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

2014年6月12日,鹹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於鹹豐縣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的詳細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鹹豐縣
  • 時間:2014年6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管理和城鄉建設秩序,遏制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以下簡稱"兩違")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2013年10月9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清理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通告》發布前發生的"兩違"行為的處理;2013年10月9日以後發生的"兩違"建(構)築物予以拆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買賣、轉讓、少批多占土地等進行建設的行為;違法建設,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的建(構)築物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四條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堅持"依法整治、疏堵結合,尊重歷史、分類處理,寬嚴相濟、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縣清理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兩違"辦)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兩違"行為處理;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日常監管。鄉鎮(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工作,並根據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內的"兩違"行為處理;縣"兩違"辦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指導。
第二章 違法類型及影響程度的界定
第六條違法用地行為的界定。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買賣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
(三)超過批准面積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臨時建設用地超過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占用土地的。
第七條違法建設類型的界定。
(一)單位或個人建設類: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二)違法開發類:以個人或與他人合作等方式,非法進行房地產開發,建成後用於出售或變相出售的違法建設行為;
(三)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小產權房"開發的行為。
第八條 違法用地影響程度的界定。
(一)超審批面積10㎡(不含10㎡)以內的,屬影響程度較輕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影響程度嚴重的行為。
1.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建房的;
2.超審批面積10㎡(含10㎡)以上的;
3.占用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的;
4.占用、破壞耕地情節特別嚴重的;
5.擅自改變批准土地用途的;
6.非法轉讓、買賣土地的。
第九條 違法建設影響程度的界定。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屬影響程度較輕的行為。
1.少批多建、加層加高,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道路建設和四鄰無異議的;
2.建(構)築物層數不超過7層且建(構)築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內的;
3. 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影響程度嚴重的行為。
1.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道路建設的;
2.建(構)築物層數7層(含7層)以上或建(構)築物高度超過24米的;
3.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可消除的;
4.違法開發的。
第三章 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 嚴重影響城鎮規劃違法建(構)築物,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縣城規劃區違法建(構)築物由縣人民政府責令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縣城規劃區外違法建(構)築物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一條 對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或超占土地審批面積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處理。
1.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非法占地修建住房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以下標準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縣城規劃區內按8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5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變價款額為違法占地的建〈構〉築物面積乘以單價,下同),對其占地處以10元/平方米罰款;七層(含七層)以上的,縣城規劃區內按10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8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對其占地處以20元/平方米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按照相關的審批程式和要求自行申報辦理土地、規劃審批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2.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占地修建房屋,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以下標準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縣城規劃區內按15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10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並對其非法占地處以30元/平方米罰款;七層(含七層)以上的,縣城規劃區內按20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15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對其占地處以30元/平方米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本人申請,經公安、農經、鄉鎮(區)、村審批,完善戶籍、土地流轉和相關權屬資料,可按分戶或轉讓給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村民的方式按照相關的審批程式和要求自行申報辦理土地、規劃審批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土地審批手續的,依法予以收回並註銷土地使用權,按照本條規定接受處理。
