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是1992年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旨在為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城市基礎建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我區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單位:82002
- 生效日期:1992-06-04
- 地價:基準地價
- 地價:出讓地價
發布背景
檔案全文
經濟開發區需要擴大範圍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查同意。
為了有利於統一徵用土地和進行初步開發,凡建立經濟開發區的市、縣設立地產公司,其主要職能是:根據城鎮建設,對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徵用的成片土地,具體辦理征地手續和拆遷、安置工作(舊城改造的拆除、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門負責);統一進行基礎開發,協助開發管理部門辦理出讓、劃撥工作。地產公司屬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隸屬市、縣土地管理局。除地產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農民談判辦理征地事宜。
1.自治區根據各個經濟開發區的需要,分期分批成片審批征地,同時按規定審批被征地農民“農轉非”。
2.經批准徵用的土地,應統一進行初步開發,按規定設計要求搞好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確有困難的還應做好“一通一平”(通路、平整土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出讓的,也可不經開發直接出讓。
3.經統一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原屬地、市和自治區審批的,委託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劃撥繪用地單位後,再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地、市或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4.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土地登記發證、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由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出讓可以採用協定、招標和拍賣形式。
通過劃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擅自轉讓。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按國務院[1990]第9號令辦理,並交納出讓金。
地價的制定由地產公司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政府審核批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用地者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契約。
3.事先預約用地者,需按地價總額20%預交用地定金。從預交用地定金之日起,三十天內簽訂用地契約,逾期不簽訂契約,作自動放棄,定金減半退還,地塊另行安排使用。
4.從用地契約簽字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讓方有權解除契約,處以罰款、直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超過六十天未付清全部地價款的。
(2)超過一年不動工建設的。
(3)不按契約規定建設、開發的。
5.出讓方應當按照契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者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請求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