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10號印發《安徽省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安徽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1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3月9日
- 施行時間:2011年3月9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1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辦法
安徽省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強化城鄉規划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對當地城鄉規劃管理、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等工作進行督察。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督察員原則上在從事過規劃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現職崗位人員中遴選,具體包括:曾擔任過市、縣政府分管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市級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負責人。
第四條 擔任督察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城鄉規劃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備城鄉規劃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從事城鄉規劃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
(三)具有較強的原則性、組織性和紀律性,未受過任何處分;
(四)身體健康,能適應異地派駐工作需要,年齡在63周歲以下。
第五條 根據以上遴選條件,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薦人選,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提出督察員候選人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派駐。
第六條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行為進行督察:
(一)違反法定程式編制、調整、審批城鄉規劃的;
(二)委託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三)在實施城鄉規劃中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七條 督察員一般以參加會議、查閱資料、接待民眾來訪、現場調查、巡查、約談等方式開展督察工作。採用約談方式的,應當製作談話筆錄。
第八條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審批、申報、執法等單位收集資料,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和拒絕。
第九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並對其督察工作給予支持、配合。派駐地人民政府涉及城鄉規劃的重要會議或專門會議,應當邀請督察員參加。
第十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督察員舉報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發現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督察意見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並在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結果。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溝通並上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拒不糾正的,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督察員應當對督察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並將跟蹤信息及時報送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實行督察員任職迴避制度,督察員原則上不派至原工作單位所在或所屬城市(原工作單位為省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可不受此限制)。督察員每屆聘期2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聘任,但在同一地區連續督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五條 督察員在聘期內仍享受原單位同類人員工資福利醫療等待遇;履行督察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由省財政按相關規定安排。
第十六條 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應當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在督察工作中,不妨礙、不替代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督察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聘任。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