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規範城鄉規劃督察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2〕244號)等有關規定,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規範城鄉規劃督察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2〕244號)等有關規定,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指受省政府委託,派駐指定市、縣(市),執行城鄉規劃督察任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督察員辦”)承擔省派駐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派駐山東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四條 督察員在從事過城鄉規劃管理及相關工作且已退出現職崗位人員或退休人員中遴選:
(一)曾擔任市、縣(市、區)政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分管負責人的人員;
(二)曾擔任省、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人的人員;
(三)曾擔任城鄉規劃編制、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的人員。
第五條 擔任督察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城鄉規劃專業水平,熟悉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規範和實施要求;
(三)從事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規劃執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和協調工作經驗豐富;或者具有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資格,規劃、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豐富;
(四)具有城市規劃或者建築學、工業與民用建築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優先;
(五)有較強的原則性、組織性和紀律性;
(六)身體健康,能適應異地派駐工作需要。
第三章 聘任、培訓與派遣
第六條 督察員遴選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人選自願報名;
(二)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督察員推薦名單;
(三)市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將縣(市、區)推薦名單和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匯總審核,向省督察員辦報送督察員初選名單;
(四)省督察員辦對市主管部門報送的初選名單、省和中央駐魯有關單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核,研究提出督察員候選名單,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從督察員候選名單中選出擬聘任的督察員人選,並頒發聘書和監督檢查證件。
第八條 實行督察員任職迴避制度,督察員一律不派駐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退休前所在單位)所在市、縣(市)工作。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或退休前所在單位)為中央或省屬單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條 督察員每屆聘期2年,聘任期滿後經考核稱職的可續聘,續聘一般異地派駐。督察員在同一地區連續派駐,一律不得超過2屆。在聘期內督察員職位出現空缺時,省督察員辦從候選督察員名單中選擇合適人選,履行聘任程式填補空缺。
第十條 督察員應接受任前培訓,任職期內還應接受不定期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督察員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派遣。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督察員在派駐地相對獨立開展工作,以督察組為單位開展督察業務協作。省督察員辦按照地域相近、便於工作的原則,確定督察員分組。
第十三條 每個督察組設組長1名,主持督察組日常工作,不定期查閱督察工作記錄和督察檔案,不定期組織本組督察員業務學習、工作交流和巡察,按工作需要召集督察工作例會。每個督察組每半年向省督察員辦書面報告一次本組工作情況,每年書面報告一次本組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督察員請事假、病假5個工作日以下的報督察組長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的報省督察員辦批准,督察組長請假報省督察員辦批准。督察員確因健康原因等連續超過1個月不能在崗工作的,省督察員辦可另派督察員接替其崗位。
第十五條 督察員發現違反城鄉規劃的問題特別是重要情況,應及時報告督察組組長並報省督察員辦。督察員應及時填寫督察工作記錄,並按季度向督察組報告督察工作情況,按年度向督察組和省督察員辦提供書面述職報告。
第十六條 督察員、督察組在日常工作中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做到科學分類、存放有序、完整備查,同時注意保密。需歸檔管理的檔案材料包括:
(一)所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規範性檔案、有關會議紀要、各類規劃文本及圖冊等相關材料;
(二)在規劃督察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資料、形成的調查報告;
(三)針對違反城鄉規劃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專門報告,督察工作記錄及定期工作報告、年度工作總結;
(四)督察員、督察組聯繫工作收發的傳真、電話記錄等其他應歸檔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紀律和考核
第十七條 督察員在日常工作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
(二)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對派駐地違反許可權和程式批准、調整城鄉規劃,在城市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水體藍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基礎設施黃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及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重大違法建設活動的,督察員發現後應及時報告所在督察組並報省督察員辦;
(四)不得干預或妨礙地方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正常工作;
(五)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對象的饋贈、報酬等,不得向督察對象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督察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由省督察員辦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請省有關部門按聘任程式解除聘任。
第十九條 對督察員的考核由省督察員辦具體承擔。省督察員辦不定期考察督察員工作情況,每年考核一次,根據其工作業績、地方反饋意見、考察情況確定考核等級。督察員考核分稱職、不稱職兩個等級:認真履行第十七條之規定,協助派駐地有效避免違反城鄉規劃造成重大損失、資源浪費和負面影響的,應定為稱職;1年內違反第十七條之第(三)款規定兩次的,可定為不稱職。考核不稱職的,報請省有關部門按聘任程式解除聘任。
第二十條 督察員為已退出現職崗位人員的,省督察員辦應將其考核情況書面告知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為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對其進行獎懲、晉級晉檔等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第六章 離任和交接
第二十一條 督察員在任期內主動提出辭職或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職責時,督察組應及時報告省督察員辦,按程式終止聘任,收回聘書和監督檢查證件。
第二十二條 督察員任期屆滿,本人不再申請續聘的,應主動向省督察員辦交回聘書和監督檢查證件。
第二十三條 督察員離任前,應向省督察員辦書面報告任期內主要工作情況,並向下任督察員移交任期內有關督察工作的全部檔案檔案及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新派駐的督察員應於原督察員離任前10個工作日到達派駐崗位,並在原督察員帶領下熟悉和開展督察工作。在此期間的各項督察工作,仍由原督察員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