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自治區商務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3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
領導信息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商務廳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承擔政務信息、對外宣傳、保密、信訪、安全保衛綜合治理;辦理全區商務組團出國(境)和邀請外商來訪審批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商務領域發展趨勢,圍繞對外開放、區域和次區域合作、內貿流通等商務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編制自治區內外貿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實施及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協調商務領域反壟斷調查,組織企業進行反壟斷申訴;組織開展產業損害調查和維護產業安全的相關工作;落實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諮詢義務;負責機關依法行政等工作。
(三)市場秩序處。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推進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研究擬訂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高行業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制度,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組織打擊商務領域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商業欺詐的專項整治工作;承擔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四)市場體系建設處。
組織起草市場體系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和內外貿一體化區域性商貿物流基地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報廢汽車管理、老舊汽車更新。
(五)商貿服務管理處。
承擔全區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負責全區商貿、流通服務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商貿、流通服務行業企業事故防範措施和安全生產檢查。
(六)市場運行調節處。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七)對外貿易處。
擬訂全區對外貿易(含加工貿易、邊境貿易)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下達我區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總量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的申報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進出口商品許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的管理,依法辦理加工貿易批准證;組織、管理和指導境內外涉外商品交易會;協調指導外貿促進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全區對外貿易運行狀況,研究外貿運行和結構調整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措施建議;對外貿易進出口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發布;指導、督促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八)機電和科技產業處(自治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擬訂全區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除北海市外)機電產品進口和全區機電產品出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技術貿易管理工作;承擔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以及服務貿易促進工作。
(九)外國投資管理處。
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外商投資政策和投資促進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指導協調全區外商投資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促進我區投資便利化和服務外包發展;牽頭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指導區內國家級以及自治區級以及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對外經濟合作處。
擬訂和執行全區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發展規劃;負責制定推進全區對外投資、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境外投資(金融類除外)、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接受國際無償援助和對外援助的管理以及擬訂業務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外援項目和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指導協調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和農業技術示範中心的有關工作。
(十一)港澳台日韓合作處。
研究提出合作的思路、對策、規劃、措施及工作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和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並組織實施;協助處理對台經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拓展對台經貿合作;對港澳台日韓相關部門、商協會、企業到廣西和廣西企業到港澳台日韓開展各類投資貿易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十二)東協合作一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越南、寮國、緬甸、高棉、泰國等東協國家的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擬訂推進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以及南寧至新加坡通道經濟帶建設的機制、措施和邊境經濟合作區發展規劃、工作方案,指導協調全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三)東協合作二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等東協國家的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組織建立自治區與上述國家相應機構間經貿合作機制;組織實施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指導和服務企業與上述國家開展貿易、投資及其他合作事務。
(十四)商務信息化處。
擬訂自治區商貿領域信息化發展規劃、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建立完善自治區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承擔廳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十五)商務行政審批事務辦公室。
制定辦理自治區本級的各類商務行政許可審批制度及具體辦法;承擔商務行政項目審批及審批規範化、標準化建設,負責有關審批工作的協調、催辦、督辦工作。
(十六)口岸辦公室(自治區口岸辦公室)。
擬訂全區口岸發展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口岸建設;負責口岸設立、撤銷、重新啟用、恢復運行的審理上報,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和撤銷的審查上報及非口岸區域臨時開放的相關工作;負責直通港澳、跨國陸運車輛的協調管理;負責自治區口岸“大通關”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全區口岸各單位之間的工作。
(十七)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
負責自治區打擊走私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制定自治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自治區打擊走私工作情況,掌握走私與反走私動態;組織、協調有關市和執法、緝私部門查處走私販私大案要案。
(十八)財務處。
擬訂中央下達及自治區安排的各項內外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管理;統籌管理機關行政經費及各項業務專項經費等;編報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負責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監督和直屬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九)人事處。
承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廳管出國人員政審及駐外派出幹部管理;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計畫生育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駐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區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自治區商務廳。
(二)將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制定區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自治區商務廳。
(三)將原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的“報廢汽車管理,老舊汽車更新”、“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商務廳。
(四)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按規定將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交給市級人民政府。
(六)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強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擬訂全區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和內貿流通的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全區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融合、現代流通方式發展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及商貿領域信息化發展;按規定對成品油流通、再生資源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區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和內外貿一體化的區域性商貿物流基地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制定及管理職責。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家畜定點屠宰進行監督管理。
(六)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和發展邊境貿易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下達我區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計畫,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依法頒發貨物與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七)依法監督進出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對東協國家經貿合作的發展規劃、戰略和政策;負責我區參與推進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中越“兩廊一圈”、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南寧—新加坡經濟走廊等次區域經貿合作;負責我區與東協國家有關機構間建立經貿合作機制。
(十)承擔組織協調全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承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外商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我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審核、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區國家級、自治區級以及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制定全區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依法核准全區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管理國際無償援助事務;歸口管理對外援助有關事務。
(十三)擬訂全區對港澳台地區及日韓的經貿發展規劃;負責全區與港澳台地區及日韓開展經貿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制定全區口岸開放和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自治區口岸通關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口岸相關工作。
(十五)根據商務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協調中國—東協博覽會有關工作,代管廣西國際博覽事務局;指導、監督區內各種經貿交易會、展銷會、展覽會、洽談會。
(十六)負責商務出國(境)團組的有關審批事項;承辦與商務業務相關的外事接待;負責我區外派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代表機構人員選派和管理。
(十七)負責全區商貿、流通服務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商貿、流通服務行業企業事故防範措施和安全生產檢查,指導、督促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十八)負責全區打擊走私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打擊走私的聯合專項行動。
(十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自治區商務廳增掛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牌子。
(二)自治區商務廳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藥品流通行業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按《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藥品流通行業管理的通知》(商秩發〔2009〕571號)執行。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