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09年11月6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規範管理服務,促進自主創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發區實行“一區多園”模式,是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製造業、高附加值服務業為主的綜合性產業園區,是發展循環經濟、培育產業集聚、擴大對外開放的示範園區,是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開發區內從事投資、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對開發區的管理和發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重點支持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的能源、交通、環保和其他公用設施應當納入專項規劃和計畫。
第五條 開發區實行國家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發展環境,並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創新。
第六條 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部門經濟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領導、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門的職權。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依法制定開發區發展的各項管理規定和鼓勵招商引資、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據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事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高新技術、先進技術項目及企業認定的申報和審核;
(六)組織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的規劃、
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科技、勞動、安監、人事、環保、統計等工作;
(八)指導協調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設在開發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開發區擴大管理範圍或者調整區位,應當按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第十三條 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根據批准的發展規劃和土地用途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為開發區安排土地供應計畫。
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開發區可按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並依法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出讓等有關工作,土地出讓收益應當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開發區建築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辦理施工審批。
第十七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國家規定的各類優惠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各項扶持和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重點引進和開發下列先進技術或者高新技術:
(一)與產業升級、發展新興產業或者新產品有關的;
(二)對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換代有促進作用的;
(三)產品外銷或者能夠替代進口的;
(四)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先進的;
(五)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先進技術或者高新技術。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進入園區。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發展需要,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可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城鄉統籌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再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錄用員工及職業培訓提供服務,為開發區城鄉勞動力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091127(批准時間)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建於1993年,2002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甘肅省唯一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十多年來,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不斷最佳化投資環境,積極探索新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全區重點指標呈高位增長態勢,2008年經濟區實現技工貿總收入401億元,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三年保持兩位數增長,增幅位居全市前列,部分指標增幅居全省前列。預計到2010年實現技工貿收入突破1000億元發展目標。為促進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蘭州市委、蘭州市政府從我市實際出發,先後出台了《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經濟區和安寧區管理體制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決定》(市委〔2003〕24號)、《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決定》(市委發〔2005〕38號)等檔案,促進了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快速發展。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條件的成熟,現在有必要把這些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同時,經濟區通過十多年的探索創新,積累了好的經驗和成功做法,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固定下來,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對經濟區自身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更需要用法規的形式予以規範。再是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否已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國家商務部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這對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全國54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中的綜合排名影響很大。因此,儘快制定出台與之相適應的《條例》已成為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制定《條例》是加快經濟區發展的迫切需要。進入本世紀以來,國內外形勢發生了和正在發生著日益深刻的變化,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國際合作領域拓寬,生產要素流動加劇,科技競爭日益激烈,我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甘肅省唯一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我市對外開放的視窗,是改革的實驗田、發展的加速器。一方面,在進行國內外經濟合作、技術交流和產業承接中,必然要建立廣泛的經濟技術合作關係,為了調整、保障和促進這種關係的發展,必須有相應的法規作為依據;另一方面,要使經濟區的發展速度、發展質量與其定位相適應,就需要有體現其特點、適應其發展的配套法規明確其法律地位。因此,制定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符合經濟區發展實際的《條例》,是實現經濟區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條例》是理順經濟區管理體制,推進經濟區依法行政的需要。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領域不斷拓寬,發展環境日趨最佳化。經濟區管委會所承擔的社會職能也越來越廣泛,涵蓋了政府部門的許多領域。如何理順與政府職能部門的關係,既要在政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管理好經濟區的公共事務,又要協調好“條條”與“塊塊”的關係,行使好管理經濟職能,這是經濟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從目前發展來看,經濟區的主體地位、職能許可權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經濟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經濟區政策的延續性沒有法律依據,這已成為經濟區發展的制約因素。經濟區要在未來的競爭中加快發展,就必須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通過制定一部比較穩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來保障經濟區內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規範經濟區的發展方向,加強對經濟區的管理,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服務,才能促使經濟區走上又好又快的規範化發展軌道。
