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嚴格城市規劃建設,規範我縣縣城規劃區內建房行為,有序推進城鎮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處置辦法
  • 地點:湄潭縣
  • 類型:處置辦法
  • 內容: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條 對縣城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以縣建設局為執法主體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對縣城規劃區以外的違法建築,以縣國土資源局為執法主體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
第二條 處置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與維護穩定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行政強制拆除與司法強制拆除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自行拆除與依法強制拆除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記海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法制手段與行政經濟手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處置辦法
(一)2004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法建築,按以下辦法分類處理:
1、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影響近期規劃建設的違法建築,一律依法拆除。限期內自行拆除的,按磚混結構50元/ 平方米、磚結構40元/平方米、其他結構30元/ 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2、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違法建築按以下情況處理:
(1)新、擴建的違法建築:
①占用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按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按集體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農房)。
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根據《中華人民戀享芝整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完善相關規劃及房屋產權手續。
(2)改建的違法建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限期內繳清相關費用、完善相關手續後,由相關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性質,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逾期不完善手續的,按本時段內新建的違法建築予以處罰。
3、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近期規劃建設,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按違法臨時建(構)築物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第66條規定,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在違法當事人作出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書面承諾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違法建築,按以下辦法拘船腿分類處理:
1、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影響近期規劃建設的違法建築,一律依法拆除。限期內自行拆除戰刪駝的,按磚混結構40元/ 平方米 、磚結構30元/ 平方米、其他結構20元/ 平方米 的標準予以補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2、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霸兆拘違法建築按以下情況處理:
⑴新、擴建的違法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捆民騙祖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完善相關手續。其中,占用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築,按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按集體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農房)。
⑵改建的違法建築:
①戶均房屋占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且人均房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土地使用權性質,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不予處罰。
②違反上款規定超祖茅希出部分按本時段內新建的違法建築予以處罰。
3、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近期規劃建設,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按違法臨時建(構)築物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第66條規定,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在違法當事人作出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書面承諾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2006年1月1日至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內發生的違法建築,按以下辦法分類處理:
1、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的一律依法拆除。限期內自行拆除的,按磚混結構30元/ 平方米 、磚結構20元/ 平方米、其他結構10元/ 平方米 的標準予以補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2、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也未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⑴新、擴建的違法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完善相關手續。其中,占用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築,按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按集體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農房)。
⑵改建的違法建築:
①戶均房屋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且人均房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土地使用權性質,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不予處罰。
②違反上款規定超出部分按本時段內新建的違法建築予以處罰。
3、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近期規劃建設,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按違法臨時建(構)築物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第66條規定,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在違法當事人作出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書面承諾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後發生的所有違法建築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補助。
第六條 非農業人口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補助。
第七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以及投資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違法建築,當事人按規定履行處罰決定後,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進行結構、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當事人持檢測委託書原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檢測報告原件到縣建設局備案,經審查備案後方可辦理規劃、用地及房屋產權手續。
第八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下達後限期內不履行處罰決定和完善手續的,將對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第九條 處置程式
(一)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違法占地現狀進行調查、取證。
(二)聽證。由執行處罰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違法建築單位(個人)代表等召開聽證會,維護民眾知情權、參與權。
(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並結合本辦法,對違法建築單位或個人下達處罰通知書及處罰決定書,實施處罰。
(四)規劃、用地、房屋產權手續辦理。違法建築當事人繳清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款及相關稅費並完善相關手續後,到國土、建設等職能部門辦理規劃、用地及房屋產權手續。
第十條 相關費用繳納
(一)所涉及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款和完善手續收取的相關費用由各職能部門按程式收取。
第十一條 補繳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以《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區域及十四個鄉鎮基準地價的通告》(湄府通〔2005〕1號檔案)為基礎,進行宗地評估確定交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按《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確定的標準進行徵收。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8年8月25日起施行。
2、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違法建築按以下情況處理:
⑴新、擴建的違法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完善相關手續。其中,占用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築,按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按集體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農房)。
⑵改建的違法建築:
①戶均房屋占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且人均房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土地使用權性質,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不予處罰。
②違反上款規定超出部分按本時段內新建的違法建築予以處罰。
3、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近期規劃建設,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按違法臨時建(構)築物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第66條規定,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在違法當事人作出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書面承諾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2006年1月1日至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內發生的違法建築,按以下辦法分類處理:
1、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的一律依法拆除。限期內自行拆除的,按磚混結構30元/ 平方米 、磚結構20元/ 平方米、其他結構10元/ 平方米 的標準予以補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2、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也未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⑴新、擴建的違法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實施處罰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準予完善相關手續。其中,占用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築,按國有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完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按集體土地使用相關程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農房)。
⑵改建的違法建築:
①戶均房屋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且人均房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土地使用權性質,按照相關程式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所有證,不予處罰。
②違反上款規定超出部分按本時段內新建的違法建築予以處罰。
3、未占用市政道路規劃控制紅線及未影響近期規劃建設,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按違法臨時建(構)築物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第66條規定,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在違法當事人作出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書面承諾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後發生的所有違法建築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補助。
第六條 非農業人口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補助。
第七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以及投資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違法建築,當事人按規定履行處罰決定後,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進行結構、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當事人持檢測委託書原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檢測報告原件到縣建設局備案,經審查備案後方可辦理規劃、用地及房屋產權手續。
第八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下達後限期內不履行處罰決定和完善手續的,將對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第九條 處置程式
(一)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違法占地現狀進行調查、取證。
(二)聽證。由執行處罰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違法建築單位(個人)代表等召開聽證會,維護民眾知情權、參與權。
(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並結合本辦法,對違法建築單位或個人下達處罰通知書及處罰決定書,實施處罰。
(四)規劃、用地、房屋產權手續辦理。違法建築當事人繳清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款及相關稅費並完善相關手續後,到國土、建設等職能部門辦理規劃、用地及房屋產權手續。
第十條 相關費用繳納
(一)所涉及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款和完善手續收取的相關費用由各職能部門按程式收取。
第十一條 補繳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以《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區域及十四個鄉鎮基準地價的通告》(湄府通〔2005〕1號檔案)為基礎,進行宗地評估確定交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按《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確定的標準進行徵收。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8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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