運用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吸引和培育信息技術重點領域領軍企業,支持製造業企業與軟體提供商、信息服務提供商開展合作,提升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過程的數位化水平,促進工業生產業務流程再造和最佳化,拓展傳統產業鏈、提升產業增值水平。國家級經開區要確保信息基礎設施和其它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提高信息技術諮詢設計、集成實施、運行維護、測試評估和信息安全服務水平。(省工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五、堅持綠色集約發展
(十七)鼓勵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等綠色園區,圍繞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延伸循環經濟產業鏈,創新“企業小循環、產業中循環、園區大循環”發展模式,實現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目標。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經貿領域節能環保國際合作,完善指標體系,爭取創建國際合作生態園。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準入門檻,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節能環保服務企業合作,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十八)以規劃引領建設發展。結合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國家級經開區發展規劃,更好地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加快推進國家級經開區規劃體系建設,儘快完成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產業投資促進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國家級經開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經依法批准並實現全覆蓋,重點地區可開展城市設計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將國家級經開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嚴禁擅自調整規劃,對已經批准的且在實施範圍、結構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規劃,應當重新或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實施五年以上的規劃,要依法開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規劃實施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要及時提出改進措施或修改規劃的建議。自2016年開始,在全省國家級經開區實施“多規合一”示範試點工作。(省發展改革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十九)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家級經開區必須嚴格土地管理,供應工業用地要將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使用條件。要按照“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的要求,鼓勵國家級經開區通過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做到合理、節約、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加大對閒置、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設用地二次開發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國家級經開區所需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下達市州年度用地計畫時單列下達。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按程式報批增容擴區或調區,形成定位合理、功能有別、優勢互補、分工協作的國家級經開區發展格局。(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六、強化工作責任
(二十)嚴格實行市州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確保省政府已下放的審批許可權全部下放到國家級經開區,落實好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享有市級政府行政審批等職能許可權。對審批許可權下放落實不到位的市州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相關市州政府、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一)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國家級經開區的分類指導和規範管理,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細化監督評估工作。健全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定期對國家級經開區進行考核並通報發展情況。對土地等資源利用效率低、環保不達標、發展長期緩慢的國家級經開區予以警告、通報、限期整改、申報退出等處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考核不達標的國家級經開區建立調整退出機制;對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且已提出申請並具備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條件的省級經開區,積極支持申報獲批,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等部門、相關市州政府、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國家級經開區道路、電力、通訊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力度,進一步提升服務支撐能力,促進產城融合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二十三)最佳化投資環境。按照國家發布的國家級經開區投資環境建設指南和國家級經開區投資環境評價體系,指導我省國家級經開區進一步提升完善綜合投資環境,依法依規開辦各種要素市場,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節儉務實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加強出國(境)招商引資團組管理,加大對違規招商的巡查和處罰力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政策和土地政策,堅決杜絕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供地審批權以及違規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金等行為。(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配合)
(二十四)營造良好政務環境。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和舉報處理等機制,切實以投資者滿意度為中心,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資金融通、土地徵用、環境評估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著力打造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管控,依法有效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形成讓投資者放心、生產者安心、經營者舒心的良好環境。(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國家級經開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獨特作用,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牢固樹立集約節約發展的理念,用足用好政策平台,最佳化發展定位和發展目標,強化措施辦法,著力破解瓶頸制約,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努力把我省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深化改革的有效依託、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支點、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載體、經濟轉型升級的強勁支撐。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