3.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業戶口成員,未經批准擅自在流轉的集體土地上建住房的行為,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以下標準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縣城規劃區內按30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20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非法占地處以30元/平方米罰款;七層(含七層)以上的,縣城規劃區內按40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300元/平方米作變價處理,對其占地處以30元/平方米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由本人申請,經公安、農經、鄉鎮(區)、村審批,完善戶籍、土地流轉和相關權屬資料,違法當事人按照相關審批程式和要求自行申報辦理土地、規劃審批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4.已取得土地審批手續,超占面積10㎡(不含10㎡)以內的,免於土地行政處罰;超占面積10㎡以上的,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超占部分的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以下標準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縣城規劃區內按5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按30元/平方米作變價處理,對其超占土地處以10元/平方米罰款;房屋在七層(含七層)以上的,對其超占建(構)築物物沒收後按縣城規劃區內80元/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5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對其超占土地處以20元/平方米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原土地審批面積未達到限額標準的,超占部分可補辦用地手續;已達到審批限額標準的,超占部分按本辦法處理後,補辦用地手續,但在今後翻、改、擴建時必須調整至法定限額標準面積以內。超占面積超過審批面積50%以上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違法建(構)築物物予以沒收後按40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非法占地處以30元/平方米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其占用的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征為國有土地,違法當事人按程式依法向國土、規劃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相關稅費。國土部門以出讓方式出讓給違法當事人,出讓價格由國土部門根據不同區域、相鄰地塊近期出讓價格和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後報縣人民政府同意。
6.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或破壞耕地進行非農建設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開辦磚廠、彩瓦廠、構件廠等,所占用土地屬於基本農田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並處所占土地30元/平方米罰款;所占用土地不屬於基本農田的,當事人按所占地30元/平方米交納罰款後,根據當事人書面申請,經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國土部門按照經營性用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標準:縣城規劃區內50元/平方米,規劃區外20元/平方米。臨時用地手續實行兩年一審批,按規定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及相關費用。
(二)國有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理。
1.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非法占地修建(構)建築物,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50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違法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的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按確定的土地出讓金100%繳納,房屋在七層(含七層)以上的,按確定的土地出讓金乘1.5的調整係數後100%繳納。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繳納稅費,補辦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對不符合城鎮規劃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拆除。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2.占地超過審批面積的,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規劃,超占面積10㎡(不含10㎡)以內的,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後,免於處罰;超占面積10㎡以上的,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建(構)築物予以沒收後按以下標準變價處理給違法當事人,並處罰款:房屋在七層以下的超出的建(構)築物面積按200元/平方米變價沒收處理,處違法占地面積20元/平方米的罰款;房屋在七層(含七層)以上的,超出的建(構)築物面積按300元/平方米變價沒收處理,處違法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的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繳納稅費,補辦土地、規劃審批手續。
3.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房,但非法占用部分集體土地,且拆除確有困難或不宜拆除或收回後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根椐本人書面申請,對其侵占集體土地的建(構)築物進行沒收後按建(構)築物面積500元/平方米變價處理,處違法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的罰款。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後,由違法當事人自行與集體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協商,對土地使用權無爭議後,其土地由國土部門征為國有土地,違法當事人向相關部門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稅費,辦理手續。
4.在國有土地上擅自搭建的臨時倉庫、車庫、臨時加工廠房等臨時建(構)築物,處違法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的罰款,由當事人按每年2-10元/平方米計算交納占用費,並自行拆除。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和城市景觀的前提下,經規劃、城管部門同意後,當事人與國資、國土部門簽訂租用協定,可暫不拆除,在政府需使用該宗地的時候,必須無條件拆除,無任何補償。在規定期限內不接受處理的,對其擅自搭建的臨時倉庫、車庫、臨時加工廠房等臨時建(構)築物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三)對非法買賣,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以其他形式占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超建築審批層數(或建築審批面積)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已取得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占地未超審批面積,在規劃審批時批准房屋建設未達到3層的,但實際建房在三層(含三層)以下的村民自用住房,免予處罰。
