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發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高新技術與其它生產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加速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第三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成為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基地,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擴散的輻射源,深化改革、對外開放的試驗區,科技與經濟密切的結合的示範區,培育科技實業家、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的功能區,體現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區。
第四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作為當地"科教興國"的特區,實行扶持政策,推動開發區快速、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科技政策、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開發區全國性的總體發展戰略、建設規劃及專項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指導開發區的綜合配套改革;
(三)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帶進行協調指導;
(四)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經濟合作與交流;
(五)受理和承辦新建開發區的申報、審批工作,審定區域範圍和面積。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中心)負責歸口管理日常業務工作。
第六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當地開發區的領導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把握開發區的辦區方向,落實國家關於開發區的有關政策,制定促進開發區迅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開發區發展戰略和規劃,推動開發區綜合改革,對開發區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建立有利於發展的開發區管理體制和動員各有關部門,支持開發區的建設。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對當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以下管理:
(一)對開發區發展方向、規劃、計畫和政策法規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參與開發區的決策和領導;
(三)審查、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並定期進行覆核;
(四)協助開發區引進人才和項目;
(五)辦理新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建立適合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開發區日常管理機構,可以行使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級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開發區的政策、法規;
(二)健全開發區管理體制,最佳化運行機制;
(三)擬定、實施開發區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建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總體規劃;
(四)推進開發區的綜合配套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勞動人事制度、分配製度、社會保障制度、風險投資機制等;
(五)招商引資,吸引人才,辦好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學園區、科技一條街等;
(六)建立完善的統計、信息系統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支撐服務體系。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主體。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組建、管理和經營。
第十一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凡符合認定標準規定的企業,可以提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經審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國家和地方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堅持高新技術的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堅持自主研究開發與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相結合,擴大高新技術產業規模,促進用高新技術武裝傳統產業。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建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導向與技術創新有機結合的、技工貿一體化的企業經營機制,建立健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提高競爭能力,面向國內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利益;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存的方針。不同經濟成分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長期共存、平等競爭、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鼓勵不同經濟成份的高新技術企業相互入股、參股,依法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開發區內外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大中企業建立多種形式的科技經濟聯合組織。
第四章 支撐服務體系
第十六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辦好創業服務中心,建立有關金融、外貿、法律、保險、審計、會計、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計算、測試、信息諮詢、人才交流與培訓等支撐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建立風險投資、證券交易、產權交易、資金融通、物資、技術、人才市場,房地產市場,租賃公司,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等市場機制。
第十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貿易、投資、標準、保險、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等業務體系。
第五章 申報及考核
第十九條 申請新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就所在城市的科技實力,工業基礎,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基本投資環境和對外開放條件,以及開發區發展現狀和前景等,向國務院提出報告,並附當地人民政府推進改革開放、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規劃和計畫。
第二十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競爭機制下的動態管理。國家科委制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考核標準及辦法》,對開發區進行定期考核。經考核,對各項工作成績優秀的開發區,將給予表彰。對管理不善、發展緩慢的開發區,將責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無效的,將報請國務院取消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地應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有利於本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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