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性質上講是貨物所有權憑證,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兩份,有正反麵條款,船公司根據賣方/貨代的託運委託製作(有些受益人自製提單後交承運人簽署),單據名稱多數情況下為Ocean/MarineBillofLading,各國船公司的提單格式、內容和遵循的規則基本統一,信用證或契約中常見要求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單內容有:提單編號、託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裝貨港、目的地/卸貨港、船名和航次、嘜頭及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運費到付/預付、正本提單的份數、船公司/代理人簽章、承運人的批註、簽發提單的時間和地點等,如是多式聯運單據,會有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收貨地、交付地等項目,貨櫃運輸時會有箱號、封號、箱型、箱數等內容出現,轉讓提單時涉及背書,有的提單還需要明確目的港提貨代理等。二、提單的填寫規範根據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單據間的許多內容都相同,所以這裡主要就提單有別於其它單據的內容進行重點介紹。
託運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貨主(自辦託運),也可以是貨主代理(代理代辦託運)或貨運代理(貨代代辦託運),若L/C規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則只能以貨主名義出單,如受益人是中間商,貨物從產地直接出運時也可以實際賣方(第三方)為發貨人。收貨人(Consignee)也叫提單的抬頭,填寫應與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 the name of”加以引導(即應填寫“to”和“of”後所提到的內容)。提單抬頭的填寫原則是: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x bank,制單時可填寫“To xx bank’s order”,轉讓時由開證行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應照抄並由託運人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寫“to order of+申請人名稱”,由申請人背書轉讓,應儘量避免這種做法,上述幾種做法都是指示抬頭;如規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記名抬頭,應填寫“xxx Co.”不能轉讓,只能由“xxx Co.”憑單提貨,通常出現在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的提單中,對美貿易也較常見。注意:承運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貨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收貨人;如L/C沒有規定通知人的地址,而託運人在提單通知人欄加注詳細地址,銀行可以接受,但無須審核。
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確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未明確,可在副本中填申請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貨人欄目填寫“Toxxx’sorder”,沒有指定通知人,此欄可空白;如屬託運人指示的提單此欄必須詳填;如是記名提單,此欄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現“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絕對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欄有時可以填寫預定收貨人或第二收貨人。
目的港應具體規定,不要出現EMP、AMP、JMP等縮略語;重名港一定加注國家/地區名稱;對L/C尚未確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單應照抄;有些L/C規定目的港後有Free port/zone的要滿足;L/C規定某港,同時又有卸貨堆場/碼頭的也應照打;轉船時一程提單上目的港填轉船港,二程提單上填最終目的港;對荷蘭/比利時出口時目的港規定為“Antwerp”,來證目的港如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應按L/C規定填寫,“Antwerpen”符合荷蘭語的拼寫規則。
與L/C或契約規定一致;貨櫃貨物可只填寫貨櫃號;如有兩個以上部分內容相同的嘜頭,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同上)代替;嘜頭也可簡單顯示為“As per Inv No.xxx”。
8、運費支付
除非L/C有特別要求,提單只需要顯示運費支付狀況,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運費已付/預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Freight to be Collected(運費待付/到付/未付)等;C組術語成交千萬不要遺漏運費已支付的表述,如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條件下標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單也可接受;如L/C規定接受租船提單,可在提單上註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如賣方知道運費金額或船公司不願意暴露運費費率時,提單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艙面貨、冷藏貨、活牲畜和鮮貨等的運輸單據必須標明預付運費。
有正常和不清潔批註兩類。常見正常批註有:“Said To Contain(簡稱STC,據稱)”、SBS(Said by shipper據發貨人稱)“SLAC(Shipper’s load & count發貨人裝箱、計數)”、“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簡稱SLCAS)”以及與貨櫃運輸有關的CY(場)、CFS(站)、GP/DC(普箱)、HQ(高箱)等,銀行不接受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批註的提單。注意: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含“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註”,並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預期的船名和裝卸港口並無變動,也需重複打出;在提單上批註:“The goods 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許的,而標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則是可以接受的。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只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具體 港口 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採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 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 ? 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 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內填上目的港, 同時註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 嗟頭。與發票所列一致。
·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貨櫃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註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牴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註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註明所要求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