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的辦法

為了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加快發展和壯大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科教興桂戰略的實施,促進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的辦法
  • 外文名: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interim management way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80號
  • 發布日期:1991-10-07

【生效日期】1991-10-07
【失效日期】1991-10-0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的辦法
(桂政發〔1991〕80號1991年10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要本著“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精神,把開發區建設成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地,向傳統產業擴散高新技術的輻射源,對外開放的“視窗”,深化改革的試驗區。
第三條開發區所在市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領導和支持,協同做好開發條件和環境的建設,保證開發區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自治區科委),對開發區進行歸口管理和具體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研究制定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核定開發區的區域範圍、面積。負責核定開發區高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並發放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開發區發展規劃、綜合性計畫和專項計畫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開發區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五)組織和發展開發區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簡稱高技術領導小組),由自治區領導和自治區科委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和主持全區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工作;
(二)協調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自治區許可權範圍內的優惠政策;
(三)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開發區的相應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區高新技術、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規劃和綜合性計畫;
(五)負責開發區的各項改革方案的審定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高新技術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科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與開發區發展有關的工商、稅務、司法、海關、經貿、審計等部門,可在開發區內設定派出機構,推動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由市領導和市科委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二)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檔案要求,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度開發區的各項具體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開發區規劃和計畫的要求,結合本市的實際,組織制定並負責審查和實施開發區的發展規劃和綜合性計畫,並及時檢查執行情況;
(四)負責有關開發區內的各項改革方案的審定和組織實施。
第九條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受開發區管委會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報開發區管委會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負責擬定開發區的管理章程,報開發區管委會及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的具體工作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名稱審查及合併、分立、遷移、歇業的審核工作,並負責向高新技術企業收取經開發區管委會核准的管理費;
(四)負責編制、申報和管理開發區內的火炬計畫項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開發項目,以及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五)負責編報開發區的基建計畫,組織論證高新技術企業的基建項目、投資與基建規模,並協助辦理審批手續;
(六)組織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資格評審工作和科技人才的引進、安置、對外交往業務工作;
(七)積極配合有關管部門建立工商、稅務、審計、信貸、物資、保險、法律、外貿、專利、技術市場、信息諮詢、人才交流與培訓、計算、測試、會計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服務體系;
(八)根據自治區和市政府的要求,負責具體實施開發區的各項改革試點方案;
(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及開發區管委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開發區管委會成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建設開發總公司(簡稱開發總公司,掛靠在開發區辦公室,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開發總公司設總經理1人(由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副總經理1至2人。根據業務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下設創業中心等若干部門和專業分公司。開發總公司的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是:
(一)通過經濟手段進行開發區“硬環境”建設,為開發區企業提供有償服務,並通過各種形式開發高新技術產品;
(二)籌集財政、信貸、資助等各種資金,進行經批准的火炬產業基地的基礎設施,公用標準廠房及配套用房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面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租賃服務業務;
(三)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支持開發區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開發,並使基金不斷擴大、增值;
(四)在經批准的火炬產業基地內和其它經自治區和市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域內,面向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五)開展旨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開發區建設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及其範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以及能帶來高經濟效益並適合廣西特點的其它高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由自治區科委根據國家科委制定的目錄和我區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補充、修訂並行公布。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及其高新技術產品,按成果鑑定、獎勵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5%以上;
(五)有10萬元以上的資產(註冊資金大於3萬元),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本企業每年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的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10年以上。
第十四條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報自治區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送當地稅務部門和銀行辦理稅登記和開戶手續。由自治區科委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五條自治區高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開發區辦公室定期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要限期達到規定條件,逾期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要報請自治區科委收回其證書,不得再享受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5年以內,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開發區辦公室批准可延長至7年。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向開發區辦公室申請,經審核後報自治區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向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開發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經開發區辦公室查,報自治區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可轉為高新技術企業。但必須繼續承擔並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任務。
第十九條高新技術企業在申報審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由開發區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到撤銷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撤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由開發區辦公室報請自治區高新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由自治區科委收回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管等規定的,由當地工商、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開發區內新高技術企業每年按銷售額的1-2%,向開發區辦公室繳納管理費,用於開發區管委會自身建設和補充辦公室經費不足。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委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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