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甘肅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2年03月15日發布,自2002年03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2年03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3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請求將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甘政發[2001]13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起580、581號規劃路,南至516、571—1號規劃路和甘肅農業大學北側,西至530號規劃路,北至502、511號規劃路。規劃範圍總用地9.53平方公里。
三、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蘭州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用地應符合已批准的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