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運提單是輪船公司已收到託運貨物,暫代存入碼頭倉庫或駁船,等待承運船舶抵港時再行裝運所簽發的提單。此種提單雖然列有擬裝船隻的名稱,但該船能否按期抵港裝貨出運,簽發備運提單的輪船公司並不負責,所以這種提單實際上僅是輪船公司出立的一種收到託運貨物的收據,因此,除非信用證條款另有規定者外,銀行一般不接受備運提單辦理議付結算,但若在備運提單上加蓋“已裝船”戳記,註明裝貨船名及日期,並由承運人簽字確認,則證實待運貨物確已裝進預定船隻,這時備運提單即與已裝船提單具有同等效力,銀行應予受理議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備運提單
- 外文名: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特點:沒有肯定的裝貨日期
- 詞性:名詞
實質,備註,
實質
這種提單僅說明貨物將裝入就要到港的某船或其他代替船。備運提單是初步的運輸契約的證據。
備運提單通常包括一切運輸條款,如果貨物確實裝入預定船舶後,由承運人在提單正面加注“已裝船”字樣和裝船日期,並簽字蓋章,使之成為已裝船提單。或由承運人同意,也可由託運人以備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如果預定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承運人不負責任。承運人可以另換他船。
買方一般不願接受備運提單,因為備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使他無法估計貨物到達卸貨港的日期,而且他要冒貨物裝船前殘損的風險。加之船期延誤,還要多支付貨款利息。另外,備運提單上沒有確切船名,使提單持有人不能在承運人違約時申請法院扣押船隻。但隨著貨櫃運輸的開展,備運提單日益增多。因為貨櫃航運公司有時必須在內陸收貨站收貨,而在收貨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只能簽發備運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