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4年7月1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8月1日
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刪去原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將原第五條第二款調整為第四條第二款,並修改為:“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第四條第二款調整為第四條第三款,並修改為:“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第四條第三款調整為第四款,並修改為:“農村村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增加第二款:“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徵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種林地地類劃定為國家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國家重點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取;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應當按照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取”。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規定標準2倍收取;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高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用該標準再乘以2-10倍”。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地(州、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者徵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
八、刪去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九、將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核審批、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刪去原第十七條。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相應修改,並對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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