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經2023年8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23】14號
《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經2023年8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經2023年8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信息2023年8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
各城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租房,促進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負主體責任,要確定發展目標,出台落實土地等相關支持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建立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領導和推進機制,並加強對保租房規劃、建設、出租、運營等全過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是內蒙古自治區為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而頒發的檔案。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地點 內蒙古自治...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建立長效住房保障機制,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
2022年2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內容解讀 《指導意見》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構建多...
按照因地制宜、分區施策原則,各區要合理規劃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規模、空間布局、節奏時序,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畫。(二)明確保障對象,促進供需適配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要求,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城鎮面貌“三年上水平”,有效解決中低收入民眾的住房困難,...
各縣區政府、相關開發區、市直部門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從而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實行責任追究。三、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保障市場有效供給 (十一)合理調節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
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根據轄區經濟適用住房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等情況,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市政府根據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
(一)強化住房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環保和財政等部門,科學編制住房保障專項規劃,明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空間布局、配套市政設施建設等規劃內容;合理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區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
沒有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和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建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申請保障性住房中央和省建設補助資金、基礎設施配套...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寧德市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的通知》(建保[2010]91號)檔案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部署,結合本市住房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在房源籌集環節,重點圍繞建設、購買、租賃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排查廉政風險點。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規劃計畫編制執行符合實際需求情況;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價格確定、建築材料設備選用、工程質量...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並對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並會同市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物價、...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面向社會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退出、上市交易和監督等管理。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並對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