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注意事項,其他解釋,術語變形,術語換算,價格計算,國內費用,術語比較,案例分析,風險控制,公司選擇,提單選擇,索賠關係,保險選購,相關比較,術語選擇,報價細節,權益保障,價格公式,防範措施,
相關知識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
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根據INCOTERMS 2010,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
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
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上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
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
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
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無義務。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
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契約。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
裝運港船上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起;及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見b六費用計畫。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
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
關稅、
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
裝運港船上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
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
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契約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
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
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契約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
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
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
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
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
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國際貿易術語2010年解釋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
義務劃分
按照國際商會對術語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義務
(1)在契約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
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
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
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
租船或
訂艙,支付
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
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契約規定支付貨款。
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
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貨櫃倉庫)、
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3)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注意船貨銜接問題。為了避免發生買方船到而賣方未備妥或賣方備妥貨物而不見買方載貨船舶的情況,買賣雙方必須相互給予充分的通知。如賣方及時將備貨進度告知買方,以便買方適時租船訂艙。買方租船訂艙後也應及時將船名、航次、預計到達裝運港的時間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交貨準備。
(4)當使用貨櫃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貨櫃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5)賣方裝船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
投保手續。
(6)根據INCOTERMS 2010,FOB、CFR和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界限由“船舷”改為“船上”,這種修改更符合業務實際操作情況。
其他解釋
《1941年美國
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
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契約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
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
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其
進口單證的
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術語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
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
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
船艙並承擔包括
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契約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
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加以明確。
術語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2.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4.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5.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6.CFR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價格計算
FOB={{1-[
退稅率/(1+
增值稅率)]} x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現匯買入價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另外:如果您的產品有出口關稅,FOB價是這樣計算的。
FOB美元價=[FOB人民幣價格×(1+
關稅率)]/美元現匯買入價
一般它高於
現鈔匯價,這是因為外幣現鈔一般不能在本國流通。
只要您不把美元換成人民幣,會計都是按
中間價拆算成人民幣記賬的,如果換成人民幣則銀行是按現匯買入價來算的。
買入價就是銀行收取外幣時願意支付的價格。
國內費用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
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
貼現利息、手續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術語比較
Incoterms 2010
| 貿易術語 | 買賣契約 | 交貨地點 | 裝貨 | 風險轉移 | 出口許可和清關 | 跨境運輸 | 跨境運輸保險 | 費用 | 交貨通知 | 運輸方式 | 交貨單據 | 替代術語 |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CFR | 賣方 | 裝運港船上 | | 裝運港船上 | 有義務 | 有義務 | 無義務 | 交貨前加運費 |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 海運或內河 | 有義務 | CPT |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 | 買方 | | | 裝運港船上 | 無義務 | 無義務 | 無義務 | 交貨後除運費 | | | | |
| CIF | 賣方 | 裝運港船上 | | 裝運港船上 | 有義務 | 有義務 | 有義務(最低險別) | 交貨前加運費和保險費 |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 海運或內河 | 有義務 | CIP |
[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 | 買方 | | | 裝運港船上 | 無義務 | 無義務 | 無義務 | 交貨後除運費和保險費 | | | | |
| CPT | 賣方 | 賣方指定承運人 | | 貨交承運人 | 有義務 | 有義務 | 無義務 | 交貨前加運費 |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 任何運輸方式 | 有義務 | |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 | 買方 | | | 貨交承運人 | 無義務 | 無義務 | 無義務 | 交貨後除運費 | | | | |
| CIP | 賣方 | 賣方指定承運人 | | 貨交承運人 | 有義務 | 有義務 | 有義務(最低險別) | 交貨前加運費和保險費 |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 任何運輸方式 | 有義務 | |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 | 買方 | | | 貨交承運人 | 無義務 | 無義務 | 無義務 | | | | | |
D組(到達) | DAF | 賣方 | 本國邊境指定地點 | 將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貨物交買方 | 貨交承運人 | 有義務 | 運至邊界 | 無義務 | 交貨前加運費 | 給予貨交承運人通知 | 在陸地邊界交貨的任何運輸方式 | 有義務 | |
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裡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裡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
