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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市規劃區內用地和規劃建設管理,遏制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以下簡稱“兩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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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對2010年9月27日《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區違法違章建築集中整治的通知》發布後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按本辦法處理;對弄虛作假取得建房資格的,嚴重違反規劃的,民眾舉報後經查證屬實的2010年9月27日以前的“兩違”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對2012年8月1日以後發生的“兩違”建築物一律拆除。
第三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城區地價實際,違法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按相關規定測算,有償使用費按實際占地面積收取,土地出讓金按實際建築面積收取。房屋架空層、層高低於2.2米的車庫和其他用房可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章 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種類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行為,是指建房戶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為。下列行為屬於違法用地: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買賣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
(三)超過批准面積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臨時建設用地超過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占用土地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建房戶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准或審批手續不完備而擅自建設的行為。下列情形屬於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建設其他項目的;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超期在建的;
(三)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規定內容進行建設的;
(四)經規劃建設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已滿,未依法辦理續用手續或申辦續用手續未獲批准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
第三章 集體土地“兩違”處理
第六條 經縣國土和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同時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未超過審批標準的,經縣“兩違”整治辦公室審查,可以補辦手續,免予處罰。
第七條 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規劃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築,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責令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八條 縣城市規劃範圍內“兩違”建築已非法買賣、轉讓、贈予或以其他方式違法交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建房戶違法收入。非法獲利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追究刑事責任。非法買賣、轉讓、贈予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房屋,相關部門不得辦理任何手續。
第九條 經縣國土和規劃建設部門勘查認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用地面積未超過審批面積,建築面積超過審批面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免予處罰;
(二)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處建設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
(三)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戶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城建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建房戶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兩違”建築自行拆除協定並進行公證,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建房戶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建房戶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建房戶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建房戶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未辦理土地審批和規劃報建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少批多建的部分、批甲占乙視同未批先建),且暫不影響城建規劃實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內處建設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占地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420平方米的,處罰後補繳相關費用,補辦相關手續。
(二)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處建設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
(三)建築面積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戶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城建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建房戶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兩違”建築自行拆除協定並進行公證,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建房戶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建房戶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建房戶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建房戶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四)占用土地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超占地面積收取。
第十一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違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戶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城建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建房戶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兩違”建築自行拆除協定並進行公證,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建房戶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建房戶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建房戶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建房戶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違法占用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占地面積收取。
第十二條 經縣國土和規劃建設部門勘查認定,不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占用、非法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集體土地建設的,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定追究建房戶非法經營、非法轉讓獲利的刑事責任。積極配合處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戶自行拆除。對暫不影響城建規劃實施、無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可暫不拆除,須由建房戶申請,與規劃執法部門簽訂“兩違”自行拆除協定並進行公證,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建房戶申請自行拆除或今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由建房戶主動拆除的,退還其保證金。建房戶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保證金作為依法拆除時“兩違”建房戶應承擔的費用。依法強制拆除的不給予任何補償。
違法占用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按實際占地面積收取。
第四章 國有土地“兩違”處理
第十三條 經縣規劃建設部門勘查認定,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在原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上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未辦理土地審批和規劃報建的(少批多建的部分視同未批先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處罰後可以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發生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並進行違法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不能拆除的沒收建築物。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凡查處的縣城市規劃區內在建的“兩違”建築,經縣國土和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勘查認定,不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按照本辦法處理後,符合建房條件的,可以建設至三層封頂,已超過三層的必須就近封頂;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必須就近封頂,封頂後30日內須向規劃執法部門提交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十六條 “兩違”建房戶應積極主動接受處理。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主動接受處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證金按規定的50%收取;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主動接受處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證金按規定的80%收取。對在規定時間15日內拒不接受處理的,縣人民政府責令相關部門對可暫不拆除的房屋一律就地查封,對逾期不繳納的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七條 可暫不拆除的“兩違”建築物須由建房戶委託經過備案公告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所建建築物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兩違”建築物,由相關部門責令自行拆除。限期不能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可暫不拆除的“兩違”建築物不得買賣、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條 對“兩違”行為由相應執法部門處理後,縣“兩違”整治辦公室出具《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處理意見書》,水、電、天然氣、網路、通訊等設施建房戶可以報裝一個戶頭。非法買賣或轉讓的“兩違”建築物不得報裝立戶。
第十九條 依法收取的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國庫。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經依法沒收後的建築物交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和處置。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土地、規劃建設和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加強監管,對新發生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要依法依規、從嚴從快查處。對查處不力的追究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供水、供電、供氣、網路、通訊等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兩違”整治要求,未經“兩違”整治辦公室同意,禁止為“兩違”戶違規報裝立戶,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珠山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社區(村)居民建房的管理,落實社區(村)對居民建房管理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參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國家公職人員及黨員幹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的,撕毀查封封條的,組織、煽動抗拒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兩違”整治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從嚴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縣“兩違”整治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