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匯管制
  • 外文名:Exchange control 
  • 所屬學科:金融
  • 所屬領域:管理制度
  • 套用領域:外匯管理
概念,產生,機構,對象,主客體,範圍,基本方式,類型,利弊,作用,影響,目的,外匯管理局職能,弊端,其他,

概念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制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制法規生效的範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制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產生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範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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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1939年英國實施外匯管制後指定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
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外匯管制局。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還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作為經營外匯業務的指定銀行,並按外匯管制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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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分為對人和對物兩種。對人包括對法人和自然人。根據法人和自然人在外匯管制國家內外的不同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管制待遇不同。由於居民的外匯支出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
故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的管制則較寬。對物的管制主要涉及到國際支付手段如貨幣、鑄幣、黃金、有價證券和票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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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體

(一)外匯管制的主體
外匯管制的主體,是指外匯管制的執行者。這個主體,由中央銀行、外匯管理機構和大商業銀行充任。由於外匯管制是金融巨觀調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個國家用政府名義制定外匯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匯管制權。主體隨時根據客觀情況和政策需要,採取各種措施,控制外匯收支活動。
(二)外匯管制的客體
外匯管制的客體,是外匯管制執行者作用的對象,故又稱為外匯管制的對象。具體分為人、物兩大對象,此外,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有些國家,是指依法成立的、並能以自身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機構。 是指在本國境內長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依法設在本國境內的法人(包括本國和外國的各企業、單位)和派駐外國的本國公民。是指長期居住或設在本國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國派駐在本國的外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本國短期逗留的人亦屬非居民。還以地區作為管制對象,更多資料可以在福匯環球金匯進行了解。
1.以人為對象
人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在各國外匯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與法人按居住地區不同分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對居民的外匯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而管制較嚴,而對非居民則管制較寬。
2.以物為對象
主要是針對外匯。凡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銀及其製成品等項目,都在管制範圍內。
3.以地區為對象
一國在實施外匯管制時,如果沒有明確的地區範圍,那么這種管制將是無的放失或是毫無效應的。
目前,各國對外匯管制的地區對象,有兩重含義:一是指一國外匯管制法令生效的範圍(整個國家範圍或國內局部地區);二是指對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實行不同的外匯管制政策,其寬嚴度亦視其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往來密切程度而定。對同一共同體或友好國家管制較松,反之則較嚴,甚至會施以絕對的管制。

範圍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已開發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準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已開發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類型

根據外匯管制內容和嚴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①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的典型特徵是外匯極端缺乏,經濟不發達或對外貿易落後,如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實行中央計畫經濟的國家。
②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對非居民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支付不加管制,但對資本項目卻加以限制。如一些已開發國家或開放度較高的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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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名義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截至1991年,這一類型國家有20多個,主要是工業已開發國家和石油輸出國。

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定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開發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已開發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作用

  1. 防止資本外逃
  2. 維持匯率穩定
  3. 維護本幣在國內的統一市場不受投機影響
  4. 便於實行貿易上的差別待遇
  5. 保護民族工業
  6. 有利於國計民生
  7. 提高貨幣幣值,穩定物價