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風險控制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
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
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
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
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採用的是FOB的
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
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
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契約,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後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
價格術語下,儘管
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託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
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
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公司選擇
在實踐中,由於未經
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於現實中往往
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後,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於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
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採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後打贏官司後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託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
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託運人可以要求籤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提單選擇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願選擇
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
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契約關係,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
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
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
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
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託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
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託運人記載。由於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
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託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託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託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
提單上的託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於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於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或委託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後,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後想辦法將公司註銷或歇業,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並使損失得到彌補。
索賠關係
無單放貨的事實,是確定向
提單簽發人或承運人進行索賠的前提。實踐中,往往要蒐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不容易,尤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證據規則對原告的證據要求非常高,所以要蒐集到無單放貨的證據往往有很多難度。證明到哪一步才算無單放貨的事實成立,需區別情況,分別對待的。筆者認為,以下幾種途徑是可供考慮和選擇的。第一,是調查貨櫃的周轉狀態,即在無法證明(但有合理的理由懷疑)無單放貨的情況下,最為有效的捷徑是向相關的船公司調查裝貨的貨櫃是否依然在目的港或已被啟封處於周轉狀態。一般說來,相關的船公司對於其特定的編號的貨櫃的周轉狀態都有相應的記錄,通過律師或法院調查,一般能調查得到。一般說來,在cy to cy(整箱交貨)的情況下,箱子已啟封處於周轉狀態,可以初步證明無單放貨,除非船公司能證明經合理催告無人提貨,將箱內貨物在目的港處於合理的保管狀態,但此時舉證的責任在船公司或
提單簽發人一方。第二,是直接憑提單到目的港提貨。這是最為有效的證明無單放貨的途徑。在憑
正本提單到目的港無法提到貨的情況下,應要求港口當局或船公司在當地的代理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說明貨已被提走。而如果目的港在中國境外的,則應到中國駐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託的公證機構申請對已放貨證明的認證(公證),因為從法律上講,對於來自於國(境)外的證據,只有經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中國委託的公證機構認證(公證),才能在中國的法院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第三,當然是由
提單簽發人或實際承運人,出具證明,承認貨已被放掉。但這種做法可能性較小,因為往往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不願將自己置於可能被訴的境地。但也有可能對於一家有實力的講信譽的船公司來講,會如實告知。此時的可能情形是船公司放貨時,提貨人出示提單的複印件或副本,且提供了一家有實力的銀行出具的
保函,故即使被訴,也能得到追償。當然在確定無單放貨的途徑時,不僅僅局限於上述這些。
保險選購
對於
出口運輸來說,貨物運輸保險必不可少。為了防範在走出國門時遇到的各種風險,王先生建議最好投保
貨物運輸保險。相對於以往昂貴的費率,繁瑣的操作來說,貨物運輸保險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時代,不僅費率普遍下降,操作過程也大大簡化,王先生介紹說,網際網路發展迅猛,一些經常在網上處理業務的外貿人員會選擇線上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在實際投保
貨運險時最好先對比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擇優選取。
相關比較
FOB與CIF在出口中的風險比較與規避方法
在
出口業務的FOB契約中,有些
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採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出通知,要求採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並希望出口企業過採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的訊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儘量採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准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
提單必須委託經外經貿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
貨代企業出具
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
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
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
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中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到底採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
對外貿易業務中用以確定
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
裝運港交貨的FOB、CIF和
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於採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後,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
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採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
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統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後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生。其實,有關
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後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並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於防範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術語選擇
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或
CFR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契約(買賣契約、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契約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三、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以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並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四、選擇