(三)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是目前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目前,由於國家尚未出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經濟區的地位無法獲得法律層面上的保障。2005年3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明確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2009年5月1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09〕44號),對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今後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54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已有40多家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到目前為止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過10家,且都在通過努力,積極制定地方性法規,更好地適應其發展要求。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近年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在我市兩會上提出議案和提案,建議制定《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也積極要求通過地方立法規範在管理體制、管理許可權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多次調研之後,將《條例》列入《蘭州市人大常委會2007—2011年地方立法規劃》。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畫的要求,經濟區管委會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廣泛地調研和論證,並於2008年5月,組織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的有關人員對西安、南寧等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立法情況和實際管理情況進行了考察。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後,市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論證和審查,多次召開部門協調會,對一些較突出的問題專門徵求市建管委、國土局、規劃局、房產局等部門的意見,並邀請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專門委員會及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人進行指導,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全面修改,於2009年5月21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議案。
今年(2009年)6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審了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草案)》的議案。與會組成人員普遍贊成儘快出台。同時,大家還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同志一起,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草案建議修改稿。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工委組織召開了由經濟區相關職能部門、區內企業代表和由市發改委、財政局、建管委、國土局、規劃局等20多個部門負責人以及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商務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部分立法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廣泛聽取和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在認真研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提出了草案修改審議稿,提交9月2日上午召開的法制委員會會議逐條逐款進行審議。《條例》按照法制委員會的意見修改後,經10月29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最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審議。由於《條例》吸收了常委會兩次審議意見,經過多次論證,數易其稿已基本成熟,在這次會議上經表決獲得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在《條例(草案)》的制定過程中,由於國家還沒有制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律,所以立法主要參照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09〕44號)、《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決定》(市委發〔2005〕38號)、《蘭州國家級開發區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蘭政發〔2005〕103號)和針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規劃建設、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一些政策規定。此外,還參考了部分兄弟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條例》從指導思想上主要把握了四個原則:一是有利於提升經濟區的經濟總量;二是有利於協調處理“上下左右”的關係;三是有利於發揮經濟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四是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理念。同時,還結合蘭州經濟開發區的實際,強調了可操作性。《條例》不分章,共二十八條。
(一)關於對經濟區的發展定位。根據國辦發〔2005〕15號關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三為主兩致力一促進”(以提高吸收外資質量為主,以發展現代製造業為主,以最佳化出口結構為主,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致力於發展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轉變)的發展方針和甘政發〔2009〕44號對全省開發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的要求,《條例》第二條對經濟區的發展定位表述為:“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區實行‘一區多園’模式,是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製造業、高附加值服務業為主的綜合性產業園區,是發展循環經濟、培育產業集聚、擴大對外開放的示範園區,是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特定區域”。這樣規定,既是對經濟區多年來成功經驗的總結,也是對經濟區發展的功能定位和目標要求。既突出了經濟區的產業的特點,又明確了經濟區的發展優勢。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根據發展較快的外省、市經濟區的成功經驗,《條例》對經濟區多年實際形成的“一區多園”模式予以肯定,這樣做有利於經濟區根據發展的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區域範圍。如將現有區域法定化,既有礙於法規的穩定性,又不利於經濟區今後的發展。所以,《條例》第三條規定“開發區內從事投資、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三)關於優惠待遇。關於優惠政策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與之相關的政策,大多是動態的、可變的,穩定性相對不足,涉及稅收產業方面的優惠政策,許可權又不在地方。因此,我們在《條例》中對具體優惠政策沒有一一列舉,而是原則性地提出“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各類國家規定優惠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各項扶持和鼓勵政策”。
(四)關於經濟區的管理機構及職責。經濟區設立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各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普遍作法,也得到了國辦發〔2005〕15號的肯定和提倡。因此,《條例》第七條對此作了規定,並依法在第十條設定了管理委員會的九項職權,其目的是明確職權和責任,在法律上給經濟區管委會一個明確的主體地位,賦予其必要的管理職權,使管委會能集中精簡、靈活高效、親商務實地做好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各方面協調服務工作,防止推諉扯皮,減少層次,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五)關於經濟區的規範管理。發展需要規範管理,經濟區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規範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從土地利用、建設管理、投資方向、財務管理、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方面對經濟區管委會和經濟區入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管理、投資、經營及其它相關活動提出了規範管理的要求,以促進經濟區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六)關於法律責任。考慮到經濟區行政管理領域中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國家與地方相關立法均有明確規定,故在本《條例》中只設定了二十六、二十七兩條罰則,一是對行政相對人違反禁止行為的,由經濟區管委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二是對經濟區管委會和經濟區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不同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不同的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如有不妥,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9年11月6日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組織人員進行了研究,徵求了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省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等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及立法顧問的意見,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和立法顧問進行實地調查和研究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該條例又逐條進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可操作性較強,具有一定的蘭州地方特色。制定該條例對於進一步理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制,推進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行政,促進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快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9年11月5
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4日對《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進行了審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認為,該條例基本成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經法制工作委員會11月25日召開會議研究,擬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公民”修改為“個人”。
2、第十條第(二)項關於開發區規劃的組織編制、規劃實施的表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建議由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