影響

1.匯率扭曲,不利於資源合理配置
無論是政府規定官方匯率,還是政府限制外匯買賣,都會使匯率偏離市場均衡匯率。對開發中國家來說,匯率扭曲主要表現在本幣匯率過高。這可能是由於政府為本幣規定了偏高的官方牌價,也可能是由於政府對外匯供求施加限制的結果。這種扭曲的匯率對資源配置有不利影響。首先,它會打擊開發中國家的農業。在已開發國家普遍對農產品出口提供巨額補貼的情況下,世界農產品市場價格已經偏低;高估本幣匯率進一步降低了進口農產品的本幣價格,使開發中國家該國農產品價格隨之下降,這是許多開發中國家農業發展緩慢、城鄉差別較大的重要原因。其次,高估本幣匯率會普遍性地打擊該國的出口產業和進口替代產業,因為它抬高了該國出口商品的外幣價格並壓低了進口商品的本幣價格。最後,從世界範圍來看,匯率是指引國際資本流動的價格信號之一,匯率的扭曲使人們難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對開發中國家來說,本幣匯率過高不利於吸引外資,它使外資只能支配較少數量的該國實際資源;從長遠來看,這不利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
2.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程
從世界範圍來看,外匯管制阻礙著自由多邊結算體系的形成,自然阻礙了國際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的正常進行。對開發中國家來說,高估本幣匯率和限制外匯自由交易會打擊出口企業的創匯積極性,而外匯短缺也影響該國進口貿易的發展。限制資本外流和限制投資收益回流的做法也會打擊外商對該國投資的積極性。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要打破國際收支逆差外匯儲備不足、外匯管制、對外開放程度低、經濟發展速度慢之間的惡性循環,需要在逐步取消外匯管制上尋找突破口。
3.出現外匯黑市,而且外匯官價和黑市並存可能帶來權錢交易
外匯牌價被顯著壓低之時,就很難避免外匯黑市的出現。當外匯黑市規模較大時,政府甚至不得不開放外匯調劑市場,使該國出現合法的雙軌制匯率。為了以較低的官價購買外匯,某些個人和企業可能向掌握外匯配給權的官員行賄,助長社會的腐敗風氣。
對於世界經濟的長遠發展來說,各國逐步放寬和最終取消外匯管制是一種歷史趨勢,但是這將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需要實施一定程度的外匯管制,因為它們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中存在不少缺陷,政府缺乏足夠的經濟實力運用經濟手段調節經濟運行。在當代遊資充斥的國際金融市場上,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完全聽任市場自發調節並非是各國最優的選擇。外匯管制是一把雙刃的劍, 它既能產生積極作用,又能帶來消極影響。開發中國家面臨的問題是在何種情況下實施何種外匯管制,在什麼條件下取消某種外匯管制,以及如何儘可能地利用外匯管制的積極作用,避免或減少其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會給一國經濟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政府可以用多
種方法來調節國際收支,但是對於開發中國家來說,其他調節措施可能意味著較大代價。例如,政府實行緊縮性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可能改善國際收支,但它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並使失業狀況惡化。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2.穩定貨幣匯率,抑制通貨膨脹
匯率的頻繁地大幅度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會嚴重阻礙一國對外貿易國際借貸活動的進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國家或有很強的借款能力的國家可以通過動用或借入儲備來穩定匯率。對於缺乏外匯儲備的開發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穩定本幣外幣的匯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存在著非常多的可供投機資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經濟高速發展時商品價格、股票價格房地產價格往往上升得高於其內在價值。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這會吸引投機性資本流入,後者會顯著加劇價格信號的扭曲。一旦泡沫破滅,投機性資本外逃,又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造成經濟局勢迅速惡化。外匯管制是這些國家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該國的國際儲備任何國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儲備資產
國際儲備不足的國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增加國際儲備,但是其中多數措施需要長期施行才能取得明顯成效。外匯管制有助於政府實現增加國際儲備的目的。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外匯管制使政府擁有更大的對外匯運用的支配權。政府可以利用它限制某些商品進口,來保護該國的相應幼稚產業;或者向某些產業提供外匯,以扶植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該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在該國企業不足以保證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條件下,政府可以藉助於外匯管制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例如,規定官方匯率是外匯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當政府直接調低本幣匯率時,或限制短期資本流入時,都有助於該國增加出口。
7.增強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一國在金融國際化條件下具有抗拒內外金融風險和外部衝擊的能力。開放程度越高,一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越大。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國內不良貸款、金融體制改革和監管等內部因素,也涉及外債規模和使用效益、國際遊資衝擊等涉外因素。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有種種缺陷,特別需要把外匯管制作為增強該國金融安全的手段。

外匯管理局職能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4. 不利於平衡外匯收支和穩定匯率
5.價格機制失調,資源難以合理配置

其他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貨幣金融主管當局對外匯結算,買賣、借貸、轉移和匯率等實施各種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匯管制的主體
就是實施外匯管制的機構。各國一般都授權該國中央銀行或設定專門機構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外匯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規章。
2.外匯管制的客體
即外匯管制的對象,一般包括:
1.人的對象。各國通常對居民和非居民實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說來,各國對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為寬鬆;
2.物的對象。包括進出口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憑證以及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
3.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
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
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已開發國家松,開發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
一些已開發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已開發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開發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該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
的政策。
4.對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管制
重點一般放在限制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輸出上。此外,外匯管制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匯率的管理。匯率管制的中心內容是實行復匯率制度,通過規定高低不同的匯率調節和控制外匯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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