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辦法

《甘肅省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辦法》在1991.09.25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開發區,下同) 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國發〔1991〕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科委批准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優惠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開發區內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蘭州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開發區辦公室的批准檔案驗收;
(二)開發區內企業經蘭州海關批准,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支持企業興辦開發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三資”企業,鼓勵企業開發利用本省資源和發揮科技優勢出品創匯。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三)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外都免徵出口關稅。
(四)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五)開發區內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產品生產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進口儀器和設備,憑開發區辦公室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經蘭州海關審核後,免徵進口關稅。
第四條 外商可委託親友或其他代理人在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對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的中介人按照《甘肅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企業自有資金占貸款數額的比例可給予適當放寬的照顧。
第六條 開發區內企業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第七條 開發區內企業的科研、開發項目可以按同等優先原則,列入各級火炬計畫、攻關計畫、重大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重大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基礎理論研究與軟科學研究計畫以及有關部門的專項開發計畫,並獲得相應的資金支持。
第八條 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不論企業自籌或貸款建設均應優先納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並簡化手續,安排施工。
第九條 對開發區內企業計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時,所得稅的基數仍按55%計算。繳納“兩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開發區辦公室報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減免。
第十條 開發區內企業上繳地方的各項稅款從一九九一年五年內全部返還開發區,用於開發區建設。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減征或免徵的稅款,統一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財政部門和開發區辦公室監督專項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開發。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企業留用的折舊基金應主要用於儀器、設備的更新和技術進步措施。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企業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各項指標達到同種進口產品的水平,並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經省科委報經國家科委審定後,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並按現行進口管理辦法控制進口。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個別產品外,價格一律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隨行就市。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聘用的退職、辭職、停薪留職或社會閒散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工資,工資標準由企業自定,從應聘之日起發給。從蘭外和國外聘用的科技、管理人員,在戶口、住房、子女入學、工資和其他待遇上按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由企業自定,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企業從業人員在勞保福利、任職資格和職稱評聘、晉升及其它待遇上,可適當放寬條件,具體辦法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開發區內企業經批准建立在開發區外的產業基地,五年內可適用本辦法,並在限期內完成向開發區內過渡。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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