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制定的意見,發布於2009年5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檔案類別:政策參考
  • 發布時間:2009年5月14日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9]44號
【發布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
(甘政發[2009]4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產業集聚、對外開放、體制創新等方面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現就加快全省開發區(包括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以及工業集中區)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抓三支撐”總體工作思路和“工業強省”戰略,依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要求,進一步創新發展思路,完善體制機制,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把全省開發區建設成為實施“工業強省”戰略的重要載體、發展循環經濟的示範區、擴大對外開放的視窗和推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增長極。
(二)基本原則。
1.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的原則。創新發展理念,革新發展模式,積極探索有利於開發區發展的體制機制,用足用活用好各項政策措施,促進開發區跨越式發展。
2.科學規劃、質量與速度並重的原則。按照全省生產力布局的總體要求,科學合理、適度超前規劃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實現質量、速度、結構和效益協調統一。
3.集聚集約、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開發區產業集聚功能,推進用地集約、產業集聚,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再利用”的理念,建設環境友好、社會和諧的開發區。
4.分類指導、共同發展的原則。統籌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和不同區域開發區的發展,針對各級各類開發區的不同特徵,採取靈活的政策措施,引導和推進開發區分工協作、以強帶弱、資源共享、聯動發展。
(三)功能定位。國家級開發區要完善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功能,培育產業集群,轉變為綜合性開發區,成為全省開發區加快發展的領頭羊。依託老工業基地或資源型城市的省級開發區,要逐步向專業性開發區轉變,成為當地大型骨幹企業發展升級和中小企業協作配套的主要空間載體。其它省級開發區要突出主導產業、發揮比較優勢,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工業集中區要突出當地產業特色,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
(四)發展目標。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年增長幅度應高於全省平均水平5―10個百分點,萬元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低於全省平均水平。力爭到2015年,建成年銷售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開發區8個。其中1000億元以上的1個,500億元以上的3個,300億元以上的2個。
二、健全完善管理體制
(五)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甘肅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副省長任副組長,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環保局、省統計局、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研究室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辦公室主任由省發改委分管領導擔任。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統籌規劃、指導全省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協調解決影響開發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並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措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要成立相應的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協調指導開發區建設。
(六)落實管理許可權。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精簡、高效、服務、規範的原則,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明確管理職能。國家級及省級開發區管委會行使當地政府部門經濟管理許可權,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應賦予行政管理和審批許可權。各開發區應有相對獨立的財政管理許可權,實行封閉式管理。工商、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應在開發區設立機構,實行“一站式服務”和限時辦結制。省直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賦予開發區管委會的各項經濟管理許可權落到實處。
(七)實行屬地化管理。開發區所在市州政府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相關規定,負責開發區建設、發展、運營等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編制本地區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指導編制建設規劃,並對規划進行審核。
2.制訂本地扶持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3.建立健全開發區建設發展協調機制。
4.加大政府投入,引導各類資金投資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開發區的產業聚集能力。
5.負責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
(八)明確開發區管委會職責。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州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管理和服務。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組織實施開發區建設規劃。
2.負責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3.負責開發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4.負責開發區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
5.負責開發區內規劃、財政、建設、科技、勞動、安全、人事、環保、統計等工作。
6.負責開發區內企業設立、入駐、審核等工作,協調、管理和服務開發區內企事業單位,指導開發區內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7.定期向市州政府及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報告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情況。
8.承擔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
三、規範開發區的設立及擴區審批
(九)開發區的設立和審批。開發區設立實行兩級審批制度。申請設立國家級開發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開發區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申請設立省級開發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開發區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後,報省政府審批。工業集中區由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批。
(十)開發區的擴區和升級。國家級開發區的擴區和遷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開發區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級開發區的擴區和遷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開發區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後,報省政府審批;省級開發區的升級由所在市州政府提出申請,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四、科學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
(十一)規劃編制的主體。省開發區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省開發區的規劃編制工作。各市州政府負責編制本地區的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
