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簡介,

條例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3號)
  《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四章 金融支持與人才支撐
  第五章 開放合作與輻射帶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和保障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規劃、建設、服務、管理,適用本條例。
  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蘭白自創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蘭州、白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蘭白自創區堅持政府推動、規劃引領、創新驅動、先行先試、開放合作、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蘭白自創區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和制度,健全創新體系,營造崇尚創新、勇於突破、激勵成功、寬容失誤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蘭白自創區建設的組織領導,設立蘭白自創區建設協調機構,制定支持蘭白自創區發展的政策,決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決蘭白自創區建設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蘭白自創區建設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推進工作。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蘭白自創區的建設發展。
  第六條 蘭州、白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是蘭白自創區的管理機關,履行蘭白自創區建設職責,行使省人民政府和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享有人事管理最佳化調整的自主權,實行以聘用制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創新符合蘭白自創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培養、評價、交流機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蘭白自創區建設應當納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各種創新資源,科學規劃產業布局,合理設定產業功能區,形成優勢互補、特色明顯的產業發展格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蘭白自創區發展規劃,作為蘭白自創區建設的主要依據。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與蘭白自創區相關的專項規劃,應當與蘭白自創區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蘭白自創區重點發展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產業,加快發展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套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第十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為蘭白自創區建設和發展預留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增減掛鈎指標等各類相關指標,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保障蘭白自創區發展用地需求。
  蘭白自創區應當集約節約用地,實施差別化土地管理政策,建立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重點支持創新創業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蘭白自創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蘭白自創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留成部分,依法可以作為蘭白自創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二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蘭白自創區規劃建設的協調,爭取國家戰略性項目在蘭白自創區落地,培育和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三章 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蘭白自創區應當建立支持技術創新發展工作機制,加大技術創新經費保障力度,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新局面。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到蘭白自創區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蘭白自創區創建自主創新平台,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共性技術研究和套用研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有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管理中,應當充分發揮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攻關作用,組織實施技術攻關,推動突破產業發展技術瓶頸,取得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十六條 鼓勵蘭白自創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技術研發。
  第十七條 支持蘭白自創區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培育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最佳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並依據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新型研發機構。
  鼓勵蘭白自創區內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建設應當突出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等特點。
  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結合蘭白自創區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轉讓、作價投資等方式向蘭白自創區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或者在蘭白自創區內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蘭白自創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等,共同開展成果套用推廣、團體和企業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加快各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台和分支機構建設,建立成果購買儲備和協同轉化機制。
  蘭白自創區應當促進軍民創新融合,構建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機制、軍民信息和設施共享機制,支持企業承擔國家軍民融合重大專項計畫項目或者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蘭白自創區與其他園區採取一區多園、合作共建、委託管理等模式,加強成果轉化合作交流,實現協同發展。
  第二十二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蘭白自創區應當推進科研管理改革,可以通過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科研機構分類支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等措施,激發創新活力。
  第四章 金融支持與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在蘭白自創區註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在科技金融產品、服務模式等方面的創新。
  第二十五條 蘭白創新驅動基金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基金運營模式,適時擴大基金規模,發展創業投資,重點支持蘭白自創區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創新升級。
  第二十六條 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或者參與投資科技創業投資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蘭白自創區內國有資本可以按照規定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通過資本運營參與創業投資。
  第二十七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蘭白自創區內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信貸業務。
  支持在蘭白自創區內依法設立民營銀行,主要為蘭白自創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蘭白自創區內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鼓勵擔保機構加入再擔保體系,為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信用擔保。
  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擴大科技創新信用擔保業務規模。
  第二十九條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險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等在蘭白自創區內開展金融服務創新,進行科技金融合作,為蘭白自創區內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支持蘭白自創區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加快上市培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
  第三十一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溝通協調,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三十二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以蘭白自創區產業需求為導向,推進人才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使用的人才庫,加強完善戰略性科學技術人才儲備。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機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蘭白自創區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諮詢機構參與創新發展決策諮詢。
  第三十四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對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在社會保障、戶籍辦理、住房、子女入學、配偶隨遷、簽證居留、市場主體登記、創業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支持蘭白自創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對符合條件的系列(專業)設立相應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關係列(專業)高級職稱評審。
  對蘭白自創區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實行特殊人才職稱評價。
  第三十六條 省級人才引進相關項目優先支持蘭白自創區發展,國務院特殊津貼以及省高級人才等津(補)貼享受人員評選優先向蘭白自創區傾斜。
  第三十七條 鼓勵蘭白自創區內企業、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技獎勵資金,對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項目,以及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 開放合作與輻射帶動
  第三十八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蘭白自創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三十九條 支持蘭白自創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園區、跨國公司交流合作,建設離岸創新創業及人才基地,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支持蘭白自創區與國內、省內的其他區域和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四十條 支持蘭白自創區內企業通過申請國際專利、註冊國際商標、境外參展和產品國際認證等途徑,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第四十一條 鼓勵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採取市場化模式,整合或者託管區位相鄰、產業互補的省級高新區或者各類工業園區等,打造集中連片、協同互補、聯合發展的創新共同體,增強蘭白自創區輻射帶動能力。
  支持蘭州新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作為蘭白自創區的政策輻射區,在省級許可權內賦予政策先行先試權。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積極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第四十三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四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實施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
  第四十五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仲裁、侵權查處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支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
  第四十六條 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專業調解機構完善調解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及時妥善化解各類糾紛。
  第四十七條 蘭白自創區應當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責任。
  蘭白自創區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財政科技資金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建立區別於其他領域的評價監管機制,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對探索性強、前沿引領性高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人和項目管理單位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蘭白自創區績效評價考核機制,提高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以及業績考核權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甘肅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條例明確,蘭州、白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蘭白自創區的管理機關,履行蘭白自創區建設職責,行使省人民政府和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享有人事管理最佳化調整的自主權,實行以聘用制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創新符合蘭白自創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培養、評價、交流機制。
《條例》規定,蘭白自創區重點發展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產業,加快發展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套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蘭白自創區應當建立支持技術創新發展工作機制,加大技術創新經費保障力度,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新局面。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到蘭白自創區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
《條例》明確,蘭白創新驅動基金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基金運營模式,適時擴大基金規模,發展創業投資,重點支持蘭白自創區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創新升級。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或者參與投資科技創業投資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蘭白自創區內國有資本可以按照規定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通過資本運營參與創業投資。
《條例》規定,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蘭白自創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蘭白自創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園區、跨國公司交流合作,建設離岸創新創業及人才基地,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支持蘭白自創區與國內、省內的其他區域和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條例》明確,蘭州市、白銀市人民政府和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積極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蘭州、白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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