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築行為,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 發布機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17年3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31日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發布信息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6號)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築行為,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處置,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違法建築;城鎮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以及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築;鄉村違法建築是指在鄉、村莊(含鎮轄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
違反土地管理、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已建成的建築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依照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予以認定。
違法建築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築的繼續狀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違法建築的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協調聯動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並將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置城鎮違法建築。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鄉村違法建築。
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監管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處置違法建築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違法建築處置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築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格線化服務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及時糾正違法建設行為。
村莊土地規劃建設專管員負責相關政策宣傳,巡查監督,幫助農戶辦理建房手續,及時報告違法建築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城鎮違法建築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以下簡稱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築面積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未形成建築面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拆除。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違法建築,應當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
(二)在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含居住建築)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臨街兩側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
(六)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七)臨時建設工程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十一條 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情形,由州(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後,作出暫緩拆除決定:
(一)違法建築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在未獲得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之前的;
(二)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無房居住的;
(三)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住房面積低於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築,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依法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一)拆除該違法建築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拆除該違法建築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
前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鑑定。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應當將認定為不能實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築向社會公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審批等手續,但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規定的下列行為,依法處罰並補交相關費用後,可以申請補辦手續:
(一)未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二)鄉村違法建築面積不超過許可面積10%的;
(三)房屋因災滅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經批准在原來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積重建的;
(四)以房屋改建或維修名義實施整體拆建,未改變原高度、面積的。
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住房建設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可以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內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強制拆除,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對正在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立即組織拆除。
第十六條 違法建築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市場監管和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單位不予核發相關證照和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
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通知,對違法建築不得辦理房屋登記、變更等手續,不得出具相關證明。違法狀態消除後,經當事人申請,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核心實,並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取消限制措施。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攬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違法建築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並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後,應當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第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符合法定代履行條件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築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築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築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發布。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築內財物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四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築所有人、管理人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公告,督促違法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的,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利用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人員處置違法建築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違法建築處置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土地用途變更、景觀改造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築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八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築未依法處置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處置違法建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法建築辦理房屋登記、變更等手續,出具相關證明或者為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築核發相關證照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條 有違法建築行為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阻礙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建築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的,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承攬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的,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阻礙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城鄉規劃是引導城鄉有序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對於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保護資源環境,協調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城鄉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城鄉規劃工作,認真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城鄉違法建築問題突出。