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規劃管理費收取和使用辦法》是1992年6月份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市規劃管理費收取和使用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6-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27
【生效日期】1992-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城市規劃管理費按建設項目投資總額計收。有設計總概算的(不含工藝、設備),按設計概算投資總額計算。其收取比例為:
1.建設項目投資總額在100萬元及其以下的,按3‰計收(不足50元,按50元計收);
2.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按2‰計收;
3.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1.5‰計收;
4.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按1.0‰計收;
5.5000萬元以上的,按0.5‰計收。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先收0.5‰的城市規劃管理費,其餘部分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收取(不包括臨時建設工程設施)。
(三)在領取規劃許可證後,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設,已交付的城市規劃管理費不再退還。
(四)臨時建設(工程、設施),按臨時建設投資總額的5‰計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計收)。
(一)軍事設施(不含家屬宿舍,非軍用生產性、經營性的工程、設施);
(二)中國小校、託兒所、幼稚園教學用房,學生集體宿舍及非生產性、經營性附屬設施;
(三)民政部門的非經營性社會福利設施;
(四)醫院醫療用房;
(五)環衛設施;
(六)公路、市政公用設施;
(七)公共綠地;
(八)民政部門及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人員(五保戶、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建住房;
(九)政府機關辦公用房。
對免收項目,只收取工本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收取20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收取10元。
(一)開展規劃管理業務經費不足的部分補貼;
(二)購置資料、圖件、設備;
(三)印製證照、表冊、卡片;
(四)規劃管理幹部技術業務培訓和臨時人員工資補貼;
(五)用於現場取證、訴訟和技術指導等。
城市規劃管理費屬預算外資金,應按省人民政府(1991黔府發9號文《貴州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省、地、州、市、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截留或挪作它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費收支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