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幾點說明在1993.03.19由國家科委, 國家體改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幾點說明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國家體改委
- 頒布時間:1993.03.19
- 實施時間:1993.03.19
為深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改革,促進高新技術與其他生產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於1992年11月發布了《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92)國科發改字796號,以下簡稱《規定》〕,以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股份制試點工作。《規定》執行情況是好的,但一些地區在實踐中也遇到了若干問題,希望進一步明確政策界限。現就幾個有普遍性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原有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稱原企業)改組成立的公司。依照《規定》新創辦的公司和由原企業改組成立的公司投入運行後,均須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認定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才能執行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新創辦的公司按國發〔1991〕12號檔案規定的政策執行;原企業改組成立的公司執行國發〔1991〕12號檔案規定的稅收政策的起止期限,原則上從原企業開始執行該項政策之日算起。
二、關於單獨發起人
《規定》第五條規定,原企業改組為公司時,如果原企業為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經批准可作為公司的單獨發起人。這裡所稱的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其淨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含3000萬元)人民幣,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的企業。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須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報國家科委核准,持核准證明到公司審批機關申請作為公司的單獨發起人。單獨發起人核准證明由國家科委體改司代委出具。
三、關於產權難以界定的資產的處置
《規定》第七條規定,原企業改組為公司時,對產權一時難以界定的資產,可暫以法人股的形式投入公司,並予以管理。應建立相應的組織予以管理,保證其享有與其他股份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管理形式及管理辦法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四、關於高新技術作價入股
《規定》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作價入股,須有國家科委或其授權部門核准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這裡所稱的技術評價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由其負責審查要求作價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等。
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為取得公司發起人資格而向公司轉讓的高新技術成果,也須經上述技術評價機構確認符合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作價評估時,應綜合考慮成果的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及成果持有者對公司享有的權益和責任。
五、關於獎勵個人股
《規定》第十一規定,原企業改組為公司時,經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及原企業在冊員工決議通過,企業可用個人股形式獎勵對創辦原企業有顯著貢獻的本公司科技人員。對此應理解為,如果原企業的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形成的過程中,部分科技人員的技術、智力投入起了重要作用,本著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給予重獎的精神,在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可以將該資產的部分產權,以個人股形式對有關科技人員給予獎勵,但此類股份總額以相當於原企業淨資產中無形資產的30%為最高限。這裡所稱有顯著貢獻的科技人員,是指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生產銷售等領域內做出了突出成就,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技人員。在實際執行中,應進行民主評議,嚴格掌握該股份的發放範圍,不搞人人有份;具體方案經原企業在冊員工會議決議通過後,報原企業主管機構審批。
凡屬上述獎勵性質的個人股不得轉讓和交易,有關事項應當載入公司章程。員工離開公司時,其所持上述獎勵股按公司章程處置。
六、關於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作為公司發起人的申報程式
符合《規定》要求的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要求作為公司發起人,可向公司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改委和科委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改委和科委初審後聯合報國家體改委、國家科委批准。
七、關於實施細則的制定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可根據《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體改委要根據《規定》和本說明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科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