(二)超過審批建(構)築物總面積(扣除國土部門已沒收變價部分)的,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理:2009年12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築層數在六層(含六層)以下的,按超占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建築層數在七層(含七層)以上的,按超占建築面積5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2009年12月30日以後建成的房屋,建築層數在六層(含六層)以下的,按超占建築面積4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建築層數在七層(含七層)以上的,按超占建築面積6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建房,凡超占土地審批面積或超建築審批層數(建築審批面積)的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四章 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 以沼氣池名義建房,持有縣能源辦核發的建池卡,建(構)築物在一層(含一層)以下,占地面積未超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發展沼氣建池使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鹹政辦發〔2000〕18號)規定標準的,視為合法的沼氣池建設,免於處罰,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持沼氣池審批手續向規劃、國土部門申報,按生產生活設施用地辦理規劃、用地手續;雖持有縣能源辦核發的建池卡,但建(構)築物在一層以上,占地面積超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發展沼氣建池使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鹹政辦發〔2000〕18號)規定標準的,視為以沼氣池名義違規建房,若確無住房,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的規定執行;若已有一處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執行。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理並繳納稅費後,按程式補辦土地、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原以經營性用地獲得的土地審批手續,建設房屋超占審批面積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建設、繞城北線建設、一中拆遷、南門商城開發、大壩片區開發、晨光小區建設、老城改造、土司城申遺等縣重點工程建設的搬遷戶、集中安置戶、地質災害搬遷戶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組織村、社區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申報辦理手續並繳納費用(政府原有承諾的免除費用除外)。對符合國土、規劃部門審批標準或相關規定的,不作處罰;超過土地限額審批標準或房屋七層(含七層)以上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的規定執行或"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逾期不辦理或不接受處理的,視為"兩違"建(構)築物處理,不再為其提供政府公共資源服務。影響程度嚴重的,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 畜禽養殖業、種植業附屬設施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區工委)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集中申報,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以及縣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免於處罰;逾期不辦理的,按照非法占地進行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經縣國土和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占地面積和建(構)築物面積未超過審批標準的,經縣"兩違"辦審查,可以補辦手續,免予處罰。
第十九條 已取得宅基地手續後買賣、轉讓後又非法取得新的宅基地手續的,依法收回並註銷土地使用權後,按"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兩違"建(構)築物已非法買賣、轉讓、贈予或以其他方式違法交易的,符合土地、城鎮規劃的,由建房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接受處理繳納稅費後申辦手續;嚴重影響城鎮規劃的,予以拆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進行違法建設,擅自改變批准的土地用途的,處以30元/平方米的罰款,限期到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作相應調整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否則,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原已依法批准並獲得土地使用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均為合法用地和合法建設。尚未通過驗收的,原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註明修建層數,七層以下視為自用住房,七層(含七層)以上的,視為非自用住房。未經批准,在原有合法建築上擅自加層建設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主或開發商拒絕"兩違"清理工作人員入戶登記的,或者無人出面接受處罰的"兩違"建(構)築物,按法定程式處理。影響程度嚴重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建(構)築物層數九層(含九層)以上的,房主自行聯繫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並繳納稅費後,可補辦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築經整改後符合規劃、質量安全標準、水利及電力部門等設施安全的,在交清全部稅費後,申請補辦手續。申請補辦有關手續時間為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超出時間不予補辦手續。在此期間未接受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直至拆除。
第二十六條 "兩違"行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不再進行處罰,但在原已處罰的違法建設的基礎上新增的違法違規建設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建房戶,水、電、氣等部門不得報裝立戶,擅自接水、接電、接氣,按照私拉亂接行為從嚴處理。超出核定規定層數以上的樓層,當事人在繳納稅費和處罰後,水、電、氣可報裝立戶。
第二十八條 在國有土地上非法進行商品房開發或買賣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經具有資質的房屋建築質量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鑑定,並取得相關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後,由建房戶到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式進行審批,並繳納稅費後,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分戶手續。對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開發"小產權房"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法當事人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罰並繳納稅費,經縣"兩違"辦審核後,相關部門應為處罰對象補辦相關手續(上述條款中規定不能補辦的除外)。
