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24日公布的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房地產業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帶動作用,用足用好國務院支持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住房消費與房地產開發,加快推進以棚戶區改造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
(一)加快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和“聯審聯批”制度,簡化審批程式,改進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實現項目審批、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一站式”服務,確保符合規定的項目隨報隨批,及時開工建設。
(二)切實用好國家政策性貸款。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合作,協調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進一步加大貸款發放力度,對“紅線”外與棚戶區改造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且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規劃並同步報批的,給予信貸支持。充分利用農業發展銀行甘肅省分行網點多、資金使用靈活、綜合成本低的優勢,積極支持涉農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大力推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中央預算內投資可用於政府集中購置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礎設施投資、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可統籌用於貨幣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用足用好國家棚戶區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貨幣化安置優於實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與商品房之間的通道。通過貨幣補償、組織棚改項目區的居民自主選購商品住房或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異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要通過組織房交會、團購等方式,實現房地產企業與棚改項目區居民有效對接,便利居民自主選購商品住房。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購機制,推動存量商品房轉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
(四)最佳化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建設條件。對人口密度較大城市中心區域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在城市規劃允許的前提下,規劃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依法適當提高容積率,放開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的戶型和面積限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五)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要應保盡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強規劃引導,推進“多規合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規劃、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合理確定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規模,對落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務所需用地應保盡保。商品房開發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要研究制定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允許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將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為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對列入當年和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計畫的建設用地,各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審批許可權隨報隨批。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落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畫,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六)切實做好徵收補償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房屋徵收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對拒不執行房屋徵收決定,影響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進度的,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裁決執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徵收機構,理順管理體制,充實管理人員,確保徵收工作順利進行。
(七)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國家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和政策性貸款,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和運營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要根據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際情況,擴大融資渠道和融資範圍,加大市場化運作力度,重點要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配置信貸資源,積極支持符合信貸條件的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建設項目。繼續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鼓勵各市州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建設項目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八)加強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動態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繼續落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半月報告、每月分析”制度,隨時掌握情況,加強日常調度,及時解決問題,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實行季度通報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計搶抓時間節點,倒排工期,瞄準目標任務,抓投資、促進度。用好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度促進投資進度和項目建設速度。
二、多措並舉,鼓勵引導居民住房消費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購。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各地房地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對商品房開發項目套型、面積限制,取消居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購買套數、提供一定年限內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限制,鼓勵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費。
取消對境外個人、境外機構的購房限制。鼓勵住房需求比較集中的單位團購商品住房、職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滿足職工住房需求,改善職工住房條件。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房屋時間,以房屋買賣契約訂立時間為準。個人購買、銷售住房涉及其他稅收的,按國家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十)改進住房信貸政策。鼓勵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省房地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利率水平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十一)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適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憑無房產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3年內購房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貸款本息,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或貸款餘額。
全面落實異地貸款政策。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工作,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減輕繳存職工購房成本。
三、改革創新,激發市場活力
(十二)不斷完善政府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經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台的,要根據市場開發主體、消費者、中介服務組織的需求不斷完善,為租賃市場提供高效、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出租人可隨時發布出租房屋的區位、面積、戶型、價格等信息,承租人可發布租賃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實現在平台上對接;提供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明確提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提供方便,公布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等信息。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契約網上登記備案,方便民眾辦事。
(十三)積極培育經營住房租賃的中介企業。各市州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支持經營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融資渠道,鼓勵成立經營住房租賃的中介企業,通過長期租賃或購買社會房源向社會出租;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裝修改造後,向社會出租。要提供專業化的租賃服務,積極引導從事中小戶型、中低價位的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十四)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房源向社會出租。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變經營方式,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長期持有部分房源,用於向市場租賃;也可以與經營住房租賃的企業合作,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專業化的運營模式。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賃市場,或者轉成租賃型的養老地產、旅遊地產等,並享受相應行業的優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地域優勢,研究出台支持養老地產、旅遊地產加快發展的具體措施。
(十五)支持從租賃市場籌集公共租賃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方式,把適合作為公租房或經過改造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存量商品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從實物保障為主轉向建設和租賃補貼並重。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按規定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貨幣化租賃補貼。
(十六)引進國內知名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市州政府要繼續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實力雄厚、創新能力強、資質水平高的國內知名企業在本地落戶,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房地產市場主體和產品多元化,拉動房地產投資和消費。要進一步提高房地產業項目的品質品相,以優美的環境、完善的配套設施、優質的服務滿足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進產業鏈形成。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材、建築、裝飾裝修、家具家電等上下游企業的合作,延長產業鏈條,促進經濟發展。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金融企業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滿足資質良好、誠信經營企業的信貸需求,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與發展後勁。
(十八)支持地方房地產企業最佳化重組。各市州政府要鼓勵有資信實力和品牌優勢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兼併、收購、重組等方式,開展規模化開發和集團化運作,不斷提升市場競爭能力、後續發展能力。對具備轉讓條件的開發項目,允許企業以投資、入股或轉讓方式進行合作,支持企業跨區域、多元化和品牌經營。
四、強化服務,全面落實各市州政府的主體責任
(十九)加強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研判。各市州政府要組織力量對本地區房地產業發展現狀全面調查摸底,認真分析供求關係,合理確定住房建設和用地供應規模,加強房地產市場形勢的分析研判。要加強政策研究,緊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出台有利於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落實穩控房地產市場主體責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主體責任,發揮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及時協調解決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快推進以棚戶區改造項目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確保完成年度責任書確定的任務。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歷年結轉續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合理調整住房保障標準,創新保障措施,積極探索用貨幣化模式解決住房保障問題的新路徑,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準入條件,健全退出、監管、後續管理機制,保證政府公共資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一)加強重點開發項目協調服務。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建設、金融等行業信息服務平台,重點監測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大型房地產開發樓盤、城市綜合體等重大項目進度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情況。凡金融部門貸款支持的項目,政府配套的基礎設施要及時跟進。要加強對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規模較大樓盤和城市綜合體項目建設的定期監測分析,及時掌握情況,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促其發展壯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共享和預警預報機制。各市州政府要組織統計、房地產、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商品房交易、土地供應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提供統計數據,不斷提高統計質量。要整合資源、增加投入,在市州城鄉建設(房管)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信息平台;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房地產信息平台,依託房地產管理的業務系統,將分散於房地產開發、交易、租賃登記備案、權屬登記等管理環節的市場信息有機整合起來,納入與房地產市場發展相關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統,形成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市州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的分類、分區域、分結構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
(二十三)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項目審批進度。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全部取消,建立規範高效的開發項目審批流程。房地產等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招標制改為備案制,規範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向房地產企業強制性指定產品,規範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程式,取消各部門搭車審查行為。對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十四)清理規範各項收費。各市州政府要加強收費公示公開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將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在其網站和收費場所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釐清房地產開發企業各項收費項目,規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費,嚴禁搭車收費。對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級建設和監察部門要共同建立違規收費舉報平台,對國家已明令禁止仍繼續收費或變相收費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改、財政、監察要聯合依法嚴肅查處,切實制止亂收費行為。
(二十五)強化責任考核。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半年和年終考核。省政府與市州政府簽定的責任書考核,要對市州所轄本級、縣市區列入責任書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抽查覆蓋率不低於60%,對未完成責任書規定任務的市州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問責。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也要制定考核辦法,以責任促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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