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經濟開發區土地管理辦法是政府機構管理條例,隸屬貴州省,於1992年12月2號由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並施行。適用範圍為貴州省境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確認的經濟開發區的土地管理。主要目的是改善經濟開發投資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經濟開發區土地管理辦法
- 外文名:Land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f Guizho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 發布日期:1992-12-02
- 生效日期:1992-12-02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根據經濟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實施計畫,依法辦理徵用土地(也可採用預征方式徵用土地)和安置等工作;
(二)依法辦理經濟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工作;
(三)辦理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分等定級、估價、登記發證、資料歸檔和調解土地權屬糾紛等工作;
(四)對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利用實施監督監察、查處違法用地;
(五)經濟開發區的有關土地管理工作。
(一)國家或省科委確認的高新科技開發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25%至35%;
(二)交通運輸、能源、通訊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它的工業建設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20%至30%;
(三)興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15%至25%;
(四)產品外銷的外資企業的用地,可優惠出讓地價的10%至20%;
(五)投資者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地價確有困難的,經出讓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時,應當按照銀行利率計算,也可由當地政府以地價款作價入股。
依照其他有關規定,項目用地已享受地價優惠的、不再執行本條前款規定。
(一)根據建設需要,依法一次性或分期審批征地,被征農民符合“農轉非”政策的,應及時審批辦理;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屬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准的,由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依法在許可權範圍內一次性或分批審批征地和出讓方案要點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出讓給用地單位,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屬國務院批准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簽訂出讓契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出讓應當按照契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三)受讓方在契約規定期限內不投資或者不按契約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契約、無償收回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申請續期的,須重新簽訂契約,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受讓方在契約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但受讓方對土地的開發投資必須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方可轉讓土地使用權;
(六)以行政劃撥方式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及個人,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應與土地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