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

承運

承運,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契約接受託運人委託運送貨物或包裹行李的行為。是運輸業承運人負責運送的開始,表明對託運人所託運的貨物承擔運送的義務,並在規定責任範圍內對所承運的貨物的數量和質量承擔責任。程式主要包括:根據運單上載明的事項點驗貨物時品名、規格、件數、重量、檢查包裝狀態,核收運費,在運單上籤章或簽發貨票(提單)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運
  • 拼音:chéng yùn
  • 注音:ㄔㄥˊ ㄧㄨㄣˋ
  • 釋義:承受天命的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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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詞目:承運
拼音:chéng yùn
注音:ㄔㄥˊ ㄧㄨㄣˋ
基本解釋:
1. [receive “heaven's mandate” or call to rule as emperor]∶承受天命的運氣
2. [undetake to transport]∶承擔運輸之事
引證解釋:
1. 秉受天命。
孫楚 《為石仲容與孫皓書》:“ 太祖 承運, 神武 應期。”《晉書·律曆志中》:“及 夏 殷 承運, 周氏 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
2. 接受運輸。如:本公司承運日用百貨及各類小件商品。
指運輸企業承受託人委託運送貨物的行為。

其它含義

承運人

即“契約承運人”,“契約承運人”(contract carrier)。訂立水上貨物或旅客運輸契約或者實際執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運輸的一方當事人。在我國,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人;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參見《海商法》第42條。

承運人的權利

1、運費請求權
2、按時開航權
3、維持船舶內部秩序和安全的權利。
4、享有免責權和責任限制權。
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承運人的義務

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下的義務,主要有使船舶適航、管理貨物、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三項。

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管貨義務的存續期間。承運人只對在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賠償責任。
2.賠償責任
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對不能負責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應當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
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僱或者受委託的範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契約中明確約定契約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契約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5.承運人的免責。

承運人責任險

這裡所說的“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所謂“承運人責任險”,是指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險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對旅客或者危險貨物貨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這是國家為了保護道路運輸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助或賠償而採取的一項強制保險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根據這一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有法律義務自己所運輸的旅客、危險貨物購買承運人責任險。這是一項強制性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是,道路運輸條例並未將承運人責任保險作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行政許可條件。

其它相關

奉天承運解說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的起源,要從秦漢說起,秦始皇一統天下,不滿足於王的稱號,於是定名號為皇帝,自稱為“朕”,命為制,令為詔,其玉璽上就銘刻有“受命於天,既壽永昌”,以昭示其合法性。漢承秦制,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備的皇帝制度。東漢蔡邕在《獨斷》中有這么一段論述:“秦承周末,為漢驅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並以為號。漢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也……漢天子正號曰皇帝,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史官記事曰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後曰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而其中策書等詔旨的寫作格式,據范曄在《後漢書.光武帝記第一》“九月,赤眉入長安,更始奔高陵。辛未,詔曰:“更始破敗,棄城逃走,妻子裸袒,流冗道路。”文下引漢制度注曰:“帝之下書有四: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誡敕。 策書者,編簡也,其制長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日,稱皇帝,以命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賜策,而以隸書,用尺一木,兩行,唯此為異也。制書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詔三公,皆璽封,尚書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詔書者,詔,告也,其文曰告某官雲[雲],如故事。誡敕者,謂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詔敕某官。它皆仿此。”從中我們可以推知漢代最為重要的一類詔書的開頭應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皇帝……魏晉南北朝時的詔令與漢代相仿,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現存這一時期的皇帝即位詔書中多有“應天順時,受茲明命。”一語,如《晉書》帝紀三晉武帝即位詔,帝紀六東晉元帝即位詔都寫有上述文字。此中的重要原因大概是當時朝代更替頻繁,做上皇帝的都十分注意強調其統治乃天命所歸,他人不得竊奪。
唐代詔令分為冊書,制書,慰勞制書,發日敕,敕旨,論事敕書,敕牒七種形式,一般由中書省(多為中書舍人)起草,門下省審核頒行,門下省的審核頒行有嚴格的規定,“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復奏而施行之。小事則署而頒之。”(《唐六典》卷8門下省“給事中”條)故而其所頒行的制書之首往往是“門下”兩字,如《肅宗命皇太子監國制》開頭就是“門下,天下之本……”而天命所歸的話往往見於皇帝的即位詔令中,如德宗即位冊文有“昊天有命,皇王受之。” 肅宗即位赦稱:“朕聞聖人畏天命,帝者奉天時……” 順宗即位赦稱:“朕纂承天序……”
宋代的詔令繼承唐代又有所變化。與唐代相似,宋代皇帝的詔令,不論事情大小,“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國朝諸臣奏議》卷47蔡承禧:《上神宗論除授不經二府》,此處二府指中書門下和樞密院)。詔令起草工作都是由中書門下議,而後命學士為之。故許多重要詔令開頭與唐代一樣,都是門下二字。如《宋大詔令集》所載從宋太祖到宋徽宗八位皇帝的即位赦文均以門下置於篇首,同時,《宋大詔令集》中所存的詔令中,以“朕紹膺駿命”或“朕膺昊天之眷命”開頭的亦占有相當比例,此類詔令,多見於真宗以後諸帝,承平日久,日益覺得自己的偉大與光榮,於是忍不住要宣諭一番。
元代以蒙古語為國語,故以“國語訓敕者曰聖旨,史臣代言者曰詔書,”(《經世大典序錄.帝制》)蒙文聖旨和漢文詔書開頭都使用“長生天氣力里,大福蔭護助里,皇帝聖旨”的套語,其實長生天氣力里,大福蔭護助里是蒙古文,意為“上天眷命”。不過當時不少蒙文聖旨多被機械翻譯為漢文,故而漢文詔書中亦有不少以“長生天氣力里,大福蔭護助里”開頭。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的廣泛使用應該是在明代,明太祖於加強中央集權不遺餘力,自然少不了這受命於天,君臨天下的氣勢。太祖以為自己的統治出至天意,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記載太祖嘗言:“見人言動皆奉天而行,非敢自專也。”因而其詔書的開頭就是奉天承運,明代禮儀明文規定,親王,群臣上表箋,都得有“皇天眷命,統馭萬方”,“承天受命,君師宇內”等字樣,節日朝賀須用“奉天永昌”,皇帝郊祀稱自己為“嗣天子臣”,其使用的音樂頭一句就是“荷蒙天地兮,君主華夷。” 皇帝結婚的納採制詞首句也是“朕承天序”,皇帝的寶璽則有皇帝奉天之寶,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等等。而對於民間的祭拜天地行為嚴加管制。明會典卷165“褻瀆神明”條目規定,如果民間私下告天拜斗,則為褻瀆神明,須杖70。清承明制,其詔書多以“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開頭,中間詔示內容,最後一般以“布告天下鹹使聞知”或“布告中外鹹使聞知”結尾。詔書以外,清代還有制辭(即制書)其開頭一般是“奉天承運皇帝制曰”云云。到了1912年,隨著宣統皇帝發布退位詔書,“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也終於終結了,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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