不批擅建、未批先建、批後加建和違法亂建搶建、私搭亂建,“握手樓”“陰溝樓”“花臉房”等現象普遍存在。二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違法建築的職責不夠清晰。三是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和監管措施不夠具體。四是對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築缺乏及時有效的處置措施。五是有關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違法建築一直是我省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已成為城鄉建設、舊住宅區和城中村改造、重大項目征地和拆遷工作推進的頑疾,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建設和發展,影響了城鄉品位和形象,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利益。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和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我省違法建築的處置工作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有的比較原則,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增強操作性;有的方面需要根據社會管理的新要求予以補充。因此,有必要儘快制定違法建築處置的地方性法規,以解決城鎮化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保障當前整治城鄉違法建築提升人居環境的迫切需求。
二、草案起草和審查過程
2016年5月26日,省委、省政府在蒙自召開全省城市工作暨城鄉人居環境提升行動推進會議,決定開展進一步提升城鄉人居環境五年行動計畫,全面清查處置違法建築。6月28日,省政府辦公廳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出制定違法建築查處的立法建議。7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回復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立法程式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省人民政府議案。8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協調會,研究決定增加違法建築查處的立法項目報省委常委會審議。8月22日,九屆省委常委會第172次(擴大)會議同意將草案增列為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並提出儘快立法的要求。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再次召開協調會,提出力爭年內完成立法。
為貫徹落實8月22日九屆省委常委會第172次(擴大)會議精神和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9月26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送審稿,省法制辦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則,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及時成立立法工作小組,邀請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員提前介入。經傳送全省徵求意見,赴大理、昭通、昆明調研,借鑑浙江、上海的立法經驗,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依照立法程式進行全面審查、協調、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草案,並提請2016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32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違法建築的涵義和適用範圍
為了及時、有效、準確處置違法建築,有必要明確違法建築的涵義、範圍,草案:一是明確了違法建築涵義和分類。二是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了已建成的建築是否違法,依照建造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予以認定。
(二)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為了保證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取得實效,有必要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違法建築的職責,草案明確規定了: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建立相關責任制和經費保障的職責。二是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職責。三是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機構(以下統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處置城鎮違法建築的職責。四是鄉(鎮)人民政府處置鄉村違法建築職責。五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處置違法建築的職責。
(三)關於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方式和程式
為了準確處置違法建築,保證處置工作取得實效,有必要明確違法建築分類處置原則和方式,草案:一是明確了違法建築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二是明確了城鄉違法建築應當拆除、暫緩拆除、不能拆除和處罰後可以補辦手續的具體情形,以體現“以民為本、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合理解決違法建築的遺留問題。三是明確了違法建築處置的相關程式和救濟途徑等要求。
(四)關於對違法建築的日常監管措施
為了及時發現違法建築,制止和糾正違法建設行為,草案規定:一是有關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築行為的舉報。二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督察員應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加強督察。三是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糾正違法建設行為。四是村莊土地規劃建設專管員要加強政策宣傳,巡查監督,做好服務,及時報告情況。五是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機關。六是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合力齊抓共管。
(五)關於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築處置措施
為了有效制止在建違法建築,及時糾正違法建設行為,草案:一是明確了有關行政機關對正在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即查即拆。二是明確了供水、供電單位不得對正在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服務。三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築不予核發有關證照和提供經營服務。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建設行為,有必要明確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處置違法建築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情形。二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阻礙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違反本規定為單位、個人以違法建築辦理生產經營供水、供電、供氣等手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阻礙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是今年新增的一個立法項目,從8月份省委常委會同意該項目增列入省人大2016年度立法計畫以來,三個多月的時間裡,財經委在百如常務副主任和樹芬副主任的帶領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緊鑼密鼓、認真負責地開展了大量的立法前期工作。
為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和做法,2016年9月6日至10日,王樹芬副主任帶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政府相關部門赴上海市和浙江省就違法建築處置立法工作進行了學習考察,並按急用先立的原則提出工作要求。隨後,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人大相關部門參加,及時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組織精幹力量,開展了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2016年10月期間,由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辦分別牽頭組織了赴昆明、大理的立法調研。在整個起草過程中,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做到了邊起草、邊調研、邊論證。2016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法規議案,正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收到省政府的議案後,11月10日,財經委召開了各州市徵求意見會,11月17日召開了部分基層人大代表、鄉鎮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徵求意見會,11月18日召開了專家論證會,11月23日召開了省人大機關各部門論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與此同時,財經委將草案分別送交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徵求意見,並兩次傳送各州市重點徵求了基層單位的意見。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財經委堅持工作環節一個不少,徵求意見形式多樣、廣泛深入,並且側重聽取了基層幹部、基層人大代表、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多次專題研究了草案的內容,對所徵求到的200多條意見建議進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礎上,逐字逐句對條文進行了認真地論證修改,並於12月8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27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違法建築一直是城鄉規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城鎮規模迅速擴展,未經審批的非法建築不斷顯現,嚴重擾亂城鄉規劃建設秩序,侵占公共資源和發展空間,阻礙城鄉有序發展,助長非法牟利不良風氣,侵害民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破壞公平正義,引發了嚴重的環境、安全等問題。制定違法建築處置的地方性法規,是應對和解決城鎮化發展進程中新情況新問題的必然要求,是當前整治城鄉違法建築提升人居環境的迫切需求,是維護廣大民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順應廣大民眾要求的利民之舉,是最佳化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圍繞中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我省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大決策。因此,制定處置違法建築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建議
