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貴州(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貴州(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13日發布,自2000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貴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黔府呈[1999]2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貴陽市南郊,北起貴陽紡紗廠、黔江機械廠,西從壯渡橋沿南明河到馬場,東沿華烽電廠、動力機械廠至小黃河邊,南至花溪區寬寨,規劃範圍總用地9.55平方公里。
三、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貴陽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