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採用
貨到付款或托收等
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儘量避免採用FOB或
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契約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
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採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
賣方利益險。
五、即使採用
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託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
提單要以買方作為託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契約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註明託運人為買方。賣方
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的是買方,買方作為託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
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後提交的提單註明買方為託運人。但結匯時因
單證有
不符點,被銀行拒付並退單。
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託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契約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託運人並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託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契約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契約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託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託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託運人為好。
報價細節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
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
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
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
提單;
(4)應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其它
單證。
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並按契約規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於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隻,或指定的船隻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產生的一切
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確定為契約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
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權益保障
在 FOB 的情況下,如何保障
出口方的權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應該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一些當事方:
1.出口方;
2.進口方;
3.貨代(目的港貨代,裝貨港貨代。很多情況下是國外的貨代在中國有辦事處)。
4.中間方(貿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況下,經過出口方與進口方的談判後,進口方下單給出口方,並約定交貨期,包裝,檢驗,當然包括貨代資料。
2》在收到定金之後,出口方安排生產。根據生產進度,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貨代資料開始訂艙。注意:出口方聯繫的是裝貨港的貨代。
3》裝貨港的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是不能確定放SO給
出口方的。他必須將該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貨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會跟實際收貨人(進口方)聯繫,(因為實際與貨代簽訂契約的是收貨人與目的港貨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與貨代,因為運費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貨人的確定之後,目的港的貨代給裝貨港貨代確認,可以放SO給出貨方。這樣,裝貨港貨代就放SO給出貨方。
5》出貨方準時裝貨,在支付FOB費用之後取得
提單(貨代提單或者船東提單)。
6》出貨方將出貨檔案copy給收貨方,以便讓收貨方及時支付訂單餘款。在收到餘款之後,出貨方將出貨檔案快遞給收貨方以便
清關取貨。
問題會出現的環節與解決方案:
A:客戶在收到目的港貨代關於
訂艙的通知後,不予確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貨方自然無法出貨,因為沒有SO。那么由此給
出貨方產生的費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貨方與收貨方簽訂契約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可能發生的此問題,以避免該問題發生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比如收貨方認為這個單不需要那么早到達,或者說市場銷售不理想.....無數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時交貨)。
B:無單放貨的問題。這是很麻煩,風險也是很大的。即,收貨方在沒有
提單(正本或電放提單)的情況下要求貨代放貨。那么
出口方的權益將受到很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一定要記得在提單上面的Consignee處寫: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寫實際收貨人的資料。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當然,在實際的提單上面,出口方要背書的。還有,在
出貨後,可以隨時查詢此
船期,貨物的情況,跟進此貨物。
C:更恐怖的:貨到目的港,收貨人不支付貨物餘款(拿不到提單),提不到貨。出口方的權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脅。在超過 港口 規定的免倉期後,將收取昂貴的滯期費(前提是收貨方還要貨),要是超過一定期限無人提貨的話,該貨物將在目的港碼頭被政府或沒收,或銷毀,或變賣。
第一:在貨物上船後,一定要及時拿到出貨檔案並copy給收貨人,要求對方及時支付餘款。
第二:跟蹤船期,在到港前,千萬要提醒客戶付款。並且通知貨代該情況,以免在問題發生後,不能及時解決。
第三:到港後,若收貨方還是沒有意向支付餘款(風險在即),要馬上擬定解決方案。
第四:超過規定的期限,在當地政府作出決定之前,出貨方必須解決該問題,否則,此貨將沒有了。
建議:a:跟貨代保持良好關係;b:如果出現無人收貨的情況,可以委託他人領取貨物。只要有
提單就可以收貨。這裡也反映了CONSIGNEE 處寫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貨方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那就委託貨代變賣貨物,這樣至少還可以收回一點點了,要不然的話,就要虧大了。
價格公式
對於工廠: FOB={{1-[
退稅率/(1+
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匯率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對於外貿公司: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收購價}+ 利潤}/現匯買入價
或:
FOB={{1-[退稅率/(1+ 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收購價}/[現匯買入價*(1 +利潤率)]
防範措施
D/P付款方式下籤FOB出口的七大技巧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徵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
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4、採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
商業單據的
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採用
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意要採用遠期D/P,則後果自負。
5、D/P付款方式下籤FOB
出口契約,保險由買方辦理。為了貨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
賣方利益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負責辦理此項業務,保險費按所投保險險別正常費率的25%計收。投保後,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6、賣方預收一定的押金,金額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業可在收到押金後發運貨物,並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餘額部分委託
銀行托收。若托收金額被拒付,出口人可將貨物運回或轉售,而從已收款項中扣除發生的損失費用。若採用此辦法,通常在契約中規定:“裝運貨物以
電匯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其餘部分採用托收憑
即期付款交單。”
歐美國家使用商業信用比例高但壞賬率卻很低,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信用風險。其風險防範措施主要是上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託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目前我國
外貿企業對此三種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簽FOB
出口契約時,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範措施,以確保我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