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是貴州省政府於1996年4月19日下發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6]16號
【發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199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開發區
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1996〕16號1996年4月19日)
現將《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開發區的規劃管理,促進開發區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合理髮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開發區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等各類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依法實施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建設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方針,堅持“以項目帶開發、開發一片建成一片”的發展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開發區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城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實行雙重領導,負責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在開發區設立的機構對開發區的規劃管理職責:
(一)參加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的開發區立項和選址工作,負責核發設立開發區的《選址意見書》。
(二)協助、指導開發區規劃的制定,並按規定程式組織規劃的審查、審批工作。
(三)根據《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範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對開發區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監督規劃實施並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查處違法違章建設活動。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
第六條開發區必須依法編制開發區規劃。
開發區規劃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基礎地形圖必須按黃海高程計算,納入統一的城市坐標系統,保證城市建設的統一、完整性。
開發區規劃可以按照開發總體規劃階段和開發區詳細規劃階段進行編制。規劃編制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及有關技術規範。
編制開發區規劃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規劃設計資格。
第七條開發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開發區規劃,服從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開發區無經過批准的總體規劃,不能進行項目的選址定點,無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進行綜合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契約必須具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方可進行出讓、轉讓。
第九條在開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開發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已經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確需進行變更的,必須向開發區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十條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國務院批准的開發區的總體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審查後,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開發區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市、縣、特區行政區域內連片綜合開發片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未按本辦法執行的,按照《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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