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

《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19年6月25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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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臨夏經濟開發區的管理,發揮綜合服務功能,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7〕157號)、《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開發區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甘辦發〔2016〕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 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是州委派出機構,領導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工作,向州委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開發區紀工委、宣傳、統戰、民眾團體工作;負責黨的建設、經濟建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第三條 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州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行使縣一級行政管理許可權、經濟管理許可權及審批權,組織、領導、管理開發區的建設和各項社會事務。
  第四條 管委會內設部門為:黨政辦公室、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環保局、招商引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審計室、企業服務中心、後勤安保中心。州上可按實際工作需要,派駐開發區稅務分局、開發區公安分局、開發區財政分局、市場監管分局、自然資源分局、生態環境分局、應急管理分局、供電所等部門。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甘肅臨夏經濟開發區是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州級管理的省級開發區,位於臨夏縣境內,規劃分為食品加工產業園、民族用品產業園、倉儲物流產業園、高新技術產業園(包括科技研發創新,生物醫藥,生物科技等)、小微企業孵化園(含電子商務)和新型建材產業園等六個功能區。按照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各產業功能區堅持“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發展導向”的原則,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的各項規劃依據《臨夏市縣一體化(2016-2030)規劃》進行編制報批;駐區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規劃編制和執行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建設用地納入州年度用地計畫,開發區籌措資金,徵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臨夏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指標由臨夏州單列,占用耕地在州域範圍內調劑占補平衡。由開發區管委會分期分批、統一儲備土地,按項目供地。
  第八條 開發區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期使用,投資者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企業投資強度、知名度、品牌影響力等具體情況實行相應的土地政策。開發區內的土地需變更用途的,必須按規定報請相關部門批准。
  第九條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土地嚴禁隱形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違規建設,對違章違規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條 所有實施的建設項目,依法納入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範圍,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建設手續。建設項目在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和許可後,方可開工建設。管委會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嚴格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確保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合法。
  第十二條 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以財政資金和政策性貸款為主。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採用多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開發區各類投資項目,必須按期投入資金、按期動工建設。不能按期或按規劃標準進行建設的,應提前申請延期,未經批准延期不投資、不建設逾期2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生產經營差,連續停產達1年以上,無法恢復生產的企業,實行退出機制。退出時按照土地實際出讓價格退還土地費用,對地上附著物由退出企業限期無條件清除,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
  第十五條 管委會的資產收益、土地收益、經營收益主要用於開發區建設。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 開發區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省、州的產業政策導向和開發區產業布局要求,並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七條 開發區設立綜合服務平台,為投資者提供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開發區所有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備案、核准、“一書兩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環保、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稅務等相關手續全部在開發區內辦理或申報。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入駐項目必須按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管委會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入駐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100萬元/畝,容積率符合行業分類控制指標,對投資強度低於標準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供地。鼓勵固定資產投資較小的項目,入駐開發區小微企業孵化園。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企業設立、變更法人、合併、分立、遷移、歇業等須報管委會備案。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積極引導科技型、環保型、循環型、低碳型、創新型特色產業項目入駐開發區。優先引進產業帶動能力強、投資強度大、稅收就業貢獻率高的項目,嚴格控制產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的項目入駐,禁止不符合國家和當地產業政策的項目入駐。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實行限時辦結制和服務承諾制,對企業入駐、建設、經營提供全程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要積極引入金融、通信、電商、物流等公共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及時掌握並協調解決企業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加強科研院校與企業合作,實行在管委會領導下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開發區內企業運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對統計匯總進行綜合分析,積極上報相關數據;為企業提供市場信息,幫助企業搞好市場預測。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對入區企業實施政策指導和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根據企業需求對企業用工從技術、安全、法律法規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同時督促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規範管理,維護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打擊侵犯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二十九條 州上加大對開發區的建設支持力度,視財力情況給予一定補助。州直各部門要積極做好與國家、省上有關部門的匯報銜接工作,爭取更多的政策項目、政策資金,支持開發區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扶持區內企業做大做強。
  第三十條 按照深入開展轉變作風改善發展環境建設年活動要求,各職能部門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努力營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企業滿意的投資環境。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統計法》有關規定,真實、及時準確的按相關要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和運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入區企業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覺接受管委會檢查、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入區企業要嚴格履行與開發區簽訂的各類契約。及時繳納契約約定的土地出讓金、廠區租賃費、物業費及水電暖等各項費用,禁止廠房轉租、轉借等。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和擅自改變開發區地上、地下設施,嚴禁挖土、采砂等破壞土地資源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真實反映經營狀況,如實申報各項應繳稅款。如發現篡改財務報表、未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瞞報企業稅款的現象,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管委會按相關規定實行項目限批,不安排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內企業出現違法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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