(十二)規劃編制的依據和要求。編制開發區規劃要遵循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綜合考慮區域發展現狀、資源稟賦條件、產業基礎和特色,體現循環經濟發展理念。已有的開發區要修編建設規劃,擬新建或擴區的開發區要編制建設規劃。沒有開發區的縣市區,原則上要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結合當地實際,設立1個工業集中區,為工業發展留有空間。一個開發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主導產業,主導產業的產值應占開發區總產值的70%以上。編制開發區規劃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確保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可操作性。
(十三)規劃的審查和審批。各市州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由市州政府報省開發區領導小組,經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開發區建設規劃(含規劃修編)和工業集中區規劃,經市州政府審查後報省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批。
五、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土地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十四)加快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加強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 參與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儘快形成開發區建設的多元化融資機制。要科學預測發展速度,按照整體規劃、分期實施、滾動發展的思路,高標準、嚴要求、適度超前建設區內基礎設施。
(十五)規範和集約利用土地。開發區用地要納入所在市州年度用地計畫進行單列,占用農用地必須納入所在市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計畫,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土地用途。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要進入開發區或工業集中區。已在開發區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尚未建設的工業項目,應引導其將土地調整到開發區內進行建設。原有分散零星的工業企業要向開發區集中。研究制定開發區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產出強度、容積率和綠化率等標準,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開發區建設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要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將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積極研究制定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措施,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開發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倡導發展生態開發區,鼓勵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和改造開發區。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區內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3號令)的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開發區的建設規劃要對排污總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提出對策措施。對已存在的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應設立專區,集中管理,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標。嚴禁在限制和禁止開發區域特別是生態保護區、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公益林建設區、水源涵養林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等區域內設立開發區。限制在人口密集區的上風向設立以冶金、化工、建材等為主的開發區。
六、扶持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財政扶持政策。省政府設立開發區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省直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開發區的基礎設施、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以及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等重點項目資金。各市州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支持開發區發展,並將開發區新增稅收留成部分重點用於開發區建設。
(十八)用地政策。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支持,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各級各類開發區的土地收益除按規定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支農支出外,剩餘部分原則上由當地政府安排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開發區內工業項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標,由國土資源部門在開發區所在市州範圍內調劑解決,特殊用地在全省範圍內調劑解決。
(十九)產業轉移政策。支持通過多種途徑有序推進省內區域間的產業轉移。對因產業結構調整以及“退二進三”(指城區的二產企業向郊區轉移,利用城區資源發展第三產業)搬遷入園的工業企業,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並按規定處置,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於支持搬遷企業發展和開發區建設。
(二十)科技創新政策。鼓勵開發區吸引各類資本參與科技孵化器建設,加強與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技術改造成效明顯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的,積極組織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並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二十一)融資措施。建立開發區風險擔保體系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發展風險投資,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自願相互擔保融資,建設公共融資平台。積極支持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優先推薦國家政策性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策的優惠貸款支持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發展。優先推薦開發區內的優秀高新技術企業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支持外匯管理部門改進對進出口企業的結售匯賬戶、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外匯管理方式。
(二十二)創新人才管理制度。各級開發區管理部門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公開選拔選聘優秀幹部。建立績效考核制度,職務、工資與績效掛鈎。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對以上創業人員,經管委會審查,不受單位性質、人員編制和進城指標的限制,由公安部門辦理遷移、落戶手續,其配偶、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並在應聘、入學、入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當地城市居民同等對待。
(二十三)完善服務體系。鼓勵國內外和省內外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技術服務中心、職業培訓中心、物流中心、採購中心、運營中心、信息網路中心等公共機構,努力搭建服務平台。積極引進和發展專利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產權交易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中介機構,完善開發區服務體系。
(二十四)建立激勵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經濟發展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開發區投資環境考核辦法,建立以開發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節能減排、財政收入等指標為主要內容的考核評價體系。省上每年對開發區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開發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發展緩慢的開發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通過有關程式予以撤銷。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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