(一)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直有兩種相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儘量詳細、明確、好操作,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全省各地情況差異大,應該相對原則一些,留一些空間給地方,由各地依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對於這兩種意見,我們在修改過程中都進行了認真地考慮,並且都有所採納。如,在對違法建築進行總體界定時,保留了草案中的表述,界定了什麼是違法建築,城鎮違法建築指什麼,鄉村違法建築指什麼;而對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情形作了修改,把原來具體列舉的幾種情形刪除,修改為“由州(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關於可以制定具體認定標準的許可權範圍
草案第四條參照浙江省的規定,表述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中,很多委員認為,雲南的情況與浙江有所不同,雲南有8個民族自治州,如果只是設區的市、縣(市)可以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就將自治州排除在外,這樣並不符合雲南的實際情況。因此,我們將其修改為“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可以制定具體認定標準的範圍作了完整地補充。
(三)關於暫緩拆除的情形的規定
草案第十三條關於暫緩拆除的情形,在徵求意見時,對該條所列舉的幾種情形的意見非常多,大家普遍認為第二項關於“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無房居住的”情形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界定,並且容易給拆違工作帶來新的困難和問題;此外,第三項“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暫緩拆除的”表述也會為行政執法標準不統一、各行其是創造條件。經研究後,我們將該條原來的內容作了刪除,並重新表述為“具有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其違法建築拆除後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於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保障性住房範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築暫緩拆除。”
(四)關於可以補辦手續的問題
草案第十五條關於“已取得土地審批等手續,但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規定的下列建設行為,依法處罰並補交相關費用後,可以補辦手續”的規定,專家及代表提出置疑。比如,第一項“未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表述是否含有可以影響城鄉規劃,只要不嚴重就可以的意思;第三項“鄉村違法建築面積不超過許可面積10%的”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為輕度違法留下了空間;第四項“房屋因災滅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經批准在原來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積重建的”,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什麼原因需要進行重建的住宅一般都不會按原高度、面積建設等等。因此,我們認為該條原來的表述應該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具體辦法,就完善相關行政管理手續的內容做出規定。
(五)關於立即拆除的問題
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專家和部分委員對草案第十六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立即拆除”提出了疑義,理由是《城鄉規劃法》中對此類行為的處置規定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鄉規劃法並沒有可以立即拆除的規定。我們進一步研究了各省市已經出台的相關規定,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也沒有“立即拆除”的規定。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做出擴大規定”,因此,我們將該條的表述改為“限期拆除”。
(六)關於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問題
很多基層代表和一線的執法人員對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築當事人承擔”的規定表示難以執行。尤其基層幹部們反映,在實際工作中,他們要做很多工作才能讓被實施強制拆除的當事人服從處罰、配合拆除,不可能再讓其承擔強制拆除的費用。況且,政府既然決定要推進拆違工作,那么由此產生一定的行政成本,支付一些強制拆除的費用也是正常的。大家建議,既然是明顯無法執行的條款,應該刪除。與此相反的意見則認為,雖然是難以執行,但寫進去還是比一點不提及好,畢竟有此規定對違法建築當事人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我們最終採納了基層幹部的意見,為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可執行性,對該款作了刪除。
(七)關於明知是違法建築仍然參與設計施工的問題
按照徵求意見會上,多數專家的意見,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增加該款的目的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從源頭制止違法建築的產生,減少損失。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問題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涉及面廣,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而我省的情況是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大,少數民族地區多,統一制定一個詳細的處置規定既不科學又不符合雲南實際。因此,財經委在對草案進行修改時,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宜粗則粗、宜細則細。對能夠全省統一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存在差異,難以統一規定的內容,則明確了各地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問題
在對草案進行修改的過程中,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財經委對《意見》進行了認真地學習,並結合《意見》精神,在對草案修改的過程中進行了把關,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為總目標,同時增加一條,明確了違法建築處置工作的基本原則,體現既依法處置,又以人為本、尊重歷史的要求。
(三)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同志提到,在草案第六條的表述中,執法主體涉及到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不是會出現多頭執法或者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經過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後,我們沒有對該條文進行修改,原因是我省目前各州市縣的行政機構設定不相統一,有的地方規劃局與住建局是分設的,有的地方沒有分設,有的地方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而有的地方沒有成立,因此,在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置的工作中,執法主體必然要涉及到不同的部門,草案中的表述與我省的實際情況是相符的,可以不作修改。
(四)關於違法建築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
我省的草案第三十條參照浙江的做法,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有違法建築的情形作出了規定,但是沒有將浙江的規定中第二款對於違法建築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表述納入。部分委員和專家認為領導幹部帶頭拆、黨員、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帶頭拆是拆違成功的重要經驗,應該參照浙江的做法,補充違法建築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財經委經過研究後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的黨紀政紀已作出規定,不必在此另作要求。
此外,財經委員會對草案的一些具體文字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於2016年12月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工委一是與財經委進行了工作交接;二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的審議意見,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三是書面徵求16個州市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和建議;四是以問題為導向組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參加的調研組赴廣東、重慶和保山市深入開展立法調研;五是召開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部門論證會;六是根據以上調研、論證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反覆討論研究和修改完善。2017年3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同時,根據3月16日第72次常委會黨組會的意見,與有關部門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情形,由州(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即對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情形不作規定,而是授權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為宜。
二、針對我省的農村住房普遍存在已經取得土地許可但尚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實際情況,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住房建設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可以補辦手續。”即對這些建築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應當允許補辦手續。
三、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攬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使該條內容更加充實。
四、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違法建築處置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示。”這樣規定有利於上級政府和社會公眾對違法建築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五、完善了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並增加了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的部分內容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