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青海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7月03日發布,自2000年07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7月03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7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申報西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青政〔1999〕8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在西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上建立的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東、西兩片,東片北至果洛路,南至南山路、鳳凰山路,西至湟中路、享堂路,東至民和路;西片北至海晏路,南至解放渠,西至海湖路,東至新寧路。東、西兩片規劃範圍總用地4.4平方公里(其中東片用地2.4平方公里,西片用地2平方公里)。
三、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西寧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