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提單,指提單正面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只能向該收貨人或向經收貨人背書轉讓的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提單上的收貨人是由託運人指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記名提單
- 外文名:Straight bill of lading
- 特點:不可流通
- 原因:因為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概述,法律問題,套用,風險,
概述
嚴格來說,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不得流通提單。美國1916年波美林尼法(Pomerene Act of 1916) (49 U.S. Code App. 81-124)中所描述的不可流通的提單。Straight bill(不得流通的單據)表明貨物被交付或指定給特定人。在其表面註明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或不得流通(not negotiable)。當該提單持有人根據一份轉移提單所代表的單據或貨物權利的(明示或默示的)協定並交付該提單時,該提單可以被出讓。不得流通提單不得在沒有現有權益(existing equities)的情況下流通。在不得流通提單上背書不對被背書人附加任何額外條件。注意:1994年修改波美林尼法時將術語“straight bill of lading”改為不可轉讓提單(“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參見49 U.S. Code sect. 80103(b)。
法律問題
在記名提單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的關係是以提單以及其所簽訂的其它運輸協定為準,因為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所以對記名收貨人來說僅僅是契約的受益方,在法律關係上應以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契約為準,即記名收貨人的法律關係與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是一樣的。因此,如果託運人有任何改變運輸契約的協定,都應該約束記名收貨人。這一點與指示提單有明顯的區別,因為指示提單是可以轉讓,對於善意的第三者來說他們取得的是提單契約本身的權利,並不包括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提單以外的任何其它協定。但是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卻完全不同,因為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因此記名收貨人僅僅是提單的權利受益方,也就是說,託運人與承運人的法律關係中約定受益人為記名提單記名收貨人,就如同人壽保單第三者受益人一樣。因此,受益方收貨人的法律關係應站在原託運人的位置上。我國海商法對提單的定義明確包括記名提單,同時又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關係依照提單的規定確定。如此,也明確了記名收貨人與承運人的法律關係按照記名提單的規定,並不包括託運人事先與承運人約定的其它協定。
因為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所以對於記名提單是否應當憑正本提單交貨還值得探討。如果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那么承運人的交付義務並不鎖定於記名提單上,而是正確核實並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也就是說承運人根本沒有必要憑正本記名提單交付貨物。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提單,因此,收貨人不能通過轉讓提單而將貨物交給另外一個人。同時託運人也不能強迫承運人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以外其他人來改變提單。當然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沒有其它方式了解是否提單收貨人已更改,因此他有義務交給原來的提單記名人而並不需要出示提單。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轉讓而轉讓對提單項下貨物的占有權,因為承運人必須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而不需要出示提單。海運單同樣也不是物權憑證。海運單與記名提單除了抬頭不一樣外,其性質非常相似,因此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已將記名提單歸類為海運單的範疇。
套用
風險
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因為在許多國家裡,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就象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 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 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一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 所以只收30%貨款,且後T/T 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客戶如果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 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在國際經濟法上,記名提單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承運期間貨物所有人的利益,減少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導致的損失。但另一方面,記名提單的靈活性較之其他的提單方式應該是不足的。因此,記名提單在運用中要結合實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