第三十條 對在建尚未竣工的"兩違"行為,違法當事人在申報並接受處罰後,根據縣"兩違"辦的書面通知復工。對已超規劃層數或超占土地審批面積的房屋,必須在現有層數封頂。
第三十一條 "兩違"建房戶在規定時間內不主動接受處理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對本辦法中涉及到的處罰規定,違法當事人在接到處理通知後20日內到"兩違"辦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35%;在接到通知40日內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25%;二個月內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20%;三個月內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15%;四個月內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10%;五個月內接受處理的,按處罰額度減免5%;五個月後接受處理的,不再享受上述減免政策,土地出讓金、建築變價款、房屋工程造價標準將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重新確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物,國土、規劃、房管部門不得驗收發證,今後在拆遷時無任何補償,拒不拆除的,按照違法建(構)築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任何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未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處理完畢之前,暫停辦理一切新的建設項目的土地、規劃審批和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金出讓價格由國土部門根據不同區域、相鄰地塊近期出讓價格和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報縣人民政府同意。調整容積率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由國土資源局嚴格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房地產用地調整容積率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有關問題的函》(鄂土資函〔2012〕100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城市規劃區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鹹政規〔2010〕6號)檔案執行,實行全額繳納。
第三十五條 依法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罰沒款、稅費全額上繳國庫。經依法沒收後的建(構)築物交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處置。稅費和罰款實行打包制,在整個清理整頓過程中,涉及相關部門的規(稅)費,由各單位抽調人員統一集中辦公,實行一站式服務,由財政局抽調專人,設立單獨賬戶,集中統一收繳。
第三十六條 處理的程式。
(一)清理登記。縣城規劃區由高樂山鎮組織專班,縣"兩違"辦抽調執法人員參與"兩違"清查登記,以村(社區)為單位分戶造冊、一戶一檔、分類匯總。縣城規劃區外由各鄉鎮(區)按照轄區負責制的原則組織清查登記,重點是鄉鎮集鎮規劃區,中心村,丁楚線、坪壩營旅遊公路、省道兩側100米範圍內,縣鄉道兩側50米範圍內違規建(構)築物。
(二)核實公示。對調查核實的有關資料進行甄別,確定"兩違"對象並進行公示。
(三)送達處理通知。縣城規劃區內的"兩違"戶,由高樂山鎮"兩違"辦根據縣"兩違"辦的要求書面通知到"兩違"對象,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到縣"兩違"辦接受處理,縣城規劃區外由各鄉鎮(區)負責本轄區內"兩違"對象處理通知的送達。
(四)主動申報處理。違法當事人主動到縣"兩違"辦、鄉鎮(區)接受處理。
(五)採取強制措施。在規定時間內未到縣"兩違"辦、鄉鎮(區)接受處理的在建"兩違"戶,實行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
(六)行政處罰。縣城規劃區內的"兩違"戶由縣"兩違"辦將案件分別移送縣國土資源、住建、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各鄉鎮(區)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的依法處理。
(七)依法執行。對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構)築物,由當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縣城規劃區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縣城規劃區外由各鄉鎮(區)負責轄區內違法建(構)築的依法拆除。
(八)補辦手續。對接受處理完畢的"兩違"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補辦手續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九)申請復工。"兩違"戶持國土、住建等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完畢、補辦手續的反饋書面意見,到縣、鄉鎮(區)"兩違"辦申請復工。縣、鄉鎮(區)"兩違"辦開具復工通知書,供水、供電等部門恢復供水、供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憑縣"兩違"辦出具《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處理意見書》,由相應執法主體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在接到縣"兩違"辦通知30日內相關職能部門必須為違法當事人辦理完畢相應補辦手續。各鄉鎮(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村(社區)建房的管理,明確村(社區)對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電視信號等公共資源服務部門必須按照縣、鄉鎮(區)"兩違"辦的通知在24小時以內停水、停電、停氣、停送電視信號和恢復供水、供電、供氣、提供電視信號,各主管部門督辦落實。凡未按縣、鄉鎮(區)"兩違"辦的要求執行到位或擅自為"兩違"戶供水、供電、供氣、提供電視信號的,追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理;凡為"兩違"戶供水、供電、供氣提供方便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單位按照私拉亂接行為從嚴處理,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同時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參與"兩違"和非法買賣土地的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村組幹部,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兩違"不主動申報的,包庇違法建設、阻擾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縱容唆使有關當事人阻擾執法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理。對"兩違"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稅、非法經營、偽造印章或公文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的,撕毀查封封條的,組織、煽動抗拒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兩違"整治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規劃,民眾反響強烈,實名舉報的2009年6月30日以前的"兩違"行為,經查證屬實,參照本辦法處置。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清理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並根據實際適時進行修訂。
鹹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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