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 發布時間:2011-6-16
  • 發布單位:黔府辦發〔2011〕70號
  • 類型:通知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貴州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試行)
城鄉建設
黔府辦發〔2011〕70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6-16

法規內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貴州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進一步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健全城鄉規劃監督體制,強化城鄉規划行政監督,形成快速反饋、有效監督和及時處理違反城鄉規划行為的督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過程中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區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重點督察設市城市。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城鄉規劃督察員對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定期不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城鄉規劃督察報告,及時報告督察中發現的重大情況。省城市規劃督察員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城鄉規劃督察日常工作。
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高效為民的原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督察員的選派
第六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城鄉規劃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熟悉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熟悉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情況,具備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四)堅持原則,忠實履行職責,在以往工作經歷中未受過任何處分。
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人選採用公開向社會招考或由有關部門推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商政府人事部門審定的方式錄用。
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由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任命並正式行文通知派駐地。
第三章 城鄉規劃督察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的內容:
(一)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要求;
(二)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層次規劃、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的執行情況;
(四)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五)建設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六)建設項目和用地性質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七)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和有關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重點在事前、事中採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駐點督察和巡察等方式進行,城鄉規劃督察員應當組成2人以上城鄉規劃督察組開展督察。
第四章 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派駐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各類會議;
(二)調閱或者複製涉及督察事項的各類檔案和資料;
(三)約談知情人或要求被督察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五)制止派駐地審批、實施違反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城鄉規劃;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
第十二條 派駐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鄉規劃督察員列席以下會議: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召開的各類涉及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會議,對派駐地城鄉規劃有重大影響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審查會議以及相關業務會議。
第十三條 被督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依法開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對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推諉、拒絕、隱匿和偽造。城鄉規劃督察員進入建設項目現場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證》。派駐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督察員要求提供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審批和許可資料、民眾投訴舉報資料等資料,並向城鄉規劃督察員開放瀏覽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許可權。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應定期對督察工作進行小結,年度進行工作總結;對重大問題、難點問題應及時報告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有督察不力或不作為、瀆職失職,擅自越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監察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督察意見的處置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督察組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應及時報告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並提出處理意見。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根據城鄉規劃督察組的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所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派駐地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以下簡稱《督察意見書》),同時抄報派駐地人大常委會。派駐地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或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督察意見書》後,應當及時對督察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整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和整改結果反饋城鄉規劃督察組。城鄉規劃督察組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
第十七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或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違法違規行為仍在繼續的,城鄉規劃督察組應當及時報告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並提出處置意見。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根據城鄉規劃督察組的處置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所在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派駐地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同時抄報派駐地人大常委會。
違法違規行為所在地政府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到《整改通知書》後,必須按要求認真組織整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和整改結果反饋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對《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申請覆核。受理覆核的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八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或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整改通知書》後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違法違規行為仍在繼續的,由派出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或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依照違反城鄉規劃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派駐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明確專人作為聯繫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員,並將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職責和辦公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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