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信息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修改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孫志剛
2016年12月18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徵收徵用
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四條第四款。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徵收、徵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核定。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三)徵收、徵用林地按建設項目的性質不同實行不同的徵收標準:
1.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2.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電網、油氣管網等建設項目。公共事業建設項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設項目。經營性建設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遊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建設項目。”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內容為:“對農村居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稚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徵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對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徵收、徵用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林木補償費應當高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為該標準的2倍。”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收費票據”修改為“財政票據”。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貴州省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徵收、徵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第三條徵收、徵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依法徵收、徵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徵收、徵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臨時徵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被臨時徵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按照臨時徵用林地的年限和當地耕地年產值予以補償;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徵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五條徵收、徵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臨時徵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徵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徵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徵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徵收、徵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核定。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三)徵收、徵用林地按建設項目的性質不同實行不同的徵收標準:
1.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2.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電網、油氣管網等建設項目。公共事業建設項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設項目。經營性建設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遊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建設項目。
第七條對農村居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稚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徵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對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第九條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徵收、徵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徵收、徵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同類木材的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竹林、竹筍,為被徵收、徵用林地上竹林、竹筍產值的2倍,竹林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竹筍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平均畝產量乘以銷售價;
(六)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七)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
苗圃地苗木補償標準:利用林木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生產的胸徑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樹種同規格苗木市場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的總價值予以補償;胸徑5厘米以上的樹木參照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第十條徵收、徵用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林木補償費應當高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為該標準的2倍。
第十一條被徵收、徵用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採伐的林木歸被徵收、徵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財政票據。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到被徵收、徵用林地所在地的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核審批、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